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的;
2.超出擔保範圍;
3.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4.債務人轉讓債務,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5.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
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不具備完全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9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