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春天的詩句 - 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會賠償給誰?

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會賠償給誰?

第壹,無名氏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責任方本應計算死亡賠償金,但本應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按照搶救治療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 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算五年。”可見,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包括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和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但是,如果死者是匿名的,不知道他的年齡、戶籍、被贍養人等相關信息,如何計算賠償金額?按城市還是農村戶籍算?以60歲以上還是60歲以下計算?妳要計算其他費用嗎?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依據是什麽?所以,真要算的話,還是要找到家人,確定匿名人的身份。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獲得匿名賠償金嗎?

通常情況下,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推算出死者的年齡和戶籍狀況,計算出壹個死亡賠償金額,要求由車輛事故方支付。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發爭議,如上述兩個案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支付給死者的直系親屬。那麽在死者身份確定之前,其他部門和器官是否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我們來分析壹下: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和其他執法機構。1998 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出《關於如何結案的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的請示》(1998號):“對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懲處其他身份明確的責任人;賠償數額依法確定,賠償方支付並簽字後結案。不明死者的補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期限的規定,兩年後無親屬認領的,其補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發布《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公通字[2005]第16號,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74條規定:“不明死者人身損害賠償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致年齡計算。無名屍體身份核實後,會根據實際身份和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取得的賠償費用交付有關部門保存,經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6月24日,65438+2008年2月24日,公安部將該標準修改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運管發〔2008〕277號),並將匿名人的處理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賠償費用交有關部門保存,經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支付賠償權利人。”

上述答復及公安部相關規定,在壹定範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親屬索賠的金額,但是很明顯上繳國庫的規定違背了保險原則。最高法院2012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6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處理死者遺體為由,代匿名索賠保險賠償金。曾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合適”為由駁回申請的案例。

3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上述案件,無論是交警部門收繳還是法院收繳,都必須移交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也存在財政部門收取匿名賠償金的情況。首先來看救助基金的使用:2010年9月10日國務院公布並於10年10月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不包括死亡賠償金。那麽,匿名死亡賠償金為什麽要由它保管呢?法院援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1實施)中的壹條規定,即“第七十壹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的身份無法確認的,按照城鎮居民確定身份。賠償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移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者生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中也規定“無主或者無法確認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賠償金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存放保管。”看來法院判決是有壹定依據的。

3.匿名死亡賠償金會賠償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並未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出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被害人負有法律義務的扶養人和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匿名案中的賠償權利主體仍是死者的近親屬。

第壹,無名氏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責任方本應計算死亡賠償金,但本應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按照搶救治療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 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算五年。”可見,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包括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和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但是,如果死者是匿名的,不知道他的年齡、戶籍、被贍養人等相關信息,如何計算賠償金額?按城市還是農村戶籍算?以60歲以上還是60歲以下計算?妳要計算其他費用嗎?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依據是什麽?所以,真要算的話,還是要找到家人,確定匿名人的身份。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獲得匿名賠償金嗎?

通常情況下,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推算出死者的年齡和戶籍狀況,計算出壹個死亡賠償金額,要求由車輛事故方支付。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發爭議,如上述兩個案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支付給死者的直系親屬。那麽在死者身份確定之前,其他部門和器官是否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我們來分析壹下: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和其他執法機構。1998 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出《關於如何結案的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的請示》(1998號):“對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懲處其他身份明確的責任人;賠償數額依法確定,賠償方支付並簽字後結案。不明死者的補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期限的規定,兩年後無親屬認領的,其補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發布《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公通字[2005]第16號,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74條規定:“不明死者人身損害賠償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致年齡計算。無名屍體身份核實後,會根據實際身份和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取得的賠償費用交付有關部門保存,經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6月24日,65438+2008年2月24日,公安部將該標準修改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運管發〔2008〕277號),並將匿名人的處理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賠償費用交有關部門保存,經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支付賠償權利人。”

上述回復及公安部相關規定,在壹定範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親屬索賠的金額,但是很明顯上繳國庫的規定違背了保險原則。最高法院2012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6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處理死者遺體為由,代匿名索賠保險賠償金。曾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合適”為由駁回申請的案例。

3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上述案件,無論是交警部門收繳還是法院收繳,都必須移交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也存在財政部門收取匿名賠償金的情況。首先來看救助基金的使用:2010年9月10日國務院公布並於10年10月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不包括死亡賠償金。那麽,匿名死亡賠償金為什麽要由它保管呢?法院援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1實施)中的壹條規定,即“第七十壹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的身份無法確認的,按照城鎮居民確定身份。賠償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移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者生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中也規定“無主或者無法確認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賠償金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存放保管。”看來法院判決是有壹定依據的。

3.匿名死亡賠償金會賠償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並未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出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被害人負有法律義務的扶養人和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匿名案中的賠償權利主體仍是死者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