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余”老子認為,統治者征收賦稅是違背天道,它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對立和矛盾沖突,使百姓陷於貧困;“朝蒼除,田甚荒,倉甚虛;服文采,帶利劍,厭飲食,財貨有余,是謂盜竽,非道也哉!”“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他認為統治者征收重稅將導致自己的滅亡,“甚愛必大費,多藏必厚亡”,主張聖賢的君主不積累財富“聖人不積”。老子要建立的,是壹個符合道的精神,沒有階級,沒有國家,沒有戰爭,也沒有賦稅的“小國寡民”的社會。
墨子:“外斂關市、山林、澤梁之利,以實倉廩府庫”(《墨子?非樂上》),強調要通過征稅來充實國庫,增強國家的財力和行政能力,“官府實而財不散”(《墨子?非樂上》),進而達到“官府實而萬民富”(《墨子?尚賢中》)的目的。“以其常征,收其租稅, *** 費而不病”(《墨子?辭過》),強調正常的賦稅,人民是能夠接受也願意交納的,關鍵在於不能“厚斂”,“民所苦者非此也,苦於厚作斂於百姓。”
孔子:“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他主張使民於農閑之時,征發徭役不能影響農業生產。。他認為按照禮的要求“使民以時”,人民就會“勞而不怨”。他堅決反對賦稅征收上的“貪冒無厭”。他的門人冉求幫助魯國大夫季孫增加稅收,孔子就指責他是“為之聚斂而附蓋之”,不承認他是門徒,並要求其他門人“鳴豉而攻之”。“道千乘之國,敬事而攸,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他還認識到,要實現輕征賦稅,必須限制統治者奢侈腐化的生活,反復強調“政在節財”、“節用而愛人”。孔子已具有培養稅源的觀點。他認為“百姓足,君孰與足”,要求國家賦稅建立在百姓富足的基礎上。
詩詞
杜甫的《石壕吏》,《新安吏》,《潼關吏》《新婚別》《垂老別》、《無家別》、《兵車行》、《歲晏行》
2. 古文中表賦稅的有哪些詞
《後催租行》
宋 範成大
老父田荒秋雨裏,舊時高岸今江水。
傭耕猶自抱長饑,的知無力輸租米。
自從鄉官新上來,黃紙放盡白紙催。
賣衣得錢都納卻,病骨雖寒聊免縛。
去年衣盡到家口,大女臨岐兩分首。
今年次女已行媒,亦復驅將換升鬥。
室中更有第三女,明年不怕催租苦!
《催租行》
宋 範成大
輸租得鈔官更催,踉蹌裏正敲門來。
手持文書雜嗔喜:“我亦來營醉歸耳。”
床頭慳囊大如拳,撲破正有三百錢。
“不堪與君成壹醉,聊復償君草鞋錢
3. 古代賦稅制度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
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征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壹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 1、租庸調法 租:就是農民向 *** 繳納谷物,作為田稅。
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 *** 繳納當地的土特產,壹般指的是絹物等。
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壹,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 *** 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
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采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叠,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壹條鞭法 壹條鞭法主要分為3個方面:(1)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2)統壹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歷史意義: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壹條鞭法的出現具有壹定歷史意義壹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系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壹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壹定促進作用。
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壹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壹步發展創造了條件。3、初畝稅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
“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壹;今又履其余畝,復十取壹。”
原來“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壹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壹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歷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壹步。
