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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是古代長度計量單位,為什麽古人將法律稱為“三尺”?

其實古代的人將三尺這個詞語代指了許多東西,法律也僅僅只是其中之壹,因為古代的時候,人們往往都把法律有關的條文就能寫在竹簡上,我國古時候的竹簡大概也就只有三尺長左右,所以人們後來慢慢地就將三尺作為壹種法律的稱呼,其實古時候的人們經常都是用這樣的方式來代指東西的,就是將生活中平常結合在壹起的兩種事物用來互相指稱對方。

《漢書·朱博傳》:“如太守 漢 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亡奈生所言聖人道何也!” 清 錢謙益 《浙江嘉興府推官姚鈿授文林郎制》:“夫三尺律,人主所與治天下也。”亦作“ 三尺令 ”。 唐 李頎 《送馬錄事赴永嘉》詩:“手持三尺令,決遣如流泉。”參見“ 三尺 ”。

“尺”作為長度單位,最初可能出現在殷商時期,那時的“壹尺”很短,還不到16厘米,接近現在的半市尺。 周朝人以手腕到胳膊肘關節之間的距離(也就是前臂長度)作為壹“尺”。這也可以解釋,前臂的兩根骨頭,有壹根叫做“尺骨”。然而,人的個子有大小,前臂的長度自然也不壹樣。以後隨著朝代更替,“壹尺”的長度也在不斷變化。

“三尺”也可以指劍,劍約長三尺,故以“三尺”為劍的代稱。根據周朝劍制,長度、重量有三種,分別供上士、中士和下士三種身份的人佩戴,分稱上制、中制和下制。其中上制之劍,長約3 尺,故劍又別名為“三尺”。

“三尺”也可以用來代指自己,表示壹種謙虛的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