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籍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國外;(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如果放棄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得批準,將失去中國國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壹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並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或其中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並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並已在外國定居,出生時就有外國國籍,但不會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中國。我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第壹,中國人的近親;
第二,定居中國;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將獲得中國國籍;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第二,定居國外;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壹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被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