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包括自然河流、人工水道和泄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還應當遵守航道保護法律法規。第三條河道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防洪優先、綜合施策、系統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河道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權限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護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河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與河道保護相關的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河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本市實行河長制,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本級總河長、副河長和河長。首席河長、副首席河長、首席河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河長制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明確河長制工作責任。第七條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護負總責。
市、縣(市、區)河長應當協調、督促解決責任水域保護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檢查、督促下級河長履行河長制職責。
鄉(鎮)、街道河長應做好河道保護的具體工作。第八條河道管理按照水系統壹管理和行政區域分級管理體制進行。
沙河、北汝河、李和河、贛江平頂山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湛河、大浪河、灰河、何英河、東湛河、達尼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其他河流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河道管理和保護職責。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河道及其設施、損害或者汙染河道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對河道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十條本市實行河道名錄制度。
市級河道管理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縣域河道和其他河道目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河流名錄應當包括河流的名稱、起止點、長度、水域、主要功能和日常管理保護單位。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專業河道規劃,在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意見並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專業規劃,包括水系連通、河道建設與整治、岸線保護、河道采砂等規劃。
河道專業規劃應當遵循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服從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航道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專業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等部門在編制涉及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市和縣(市、區)沿河城鎮河道建設和整治的專業規劃,必須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城市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市規劃的河道邊界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