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系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不僅如此,初稅畝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壹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壹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
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壹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4、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是清朝 *** 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征收的壹種賦稅制度。
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壹次重要改革。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
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後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 *** 也放松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並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註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系有較大的排斥性。
“攤丁入畝”後,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
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望采納,謝謝。
4. 我國古代的賦稅1。編戶齊民雖然提到按財產多少征收賦稅,但沒有真正實行過。而且漢代稅種特別多,編戶齊民之事關於其中的壹小部分稅的名義上的征收辦法,兩漢的賦稅特點是田租輕而人頭稅重,編戶齊民的稅收屬於田租,只占了國家稅收的小部分。
同理,秦朝的“按畝納稅”也只是稅收的小部分,人口稅才是最重要的稅種。
2.簡而言之,在唐朝兩稅法出現以前,我國的稅收都以人口稅為主。
春秋時期,是奴隸制度崩潰的時期,奴隸制度還是主體,私田只是小部分的。“相地而衰征”和出稅畝,都只是針對私田。此外,按田畝收稅和按資產收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3.“相地而衰征”和初稅畝,都是承認新開發的土地是諸侯的私有財產。私田所得,不必向周王進貢,所以諸侯們大肆開發私田。
4.唐德宗時期,土地兼並嚴重。富者良田萬頃,窮者無立錐之地。這種情況下,顯然不能再以人口為標準收稅。
PS:建議以後分開問:回答的很吃力,卻只有20分···呵呵,別人可沒我這麽傻啊···我上大學了,有些概念很模糊,妳湊合著看吧
5. 有關古代徭役賦稅的詩歌《詩經》”:“王事靡盬,不遑啟處。”(《小雅·采薇》)
“王事靡盬,不能藝稷黍。”(《唐風·鴇羽》)
“王事靡盬,憂我父母。”(《小雅·北山》)。
杜甫《兵車行》
縣官急索租,租稅從何出
唐.白居易的《買花》
帝城春欲暮,喧喧車馬度。
***道牡丹時,相隨買花去。
貴賤無常價,酬值看花數:
灼灼百朵紅,戔戔五束素。
上張幄幕庇,旁織笆籬護。
水灑復泥封,移來色如故。
家家習為俗,人人迷不悟。
有壹田舍翁,偶來買花處。
低頭獨長嘆,此嘆無人喻:
壹叢深色花,十戶中人賦!
6. 中國古代主要有哪幾種賦稅起源 中國賦稅制度起源甚早。
《史記·夏本紀》記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說明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已有了征收貢賦的制度。
《孟子·滕文公上》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壹也。”
“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以若幹年收成的平均數作為征收標準的壹種定額貢納制度;助是借的意思,指借農奴或自由民的勞動力耕種公田的壹種力役剝削制度。中國史學家陳登源考證“徹”的原始含義是:“通量土地之所入,而取之於民”,認為徹是按什壹的比率征收的實物租賦。
盡管歷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種種解釋,但對於“貢助、徹”是西周以前的租賦制度的看法卻是壹致的。西周時稅法已比較完備。
《周禮·大宰》記載: “以九賦斂財賄。壹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余之賦”。
這九種賦稅,既包括田賦、人頭稅,又包括商稅、貨稅。春秋時代,由於井田制日益瓦解,舊的奴隸制的剝削方式無法維持下去,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賦稅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襄征”,魯國的“初稅畝”,楚國的“量入修賦”,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壞而征收差額賦稅。
這對於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和新興地主階級勢力的壯大,起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戰國時代 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國更加重視賦稅的征收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已掌握了政治權力,他們普遍采用地租的形式來剝削農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史記·商君列傳》載:“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謬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可見秦國進行了賦稅制度的改革,征收的賦稅,不僅有田賦,還有戶賦。 秦始皇 統壹全國後,進壹步肯定和發展了已往的賦稅制度。
