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是封建帝王中儒法並重的典範。他從壹開始就深受禮法思想的影響,既重視“教育”,又重視法治,對立法工作十分關註。他說:自古以來生下來的人,都會立諸侯統治他們。否則“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會被各種方式吞噬,亂中不得安寧。”治民,須設百官分政務;第二,要制定法律,讓百官依法辦事。
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給刑部尚書劉寫了壹封信,寫於次年二月,12篇,660條。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有壹些不當的法律,命宰相胡、對其中的三條加以評論。此後,它被修改了幾次,增加了損失。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終於完成了《大明法》的編纂,並在全國頒布。同年,頒布了《英皇制誥》、《真雜犯死刑條例》和《贖罪條例》。共陸續發表了236篇,包括大古、大古續、大古三版、大古大俠,與《大明律》相匹配。
《大明法》共分30卷,460條。共分七章:名規法(總則)、官法(多為行政規範)、戶法(多為民法)、禮法(有關祭祀和儀式的法律)、軍事法(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法律)、刑法(核心部分)、產業法(有關建築和河防的法律)。《大明法》對五刑的刑罰體系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即摑、棒、徒、流放、死刑(絞殺、斬首)。內容涵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和社會生活。它是明朝的根本法,對鞏固明朝的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體現了明太祖的法律思想。
《大明法》的顯著特點是:第壹,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加重了對危害封建國家行為的懲罰。《大明律》禁止朝臣與內外官員交好,以維護極端君主制度。嚴懲侵犯地主階級財產的行為,保護極端君主制的經濟基礎。第二,《大明法》重在懲治貪官,緩和社會矛盾。第三,加強了對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制定了許多經濟立法,如錢法、稅法、鹽法、茶法等。
第壹,以“安全”和“固執”為立法目的。
朱元璋的封建法律思想是完整的。是“定心丸”和“頑繩”,“善者必告,惡者必繩之以法,善惡勸導懲辦,以斯促治”。“保護人民”和“頑固不化”是立法的出發點,也是法律的根本問題,即保護誰,打擊誰。這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安民”必須“固執”;“倔繩”是為了“安全”。朱元璋上臺後,壹方面實行“與民休養生息”的基本政策,對稅收不予理會,減輕農民負擔;另壹方面,堅決打擊不法豪強地主。這壹立法思路也是《大明法》的指導劇。
朱元璋是農民出身的皇帝。他能貼近社會,貼近下層,體察民情,在思想和行動上順應民心。《大明法》是在明初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形成的,貫穿著他的民本思想。從立法的指導思想來看,朱元璋在元末“懲強淩弱,立貧抑富”,扶貧抑強。從立法的具體條款和量刑的輕重來看,明朝統治者制定的法令很少有專門針對違法民眾的條款,而且“比較寬大”;大多是針對不法豪強,不法大臣,漢奸貪官,用的是嚴刑峻法。在明朝以前的法律中,很難找到像太臯這樣對違法官員如此嚴厲的懲罰。
法律體系雖然完備,但“法因時變”也很重要,可以隨時增加和修改。朱元璋善於審時度勢,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使之與大明律、大觀等法規相輔相成。在司法方面,朱元璋也有所創新,設立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分別處刑,專設糾察、批駁真相,各司其職,相互牽制。明代立法之完備,司法制度之鮮明,都是過去少有的。
第二,懲罰和教化並重
懲治貪官是《大明法》封建法律思想的又壹重要特征。朱元璋說他“特別關心刑法。”他執法嚴格,不敢針對個人。如果許違反了禁茶令,他將被處以死刑。關於選拔幹部的標準和執法的重要性,他說:“不當官就不管事;用刑不當,無故吃虧。”只有推向大眾的內心,擴展到光明的視野,訴訟才能公正、直截了當,廢者得適用,綁者得釋放。如果“意圖不正當,犧牲了公共利益,監獄為什麽能正當,為什麽能直?”“打高”重在懲治貪官汙吏和無法無天的強人。前三部“年列者,驕而重男輕女,無慮數千,棄以下數萬。”中國封建法律史上少有像《大明法》這樣嚴懲貪官的規定。
大明律比唐律簡單。起草之初,朱元璋就指出,鑒於當時民間文化的匱乏,“重要的是立法要簡單直白,使大家容易理解。”只有刪繁就簡,讓所有人都容易認識,法律才能真正起到保民平安、保頑固的作用。大高出版後。朱元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講讀”運動,使大高三版普及教育滲透到每壹個角落、每壹個領域。由學校授予,作為國子監學和科舉考試的內容;在村裏,是老師教的。每當有農村節日和公眾集會時,都有專門的人來解釋“大糕”。
第三,“禮”是治國之本。
《大明法》以“禮”為基調,這也是封建法律的主要理念之壹。禮治是儒家的政治思想,其核心是社會規範和道德規範,它強調遵守禮儀制度,知道等級制度,保持自己的位置。真正的禮治社會也應該是法治社會,法律健全,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封建時代,這些都不可能真正實現。當時強調禮法,自然意味著要束縛人民的手腳,防止他們“犯上作亂”。明朝統治者鼓吹“禮治”,無非如此。
第四,“輕典治國新”
明朝以前有人勸朱元璋,如果用法太廣,人民就不怕法律,就很難治理。朱元璋說:用法就像藥,應該是救人,而不是害人。如果用藥不當,肯定會害人。法律應該保護人民,而不是殺人。用多了,難免傷東西。自從戰爭以來,人民壹開始是彼此分離的,現在卻加入了我們的王朝,只是被安撫而已。如果其間有錯,也不全是用法。
當然,“輕典治國”不代表沒有重典。事實上,在洪武初年,多采用輕典的情況下,重刑的現象同時存在。其中,有些不得不重復;有些還沒有詳細檢查;有的是人為制造的冤假錯案。尤其是高層決策群體矛盾激化後,重碼用得更多了。朱元璋也毫不掩飾使用重刑,並且在使用重刑時,反復說明使用重刑的原因以及如何根據形勢的變化正確使用。洪武二十六年(1393)後,隨
高層內部鬥爭暫時告壹段落,嚴懲貪官取得壹定成績。明太祖的法律思想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朱元璋以為:國家穩定了,人民信服了,奸夫因懼而順從了,漢奸受到了懲罰,貪官減少了,嚴懲的時候就可以結束了。從此,懲罰由重及輕。洪武中期,刑罰由輕到重,再由重到輕,都是因為時局。
法律依據
《大明法》共分30卷,460條。共分七章:名規法(總則)、官法(多為行政規範)、戶法(多為民法)、禮法(有關祭祀和儀式的法律)、軍事法(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法律)、刑法(核心部分)、產業法(有關建築和河防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