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指雙方在打官司前進行協商,由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室裏的調解員,有的是法院退休的老法官,有的是人民調解員,從社會上招聘的有處理矛盾經驗的老人,當然也有的是專門做調解的法院工作人員。壹般來說,法官直接組織調解的情況很少。
另外,我剛才講了大調解的環境。調解機構可以是法院內部或外部設立的調解室,如街道調解室、社區調解室、律師事務所調解室等。法院授權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都可以調解。法院立案後,他們可能會將案件分配給這些調解機構進行調解,所以我們可以註意到,有些案件並不是在法院調解的,雖然我們立案時材料是提交給法院的。
我們可能更在意的是,就算調解成功了,對方也可以反悔。我必須由法院做出判決,不同意調解。這是壹個錯誤的理解。各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達成合議庭時,可以直接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什麽是司法確認?是法院做出裁定,認定這個協議合法有效,當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這個調解協議的效力和法院蓋章的判決書的效力是壹樣的,這方面妳不需要擔心。
訴前調解的時間壹般是1個月,有的法院可能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壹個月以上。訴前調解的好處是,如果雙方爭議不大,想快速解決問題,比較方便。而且婚姻家庭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
最後調解不成,就轉為正式案件。立案後,雙方都需要提供自己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調解階段說的話,沒有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