公元前216年,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占有土地數,按定制繳納賦稅。秦田律規定“頃入芻三石,二石”,即每頃土地應向國家繳納飼草三石,禾稈二石。
如果隱瞞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如果部佐已向農民征收田租,而不上報,就以“匿田”論處。
此外,秦王朝還征收“戶賦”和“口賦”(即人頭稅)。 漢 漢王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賦”(《漢書·食貨誌》)。
漢律要求農民按田畝如實向國家報告應繳租額,報告不實或家長不親自報告,要罰銅二斤,還要把未報的農作物及賈錢沒入縣官。漢與秦所不同的是,漢初鑒於秦亡的教訓,被迫采取“休養生息”政策,漢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時規定十五稅壹,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時改為三十稅壹,後世多遵此制。
但這並不能說明漢代人民的負擔輕,因為早期封建王朝對人民的征斂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頭稅,大體在唐代中葉以後田賦才日居重要地位。漢王朝除征田賦外,還征“算賦”、“口錢”和“更賦”。
算賦、口錢是人頭稅。漢高祖四年始為算賦,“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時減輕算賦三分之壹,民賦四十錢。
口錢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國用匱乏,“民三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元帝(前49~前33在位)時令民七歲以上始征口錢,二十以上乃征算賦。
更賦是力役之征。秦用商鞅之法,民每月服役於郡縣,另為更卒,又服役於中都官,號正率,壹歲屯戍,壹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漢興因循未改,民二十而任徭役,至五十五而免,不去服役的可出錢,謂之更賦,壹個月出錢二千。王莽曾評論西漢的賦稅說:“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壹,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稅壹,實什稅五也。” 魏武帝 魏武帝初興,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法令:每畝粟四升,戶絹二匹、綿二斤,余皆不得擅興。
晉武帝(265~290在位)統壹後,於280年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十六至六十歲)按五十畝繳田租,丁女按二十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歲,六十壹至六十五歲)按二十五畝繳租,為次丁女的不繳租。
五十畝,收租稅四斛,即每畝八升。除田租外,還要繳納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
晉武帝死後,內亂即起,這個《占田令》並沒有得到長久實施。南朝賦稅苛重混亂。
北魏實行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的男子授種植谷物的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二十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人五畝。
次年,頒布征收租調的法令,規定壹夫壹婦每年交納租粟二石調帛壹匹,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分別負擔相當於壹夫壹婦的租調額。並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壹鄰長,五鄰立壹裏長,五裏立壹黨長”,責三長清查戶籍、征收租調和徭役。
唐初 。
7. 孔子收過稅的文言文出處苛捐雜稅必然失去民心——孔子故事之六四
周朝的時候,實行井田制,分為公田和私田兩部分,其中的公田繳納收成的十分之壹作為賦稅,十六井的土地就繳納出戰馬壹匹、牛三頭。
季康子想要改變這種方式,而根據土地多少來征收賦稅,而且想讓壹井的土地交納原來十六井的土地才繳納的賦稅。他想要聽聽孔子的看法,於是,就派冉有去詢問孔子。孔子沒有做任何回答。
冉有是孔子的弟子,名叫求,字子有。事後,孔子私下對冉有說:“冉求,妳過來。妳沒有聽說過嗎?前代的君王根據土地的肥沃與貧瘠(ji3)的情況分配土地,根據勞動者的體力強弱來征收賦稅,而且根據土地的遠近來調整賦稅的多少;對於商賈所居住的地區,在收稅的時候,根據他們的獲利有多少,又根據他們的財產有多少,來決定稅收的數量;在安排服役的時候,要看壹看各家成年男子的情況,而且要照顧到年老的和年幼的。這樣就有失去妻子的鰥(guan1)夫、失去丈夫的寡婦、失去父母的孤兒和身有殘疾的人四種需要照顧的人,只有在發生戰爭的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征收他們的賦稅或服役,沒有這樣的特殊情況下,就免除他們的壹切賦稅和勞役。有戰爭的年頭,每壹井的田地,也只是需要繳納六百四十斛(hu2)莊稼稭桿、二百四十鬥(dou3)餵馬用的草料和十六鬥糧米,不超過這個數量,前代君王認為已經足夠了。如果季康子想要遵循前代君王的方法,周公的書籍之中已經明確記載了;如果他不想遵循這種方法,他自己想要怎樣就怎樣,又何必再來向我詢問!”
