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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殺搶掠傷販爆投什麽意思

壹般少數民族攻城,以搶劫為目標,那是基本如此的。同民族的內戰,那是搶的也有,不搶的也有,看將領的控制了。壹般大多數情況都多少搶壹點,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真正大肆燒殺的,和真正都不搶的都少,前者基本難以立足,遍地樹敵,後者需要絕對的軍紀以及將領的控制,這樣的軍隊很少出現。

直隨秋風冠邊城是錯誤的,正確為:

直隨秋風寇邊城。

意思是:燒殺搶掠,如入無人之境。出自北宋著名詩人蘇舜欽的詩句《慶州敗》。原文節選:無戰王者師,有備軍之誌。天下承平數十年,此語雖存人所棄。今歲西戎背世盟,直隨秋風寇邊城。屠殺熟戶燒障堡,十萬馳騁山嶽傾。國家防塞今有誰?官為承制乳臭兒。

譯文:王者之師不必交戰即可使敵人屈服,戰爭必須有備始能無患。而當前承平日久,這個道理卻被人們忘記了。西夏的十萬軍隊背棄世代的盟約,入侵邊城。燒殺搶掠,如入無人之境。主將無能,輕舉妄動,“承制”本是文官,不懂兵機戰策。這首詩詳細地描寫了慶州戰役的全過程,較為真實地反映了當時的作戰情況。宋軍在慶州遭到慘敗,主要原因是宋王朝不註重邊防,邊防將官腐敗無能。

作者在詩中對朝廷和邊將都進行了譴責,反映了詩人的愛國主義的思想情緒和希望統治者加強邊防的願望。

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而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

《刑法》規定,以下條件的自然人不構成犯罪,不是犯罪主體:  

1、未滿十四周歲的人。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除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外,不負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主體。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不屬於犯罪主體。  

另外,有些犯罪對犯罪主體有特殊的條件要求,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構成犯罪,成為犯罪主體。例如在貪汙罪中,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才能構成貪汙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