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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如何提高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從公眾的角度看,公眾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就越高,這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是法院全面實現司法為民、執法為民宗旨的重要舉措。加強對提升司法公信力對策的調查研究,是法院面臨的重要課題。

首先,分析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現狀

司法公信力低的原因既有案內因素,也有案外因素。這種現象不僅存在於訴訟當事人中,也存在於普通大眾中。但總的來說,情況如下:

(1)無視法律,偏袒私營部門。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當糾紛擺在面前時,有些人並不選擇法律途徑,而是對私力救濟情有獨鐘。例如,在我們的基層鄉鎮地區,當農民之間發生糾紛時,往往會請當地有名望的人出面說理和解決。這還是有點道理的。有的村民有些小矛盾,大呼小叫的,幾十個親戚打起來,實力弱人口少的壹方會主要管。更有甚者,面對糾紛,有的人居然想到非法組織,找壹些惡霸去爭取所謂的正義,從欺淩到暴力。為什麽有的人在面對糾紛和侵害時,不想到來法院解決糾紛,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說明他們對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2)不要玩證據玩關系。很多涉案當事人都認為打贏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有社會關系。在訴訟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都表示想找人脈影響法官的判決,以為不找別人就找他們。有些當事人甚至後悔自己無能,苦於找不到人脈。這些當事人認為,壹旦案件進入訴訟階段,他們就得想辦法接近辦案法官,否則可能證據確鑿,可能因為對方有關系而敗訴。所以他們不走正常的訴訟程序,不走正常的舉證和說理的流程。而是盡量請客送禮,私下接觸評委。即使是處於有利訴訟地位的壹方,也難免會利用關系,忙於人情往來,希望這樣能讓自己多贏壹些。這種情況既顯示了黨的法治觀念的缺失和薄弱,也反映了法院和法官在群眾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3)裁判結果難買。值得註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後,為什麽敗訴方上訴甚至雙方都上訴,而上訴法院卻支持壹審法院的原判?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僅在於當事人的法律水平低,還在於法官的辦案程序不規範,導致雖然實體公正,但當事人仍然覺得沒有得到合理的對待,認為裁判不公。再加上法官做的壹些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沒有給當事人詳細的解釋和答疑,讓當事人不服氣,壹審判決可信度不高。

(四)執行不力,判決形同空門。毫無疑問,執行難是困擾法院日常工作、影響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壹大矛盾。案件審理結果成功,但執行不到位,被執行案件執行率不高。除了法院內部因素和被執行人在特殊情況下無法履行外,被執行人對裁判文書不服氣,對判決結果不認同,也是拒不配合執行的壹個重要方面。執行法官普遍表示,他們經常或偶爾受到人身攻擊或當事人人身安全的威脅。許多法院統計工作在壹年內遭受了幾次暴力抗法事件。有當事人暴力毆打執行法官,損壞法院公務車輛,有當事人持砍刀威脅法官。這種威脅甚至暴力抗拒執行,說明生效判決結果嚴重缺乏司法公信力。

(5)信訪不信法,非正常上訪嚴重。越來越多的涉法上訪是影響司法環境的壹個重要因素。很多法官認為,民眾的無理上訪和信訪是對法律的不信任,使得法院面臨巨大的維穩壓力。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是三大司法機關。為什麽法院的請願數量最多?為什麽有些案件被四級法院駁回後,當事人仍然選擇上訪?為什麽仍然存在壹個案件連續上訪多年的現象?無疑是當事人對裁判不滿,對司法不滿的強烈表現。

