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唐以律詩為壹代之所勝,號為“唐律”。朝廷沿用隋制,又加以發展,確立起“以詩取士”的制度,用以選拔人才、考核官員。應試詩例用五言律詩(有仄韻),稱為“試律詩”,是唐代科舉與詩歌之間最為直接、重要的媒介。
唐五代以迄宋人,大多是把“以詩取士”,直接視為唐律繁榮的重要因素。如嚴羽《滄浪詩話》認為:“或問:‘唐詩何以勝我朝?’唐以詩取士,故多專門之學,我朝之詩所以不及也。”盡管如此,宋人對應試詩本身的評價,卻也並不很高,如李頎稱“時有佳句”,葛立方雲“省題詩自成壹家”。元代科舉沒落,至明代,便不時有人質疑唐律系於“以詩取士”的說法。如胡子厚雲:“詩之盛衰,系於人之才與學,不因上之所取也。漢以射策取士,而蘇李之詩、班馬之賦出焉,此豈系於上乎?屈原之《騷》,爭光日月,楚豈以騷取人耶?況唐人所取五言八韻之律,今所傳省題詩,多不工。今傳世者,非省題詩也。”王世貞《藝苑卮言》亦雲:“人謂唐以詩取士,故詩獨工,非也。凡省試詩,類鮮佳者,如錢起《湘靈》之詩,億不得壹;李肱《霓裳》之制,萬不得壹。”這種以否定為主的態度,可以視為是對本朝“以八股取士”的變相維護。清朝有鑒於八股之弊,從康熙年間開始,便在八股之外,逐漸恢復“以詩取士”的舊制。這也導致當時箋註唐人應試詩,成為壹代風氣。
可見,古人對應試詩與“以詩取士”的評價,大致是從肯定到否定,再回歸肯定的。學界初期,也仍是以“促進”“促退”的價值判斷為主,前者如余冠英、王水照,後者則以郭紹虞為代表。稍後,皇甫煃、馬積高等,從考辨制度的角度,提出“以詩取士”晚於初、盛唐的詩歌高潮,使科舉與文學的關系隨之倒置,意味著:“以詩取士”對詩歌繁榮的影響有限,而詩的繁榮卻有力地促成了“以詩取士”的制度。至此,應試詩的地位,隨著“以詩取士”的倒因為果,愈加顯得無足輕重。近年來,或有側重應試詩文本的研究著作,亦多難逃“促退”的定聲錘,以至陷入自我否定的尷尬境地。這便是此前學界與之相關的研究現狀。
二
徐曉峰的《唐代科舉與應試詩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壹書主要涉及“科舉”與“文學”兩個方面。從制度研究來看,作者始終是以“詩”為核心,圍繞其所占比重與所起作用來展開論述。
以進士科“以詩取士”的確立為例,主要分為三個逐級深入的具體論題。其壹,是論證“雜文試不等同於詩賦試”。此前,學界多據文獻中“試雜文”“識文律”等字眼,斷定雜文試等同於詩賦試,將“文律”誤認為“聲律”。然而,作者從唐人雜文觀的演變入手,指出初唐“雜文”兼有“文”“筆”概念;辨明其時“文律”不當限定為“詩賦之律”,而應是“文筆之律”,認為此前“致誤之由在於對雜文、文律的解釋太過狹隘”。既然“雜文”不等同於“詩賦”,這就意味著,應試詩並不是天然被納入雜文試範疇的。換言之,最初詩在應試中所占比重,其實是或有或無的。
其二,是論證“雜文試漸以詩賦為主”。如果說,前段論述是以文辭辨析為主,雖富贍而難免“壹家之言”的話,那麽,這部分便是以翔實的史料為主,多角度說明詩賦是如何從包括箋、表、議、論、銘、頌、箴、檄在內的十種文體之中,脫穎而出的。這在印證前說的同時,也勾勒出詩的比重在雜文試中穩步上升,以至於在開元、天寶之際大致奠定主導地位的過程。
其三,是論證“以雜文試為首的新三場試的確立”。初期,朝廷重儒,以帖經為首場,後試雜文、策問,逐級黜落。帖經不中者不得試詩賦、策問。但是,“進士以帖經為大厄”。換言之,即儒學與文才多不可兼得,故朝廷準破格用“以詩贖帖”,說明帖經地位有所下降,而時風皆以“重文輕儒、尚才重詩”為主。至大歷,“以詩贖帖”發展為“以詩代帖”,說明“試詩”的作用,已經從黜落之後的“救贖”,發展為考前不試帖經的“替代”。這也意味著,帖經不再是科考必經的環節,而詩的比重與作用也因此得到空前加強。因此,中唐以後,以“雜文試”取代帖經而成為首場的演變,其背後邏輯,應歸因於雜文試的崛起。
