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樓出現於春秋戰國時期,從齊國開始出現,據說創始人是齊國丞相管仲。當時,齊國商人經常把秦國、晉國等國家的年輕女性販賣到齊國做娼妓。針對青樓泛濫的情況,古代歷史上的歷代王朝,都沒有徹底肅清。有的王朝僅僅是打擊那些暗娼,對於那些正規的青樓則沒有什麽影響。古代歷史上,金陵的秦淮河兩岸、揚州的瘦西湖附近,都是青樓雲集的地方。在北京地區,則是以“八大胡同”著稱,甚至還出現了關於八大胡同的詩句:“飯館娼窯次第排,萬家燈火耀花街。從知世界崇商戲,八大胡同生意佳。”實際上,“依法打擊賣淫嫖娼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職責和權力”這句官媒慣用語,也適用於日本,但與中國的人民警察相比,日本的警察顯然“權力”範圍要小得多,日本警察只能在色情業基本合法這壹前提下去打擊壹些違規者,但中國人民警察卻是在色情業原則上不合法的前提下去“全面”、“徹底”的打擊。
:也就是說,基於人權和保護再生的考慮,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將賣春者視為“應受保護的對象”,而中國的法律卻將其視為“應受打擊的對象”,這樣的理念差異衍生出中日兩國處理手法迥異。像中國那樣將賣春小姐在電視上無碼曝光的做法,在日本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也曾有過,但在今天已經難以想象。
法律依據:《賣春防止法》的第3條禁止賣春條款只是“訓示規定”,但該法用了12個條文規定了9種賣春相關的罪名及其處罰,皆為“刑事處分”。這些“非”包括引誘賣春,斡旋賣春,以欺騙、脅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賣春,收受賣春代價,以預支財務方式唆使他人賣春,訂立賣春合同,為賣春提供場所,經營賣春業和為經營賣春業等行為提供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