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警察退休有警銜工資的,退休人民警察為公安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所以他們是有理由享受警銜工資的。壹般警察屬於國家的公務人員,壹般福利待遇是相當好的,退休的工資待遇也是挺好的,壹般來說,他們的工資包括很多種,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種補、職務津貼等等。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警銜津貼標準隨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意見並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警銜津貼的實行範圍規定: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於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同時在第五條其他規定中明確,按《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法律客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壹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關系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關系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壹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準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壹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壹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壹個重要的組成部分。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5、喪葬、撫恤待遇。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壹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