總之,應試詩打敗諸多文體,成為雜文試的主流;雜文試從三場試中崛起,成為進士科取士的重要標準,這便是作者筆下“以詩取士”制度的全貌。與此同時,作者也註意到進士科錄取標準在雜文與策文之間的權衡與角力。具體而言,在貞元、元和時期,王朝中興,講究明道致用,時風崇儒務實、反對浮華,故科舉始以策文作為主要的錄取標準。隨著政局頹敗,策文地位隨之回落,雜文又得以與之頡頏。
科舉制度有常舉與制舉之別,前者常年施行,後者臨時詔行;有選拔人才與考核官員之別,前者以進士科為主,後者則為吏部銓選。本書兼顧而有所取舍,都因考察“以詩取士”的制度而定。例如,本書論證“百篇科”與“萬言科”以詩賦考核為主,意在選拔文學人才。雖為制舉,卻在中唐以後具有常舉化的傾向,很能說明詩歌作為文士進身之階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從層級來看,科舉又有中央與地方之別。此前研究側重中央,涉及地方制度時多語焉不詳。幸而本書作者不曾偏廢,以有關“鄉貢再次取解與拔解”的專題研究,最見拓荒之功。
三
從文學研究來看,本書立足應試詩,卻始終具有參照唐律的自覺意識,故能順利融入主流詩歌史。
首先,本書考察唐代應試詩的體制特征,諸如限題、限韻等,卻並不局限於此。以限韻為例,作者指出唐代“試律詩”用平、仄韻皆可,只是或有規避仄韻的趨勢;而宋代乃必以平韻為限。這就從官方考試的角度,說明了唐、宋聲律法則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此外,作者有關文體因革的考察,上溯至初唐的律詩定型與宮廷應制傳統,勾勒出唐代律詩興起、繁盛,然後得以納入應試範疇,最後到“雜文試漸以詩賦為主”的完整過程。
其次,本書討論應試詩的創作模式,卻能跳出“鮮少佳制”與“時有佳句”的品鑒之爭,只是將應試詩視為客體,並結合唐律的創作經驗來談。具體而言,涉及試詩的起承轉合與三段結構,是源於唐律的日常經驗;有關試詩的緣題技巧,折衷事、情等,又能與中晚唐律詩的應用傾向結合起來。除此之外,試詩原本體現著官方的詩美理想,具有天然的“雅詩”屬性。其發展,從最初“溫柔敦厚,不怨不怒”的雅正之音,到寒瘦、綺艷各體的摻入,再到朝廷詔令“重塑文格,以正頹俗”的企圖,更是很好地反映出試詩相對獨立,卻又與唐律互為影響、相輔相成的整體趨勢。
最後,也最為可貴的,是能夠從開成年間有關應試“詩則依齊梁體格”的詔令入手,引出中晚唐“以復古為新變”的詩律革新趨勢。齊梁詩風,號為“齊梁格”,以綺艷細弱為尚,本是天然地為朝廷雅體所排斥。文宗詔令試詩“依齊梁體格”,顯然應是出於聲律復古的考量。近體律詩的發展,始於齊梁,成立於初唐,至中晚唐日趨精巧而時見束縛。朝廷倡導“齊梁體格”,自然是側重聲律,具有以“古調”救“新律”之弊的企圖。作者由此切入,圍繞皎然的聲律理論與律詩創作,以說明中晚唐詩人在律詩定型之後,又極力尋求突破的焦灼與不斷嘗試。因此,“詩依齊梁體格”,並不是對齊梁聲律的簡單復古,而表現為“用律不滯”“深於聲對”的律體新變趨勢。
總之,應試詩作為科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成唐代律詩的特殊文本。作者以此窺入,不再局限於科舉如何從外部影響文學的傳統思路,而是嘗試將應試詩與詩歌的日常創作結合起來,視為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詩歌形態。這樣的思路與研究方法,對後來者自當有所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