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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晚唐時期的食鹽專營政策

中唐時期的鹽場專賣制度。甘源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改齊五朝為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鹽鐵使柳巖繼續執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地區設置鹽官,從鹽戶手中收購鹽並以較高的價格出售。那麽鹽稅就要加到賣家身上了。聽聽吧。在產鹽區的遠區,設置長平鹽,調節經濟。劉彥竹之後,這壹制度逐漸被廢棄。

甘源元年(758年)五齊初改鹽法,曰:“盡力買盡天下之鹽,多付壹百元為之,即壹百壹十元”(《新唐書·食貨誌四》)。寶應年間,柳巖作為鹽鐵使,進壹步修改鹽法,在產鹽區設立監獄,督促鹽戶自行生產,並在鹽價中加征鹽稅賣給商人,留給商人運銷,以增加財政收入。柳巖任鹽鐵使時,鹽利收入只有40萬元,到大歷末期,已增至600多萬元。韓愈《論改鹽法事宜》:“國家若有鹽專賣,則只與商賈,商賈有民專賣,則天下百姓皆虧本於官”(《昌黎集》卷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