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的若幹問題》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對象、期限、地點和方式。
和解協議壹般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達成和解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二)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將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後,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和解,需要提交執行和解申請書等相關材料。文件材料經過初審通過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