(6)媒體炒作,司法形象壹落千丈。以民歌的形式評論壹種社會現象,自古以來就是普通民眾參與社會政治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這些年來,社會上到處流傳著各種嘲諷人民法院或法官的民謠,比如人們不滿法官辦案效率低、判決不公、服務意識差時的“餓死也不做鬼”、“人們不滿打官司難、司法腐敗、司法不公時的“打官司進門,兩邊都信人”、“大蓋帽兩頭卡,吃原告吃被告”。與此同時,大眾媒體不斷的報道新聞和壹些流行民謠、網絡媒體的這些生動的報道,有時被誇大,或者即使內容屬實,也不能說明這是法院系統的普遍現象,但至少說明公眾和媒體對司法的不信任,這對司法公信力建設極為不利。

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決定性因素

根據對近年來司法工作具體實踐的分析,筆者認為,當前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即法院內部建設滯後的因素和法院外部司法環境弱化的因素。決定性因素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法院內部自身建設背後的因素

1.壹些法官的專業素質較低。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與法官的整體素質密切相關。不僅基層法院的法官數量與工作量相差甚遠,其自身素質也難以滿足當前審判工作的需要。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少,但有法官資格,能獨立審理案件的就更少了。壹線辦案人員除領導和從事綜合業務工作人員外,平均每年承辦案件(含執行案件)2000件以上,人均約100件。不包括周末、法定節假日等休假,平均兩天就要審結1件案件,如此龐大。從法院隊伍來看,基層人民法院全日制本科法學專業不到十分之壹,大部分是從部隊轉業、招錄的。雖然他們經過多次法官培訓,在法院工作多年,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們在法學理論和實踐中存在專業基礎薄弱、專業技能不高等問題,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設。

2.司法腐敗屢禁不止。全國各級法院每年都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活動,效果不錯,但司法腐敗之風依然存在。極少數法官處理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金錢案,吃拿卡要行為更是屢見不鮮,導致枉法裁判,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氣。有些法官甚至鋌而走險去犯罪。這種情況不僅存在於普通警察中,也存在於壹些領導幹部中。雖然現象是個別的,情況是罕見的,但不得不說,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千千萬萬個老百姓看在眼裏,聽在耳裏,記在心裏的。腐敗已經在老百姓心中生根發芽,他們心中有疑惑。如何才能讓他們相信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又該從何說起?

3.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在訴訟活動中,部分法官傾向於註重實體公正,而對程序不公正較為寬容。事實上,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有助於保障普通民眾的基本人權,有助於形成他們對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認同和信任。然而,在實踐中,壹些法官歧視當事人,不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司法活動中獨斷專行,表現出偏心。個別合議庭開會不討論,不討論,審判委員會案件審查形同虛設;個別法官缺乏時間、質量、效率觀念,堅決拒絕審限前辦案,甚至超審限的非正常案件時有發生;個別法官判決後不回答當事人的疑問和質疑,判決後不解釋。這樣的程序不公,是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壹種剝奪。要知道,沒有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就會成為壹句空話。即使結果是公正的,也不會得到體現,會受到質疑,會極大損害司法公信力。

(B)削弱法院外部司法環境的因素

1.個別民眾法治觀念淡薄。可以說,中國有著幾千年燦爛的歷史文化,但法律文化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普及。“自古以來,衙門的入口都是朝南的,沒錢就進不來”的舊觀念,都影響著人們對司法的偏見。社會群眾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普法教育斷斷續續沒有深入。畢竟不會改變群眾法律意識淡薄,質疑司法的普遍狀況。法律文化的缺失導致群眾對法律的判斷是膚淺的、感性的,對法律所遵循的強制性、常規性的程序非常排斥和不解。壹旦敗訴的後果出現,他們會懷疑是否存在司法腐敗,進而憤怒司法不公,輕者上訴,重者惡意上訪,甚至暴力抗法。不可否認,法治觀念的淡薄必然會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司法公開普及滯後。近年來,中國進入了電子化、科技化、信息化快速發展的時期。法院宣傳工作明顯加強,但僅限於法院文化、案件報道、幹警形象的宣傳。司法改革的推進、訴訟程序的規範和具體法律法規的宣傳明顯滯後。公眾對法院改革措施和法官辦案流程的不了解,會影響法院和法官的具體工作實踐和司法公信力建設。比如我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出現了當事人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舉證,導致其在訴訟中敗訴的情況。後來我們回訪案件,當事人居然說不知道什麽是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連司法解釋都沒看過。他們覺得自己擋了法律的道,被法律欺騙了。普通人的老思維是,只要有理就應該打贏官司。這種傳統思維導致他們在訴訟中處於劣勢,但不會讓他們了解法院和法官現有的辦案模式,不會讓他們信任司法。因此,加強司法公開,尤其是法律規範的公開是極其必要的。

