茅盾文學獎由中國作家協會主辦,根據茅盾先生生前遺願於1981年設立,茅盾捐資25萬元,當時決定由巴金擔任評委會主任。此獎項的設立旨在推出和褒獎長篇小說作家和作品。當時規定每三年評選壹次,參與首評而未獲獎的作品,在下壹屆以至將來歷屆評選中仍可獲獎.
後來改變了評選時間與評選範圍
評選範圍
1、茅盾文學獎每四年評選壹次。凡在評選年度內公開發表與出版,能體現長篇小說完整藝術構思與創作要求,字數13萬以上的作品,均可參加評選。評選年度以前發表或出版的,經過時間考驗的優秀之作,在得到評委會不少於半數委員的贊同後,亦可參評。
2、多卷本長篇小說,壹般應在全書完成後參加評選。
3、鑒於評選工作所受的語言限制和各種具體困難,凡是用少數民族文字創作的長篇小說,要求以漢文的譯本出版後參加評選。
4、同壹作者不宜連屆獲獎。
評選機構
1、評選工作由"茅盾文學獎評獎委員會"承擔。
2、茅盾文學獎評獎委員會委員聘請文學界有影響的作家、理論家、評論家和文學組織工作者出任,每壹屆評委會成員的組成應有更新,更新名額不少於評委總數的1/2。評委名單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告主席團,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處理評獎活動中的具體工作。
4、評獎委員會組成後,須認真討論評選標準,申明評獎紀律,統壹思想,以確保評選工作的導向性、權威性與公正性。
五、評獎程序
1、參評作品征集。參評作品的征集工作由評獎辦公室進行。經中國作協書記處批準後,向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的作協、各行業文協、全國各有關出版單位和大型文藝雜誌社發出作品征集通知,請他們在規定期限內向評獎辦公室報送符合評選要求的參評作品。
2、推薦備選作品。評獎辦公室報請中國作協書記處批準,聘請熟悉長篇小說創作的若幹評論家、作家和編輯家組成審讀小組,對推薦作品在廣泛閱讀、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篩選,提出適當數量的作品,作為提供給評委會審讀備選的書目。經由三名以上評委聯名提議,可在審讀小組推薦的書目以外,增添備選書目。
3、投票產生獲獎作品。評委會在認真閱讀全部備選書目的基礎上,經充分的協商與討論,可選擇用記名投票方式或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獲獎作品。投票方式由評委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擇定。投票分兩輪:第壹輪投票,對侯選篇目進行初步篩選;第二輪投票,決定獲獎作品。作品獲得不少於評委總數的2/3的票數,方可當選。
4、獲獎作品的數量。每壹屆評委會根據長篇小說創作的實際狀況確定該屆評選的獲獎數量。壹般情況下,獲獎作品3-5部。為保持此項文學大獎的權威性,應堅持"寧缺毋濫"的原則。
5、評獎揭曉。評選結果由中國作協統壹發布。對獲獎作品,頒發獎狀(證書)、獎牌和獎金。對出版獲獎作品的出版社、雜誌社、責任編輯頒發獎狀(證書)。頒獎方式由評委會討論決定。
下壹屆是2012年評獎,頒獎地點在浙江在茅盾先生故裏——江南水鄉烏鎮舉行
魯迅文學獎
1997年,國家級文學大獎--魯迅文學獎首次評獎工作正式啟動。魯迅文學獎是為鼓勵中國當代優秀短篇小說、中篇小說、報告文學、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文學翻譯等的創作和寫作,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學的發展而設立的。是經中央有關部門批準、由中國作家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文學評獎活動。每四年評選壹次。
首屆魯迅文學獎設立7種獎項,包括每兩年評選壹次的全國優秀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報告文學獎、全國優秀詩歌獎、全國優秀散文雜文獎、全國優秀理論評論獎和全國優秀文學翻譯彩虹獎。這些曾在我國有廣泛影響和權威性的單項文學評獎,統壹納入魯迅文學獎名下,成為全國文學界最高榮譽獎勵。
下壹屆在2011年評獎,頒獎地點在魯迅故裏---浙江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