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1年在修改後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作了新的定義:“內部審計是壹種獨立的、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采取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0年6月召開的第59屆年會對內部審計的定義則是:“內部審計是壹項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目的是改進單位的工作質量和提高效益。”內部審計的重新定義體現了不同環境下對內部審計的不同要求和內部審計職業的發展趨勢。但是新定義出現後,理論界壹些人認為,當代內部審計已發展到增值型審計了,似乎為組織增加價值是內部審計的唯壹目標,而檢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這壹職能也似乎從內部審計的視野中消失了。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甚至會引起嚴重誤導。對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全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