3.司法系統本身也需要改革。司法系統的弱化往往不能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目前,司法制度本身的弱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司法模式的管理。據統計,全市39%的法官認為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級過多幹預下級法院,院長、庭長過多幹預法官。31%的法官認為監督人多,以監督之名行個案監督、過程監督、司法幹預之實的現象嚴重。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僅使辦案法官不得不接受層層審批,而且無法獨立辦案,有審無判、有判無審現象突出。也使得下級法院就具體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下達指令、命令,無視審級制度,二審終審判決無法實現。二是司法權地方化。據統計,全市81%的法官認為人事財權受制於黨委政府,司法環境受無法超越地方利益影響最大。人員編制和經費受制於黨委政府,必然使司法機關依賴行政,導致司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三是司法活動的功利性。司法活動功利化,經費得不到保障,導致上門案件的出現,嚴重破壞了司法環境。可以說,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經費不足,嚴重制約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壹些貧困的基層法院依靠司法權力從事創收活動來緩解財政壓力的做法屢見不鮮。以有無盈利為標準,他們想盡辦法吸引訴訟標的大的案件,但壹旦司法權走上利益驅動的軌道,怎麽可能有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當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問題已經引起了有關方面特別是各級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視。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壹個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問題,也是作為人民法院之本、法官之本,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發展問題。不可否認,司法公信力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法院內部自身建設和外部司法環境建設的統壹和結合,提高司法公信力。

(壹)法院自身的建設

1.提高專業技能和業務能力。大部分法院都面臨著案件太多,辦案壓力太小的問題,但這並不是法官處理“瑕疵案件”的借口,也不是僅僅依靠法官增編的增量就能有效緩解的。關鍵在於提高法官的專業技能和專業能力。實現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精英化,需要完善法官法,深化法官選拔培養和考核改革,創新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模式。對內,要不斷提高辦案人員的法律理論素養和實務水平。法院要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方法對法官進行培訓教育,組織統壹的學習講座,及時學習,重點了解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定期開設達標考試進行測試學習。法官自身要努力培養自己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把專業化研究和技能提升作為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重心,真正實現司法公平正義。

2.多措並舉杜絕司法腐敗。壹是狠抓廉政教育。廉政理念的培育是壹個不間斷的、持之以恒的過程。為了保證司法隊伍的純潔性,必須長期鞏固對法官的廉政思想教育,使他們樹立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堅定理念,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朽思想,同壹切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作鬥爭,維護司法公信力。第二,完善監督機制。要杜絕司法腐敗,就必須把司法弊端扼殺在搖籃裏。加強對法官尤其是重要業務部門法官和領導幹部的監督,尤其是對八小時以外工作時間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接受社會監督,開通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讓群眾雪亮的眼睛為廉潔司法保駕護航。不定期的抽查和案件回訪,讓全院沈浸在廉政工作的氛圍中,給自律性差、控制力弱的法官打了壹針強心劑。第三,實行嚴肅查處。壹旦發現法官貪汙受賄、徇私舞弊,造成裁判不公和冤假錯案,按照有關規定,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該免職的免職,該取消評先的取消,該扣發的扣發,從嚴處理,消除風氣。

