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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訴我唐朝的冶水計劃是怎樣的?

唐代水法

唐代的水利管理有壹定的體系。到了唐代,在中央尚書省工部之下,有水部郎中、員外郎,“掌管天下河湖之法令,引渠築壩至渠,舟灌之利,總為鹹民所取。”天下有九泉。.....誰有灌溉就灌溉,不得爭奪其利益;不允許灌水者泡在壞人的房子、墳墓、隧道裏。中春下令清溝立堤,孟冬完事。"

還有水監的水使,負責修渠灌溉。“凡都城之內的運河堰塘有劣決之處,必下田,然後修之。每條渠、鬥門各配壹人,以便灌溉田地時,節約水量,灌溉之用。每年歲時,督縣差官壹人,年底立功記考班。”對於渠堰管理者的職責和考核,制定了更加具體詳細的規定。

唐代還寫了水利法《水部體例》,規定了運河、灌溉、船、橋、水運等方面的法規。《水部體例》規定:“龍首堰、井研堰、午門堰、六門堰、聖源堰等。,以至於附近的郡官都知道怎麽查,怎麽查,但依然每個郡有20個男人,12個工匠,分時段把守,以節約用水。所有損壞將立即修復。人少的話,仁賢神州夫差幫忙。”“藍田新渠每個鬥門都有壹個人,水池裏也有兩個人處理,而且不斷巡邏。如果運河堰損壞了,應該和鄰居壹起修理。公共和私人木材和木材壹起運輸。百姓必須灌溉田地,這樣才能建造鬥門,以節約運輸,而不是浪費運輸。藍田以東有水嗎?誰楊嗎?主要是作為節水的鬥門,讓水可以通過。”可以看到,這個時候每個堰有多少人在看守,多少人在維護,運河損壞了怎麽修,誰來部落,都有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很強。

對於灌溉時間,放多少水,誰來決定放多少水,水部也有規定:“京兆府高陵郡界,無罪二渠之交,以鬥門堰明。恒準水分為五點,三點入鐘白渠,兩點入清曲渠。水多雨多,就開上下水,也灌清水。2月1日前和8月30日後也是開放的。經緯二水的大白渠每年都是京兆邵軍壹個人標定,二水進水口是壹個大鬥門。澆田時,該放多少水,任命縣令,在官司中相知,衡量開合。”以上規定對於地處幹旱半幹旱地區的陜西來說,可以保證及時灌溉,節約用水。

《唐律》中對水利也有明文規定。在《堤防失守不可修》壹文中規定:“堤防失守不可修,失守可修者,主杖七十。毀壞他人財物者減五。這樣殺人的人,會減少打架殺人罪。《防賊破堤》壹文中規定:“賊破堤者,將杖百(即竊水自用;如果是官方校準,也是官方使用。如果破壞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被盜嚴重者將被認定為贓物。因為這個而殺人的人,會被降為打架殺人罪。如果水進入人們的家中,那些造成損害的人也會進入。“以法律的形式,對所有違反者都有量化的處罰。

唐朝制定了比較嚴格的水法,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應該肯定。然而,制定法律是壹回事,執行法律又是另壹回事。關鍵在於皇帝及其親屬是否真的嚴格按照水法辦事,這要看行動。

到了隋唐時期,谷物的水力加工已經發展到相當大的規模。當時人們稱之為水錘磨。用水推磨?,必然會占領這條河。正白渠上的磨坊在永輝年間(650-655)毀過壹次,開元年間(713-741)毀過壹次,大歷年間(766-779)又毀過壹次。為什麽皇帝多次上書要拆,強大的豪門還要壹次又壹次的建?事實證明,糧食的研磨加工效率真的很高,利潤巨大。唐玄宗寵信的宦官高力士,曾在天寶初年(約742年)“截斷北京西北澧水碾五輪,每日碾麥三百次”。難怪有實力的人爭相建設,不能完全禁止。

秦漢時期的鄭、白運河,到了唐代還沒有廢棄,還能灌溉四萬頃土地,只是有錢有勢的人把它們放在了堤壩上。切斷水流。唐高宗在農民的反對和臣下的要求下,“命人分查渠碾?都拆了”,不壹會兒“毀的都恢復了”。朝廷不再過問,視而不見,讓昂貴的泉水白白浪費。高宗沒有解決這個問題,所以他下令拆除70多個私人磨坊。同樣的,“40歲以後私企體制不變。”這樣的事情,用皇帝的力量解決了好久!鄭、白運河,過去灌溉田地4萬多公頃,長期只能灌溉6.2萬多公頃。在運河上設磨坊的都是皇親國戚、公主、漢奸、太監等特權人物。皇帝其實就是這些人的傀儡。如果任由他擺布,他什麽也做不了,也做不了多少。打磨是有錢有勢的人中飽私囊的工具。當然,法律再好,對他們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