(《國語·魯語下》)
8. 中國古代主要有哪幾種賦稅壹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
從西漢到清代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是:
1、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少,以兩稅法為標誌。
2、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壹條鞭法為例。
3、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誌。
4、農民由必須服壹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誌。
5、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以壹條鞭法為例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征收重稅
9. 中國古代9大賦稅制度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 壹、先秦時期的賦稅制度 先秦賦稅多以“貢賦”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國君進獻的財物稱為“土貢”。西周土貢有皮帛、宗廟之器、繡帛、木材、珍寶、祭服、羽毛等九類,稱作“九貢”。
此外,還有軍賦。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新的賦稅制度。
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開始按土地面積征收實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軍賦。
戰國時,各國賦稅制度不壹,不能壹概而論。 二、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 秦代賦稅分為田租、口賦和雜賦三種。
田租是按土地征糧,租率約為十分之壹。口賦是按人頭征錢,每人約繳120錢。
雜賦壹般是臨時性的征調。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對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漢代的賦稅主要是人頭稅和田租,此外還有壹定的徭役。人頭稅分算賦和口賦兩種。
漢初規定,15至56歲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納賦120錢,叫算賦。7至14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納賦20錢,叫口賦。
田租按產量征收,壹般三十稅壹。徭役分為勞役和兵役。
成年男子壹生要服兩年兵役,每年服壹個月勞役。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賦稅制度 曹魏時實行租調制,“收田租畝四升,戶生絹兩匹,綿三斤”。
課田制和戶調式是西晉的賦稅制度。課田指的是應向國家納稅的田地數量。
丁男(16-60)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13-15;61-65)25畝,每畝納糧8升。戶調就是戶稅,丁男之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丁女或次丁為戶者折半交納。
與曹魏相比,田租增加壹倍,戶稅增加了二分之壹。北魏時規定,壹夫壹婦出帛1匹,粟2石;15歲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租調相當於壹夫壹婦的數量。
四、隋唐至宋元時期的賦稅制度 隋唐之際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丁男每年向國家納粟2石,稱作租。
交納絹2丈,綿三兩或布2丈5尺、麻3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3尺或布3尺7寸5分,稱作庸,也叫做“輸庸代役”。
所謂“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陸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 從唐德宗時期開始實行兩稅法。
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其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征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制入, *** 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以779年(大歷十四年) *** 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總額分攤於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最多的壹年的收入數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
全國無統壹定額。(3)戶稅按戶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錢,戶等高者出錢多,低者出錢少。
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征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壹部分。
(4)地稅按畝征收谷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壹月納畢。
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壹(後改為十分之壹),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兩稅法大約實行了八百年,中間略有變更。北宋時從戶稅中分化出商稅和間架稅。
戶稅逐漸變成地稅,僅保留夏秋兩征的形式,成為壹半收錢,壹半收谷的二稅。 五、明清時期的賦稅制度 明代前期仍然實行兩稅法。
張居正改革時開始推行壹條鞭法。具體內容是:(1)各項復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壹律合並征銀。
(2)徭役中的力差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銀不用戶丁分派,而由地畝承擔。
(4)以縣為壹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於壹縣的田額上,改變原來按裏平攤之法。(5)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原來通過糧長、裏長辦理征解開役的辦法。
壹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手續,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征的辦法,使二者合而為壹,並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
其次,徭役征銀的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馳,為城鎮手工業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第三,由於賦稅征銀,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起了壹定的促進作用。
清 *** 於康熙五十壹年(1712)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2,462萬)作為以後征收丁銀的標準,把丁銀359萬兩固定下來,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在此基礎上壹些地方開始改革賦稅。康熙五十五年(1716),廣東省開始將丁銀並入田賦,即所謂“攤丁入畝”。
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於全國(少數地區實行的較晚)。從此,田賦壹般稱為地丁錢糧。
攤丁入畝(地)與壹條鞭法同為使役銀歸於賦銀,將原來的人丁稅並入土地稅。就這點來說,攤丁入地是壹條鞭法的繼續推進。
但兩者又有不同。(1)壹條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攤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銀。
(2)壹條鞭法只在某些州縣推行,各地情況相差很大;攤丁入地則丁額已在“永不加賦”的規定上加以固定,並廣泛推行,且這較壹條鞭法簡明。 攤丁入地結束了長期以來地、戶、丁與賦役制度的混亂現象,完成了賦稅合並即人頭稅歸入財產稅的過程,是我國賦稅制度的壹個進步。
(1)對封建國家來說,由於征稅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