3.落實程序正義,提高司法效率。程序正義是案件實體正義的基礎,也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關鍵因素。因此,法官必須對案件和案件當事人高度負責,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確保案件從立案到執行經得起程序公正的檢驗。在立案階段,筆者認為應將案件的程序性事務如訴訟過程的解釋等委托給立案庭行使,從而將審判實體與訴訟程序分離,不給具體的辦案法官過早判案的機會,造成裁判不公等類似情況,同時使人民群眾能夠詳細了解訴訟方式和註意事項,方便人民群眾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在訴訟階段,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手段。我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享有的具體訴訟權利,辦案法官應當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正確行使,認真聽取當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或者願望,耐心解答和解決糾紛。在裁判階段,裁判文書要正確引用法律和條文,明確在裁判中要運用法律、運用教育。文書要理性,讓普通人看得懂,看得懂判決結果。法官在判決後要積極履行釋明權,耐心細致地解答老百姓的疑問,做好判決後的疏導工作。在執行階段,執行法官要註重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註重執法的方式方法,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化解雙方矛盾,講求法律,重視民情,加大調解力度,努力使當事人自覺積極配合執法。不可否認,當法官心系百姓,司法為民時,法官與群眾就親近了,矛盾就化解了,糾紛就沒了,群眾就滿意了,司法公信力就提高了。

(2)司法環境建設

1.加強法律意識建設。法制宣傳教育的滯後極大地影響了全社會法治建設的進程,也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要克服法律意識淡薄的困難,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壹是加強普法教育。各地政法委要組織公安機關、檢察院、法律部門、政府、人大、紀委等相關涉法單位,不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和司法清理活動,讓人民群眾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司法活動,增強對司法的信任,培養法律意識,提高學法熱情,重新樹立司法權威。第二,加強法制宣傳。法制宣傳深入人心,人民的訴訟意識和權力意識會在潛移默化中被喚醒。全民法律意識提高了,司法利用率就會提高,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就會提高。比如我院的具體做法是在訴訟活動的每個階段都向當事人宣傳法律;積極邀請普通群眾旁聽案件審理過程,參觀法官工作模式,觀看法院宣傳片和法官自身建設;普法小冊子、宣傳片、法制辦、說理室、法官定點聯系群眾、大眾傳媒宣傳法院和法官形象,拉近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讓群眾接受司法。最後,堅持不懈,永不動搖。法院和法官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和法律意識的增強是壹個長期的、曠日持久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民眾迷信權利、漠視權利、輕訴累訴、誤解司法的心態不是壹天兩天就能糾正的。尊重法律,樹立司法權威,增強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會齊心協力、不懈努力,開展全面的法律意識建設活動。

2.實施司法改革,堅持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增強司法公信力的關鍵。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杜絕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是關鍵。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幹涉,司法權的行使過程完全獨立,不受外界因素和外界權利的影響,是司法公平正義的前提保障。嚴格按照十六大報告和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體制,進壹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運行高效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和辦案法官依法獨立、公平、公正行使審判權。在實踐中,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將司法權與其他權力混為壹談,扼殺了司法原本的獨立品格,使法院和法官失去了令當事人和公眾信服的司法權威和正義感。因此,必須擺脫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和功利化的傾向,恢復司法獨立的本來面目。在具體做法上,筆者認為除了高標準要求辦案法官實現程序正義外,加強審判獨立,改革司法體制才是王道。通過改革,我們將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司法制度。本著司法獨立、司法獨立、財務獨立的原則,從機構設置、職權劃分、管理模式、財務制度等方面進行完善和創新,確保法院的客觀中立地位,確保法官獨立、中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改革現行法官制度,從法官的錄用、任命、調動、處分等方面進行機構改革,確保司法的最後壹道防線。

我國司法公信力建設起步較晚,對司法公信力的調查研究相對膚淺和落後。然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長期不懈的奮鬥。我相信,通過所有法律人和公眾的共同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將在不久的將來由我們來解決。(作者單位:江西萬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