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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業行政處罰應堅持哪些原則?

壹、廣西農業行政處罰應堅持哪些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規定》,農業行政處罰應當堅持七項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公開、公正的原則;(3)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4)量刑原則;(5)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6)維權原則;(7)責任並重的原則。這與壹般的行政處罰基本原則有些不同。在這些原則中,我將著重從罪刑法定原則、權利保障原則和責任並重原則三個方面闡述我的實踐經驗。(1)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1。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其權限是法定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定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實施。但超出了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許可。2、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只能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對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哪些行為該罰,哪些行為不該罰,怎麽罰,都要有法律依據。這些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實施處罰。3.行政處罰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性是法治的壹項基本原則。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要求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既包括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程序。行政主體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可能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二)當前,從整體上貫徹這壹原則,應把握好執法中應註意的問題,如主體、行政處罰程序等。,而且很少出錯。但是在其他方面還存在壹些需要註意的問題。主要表現在:1,對違法行為合法性的把握有時會遇到很多困難。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處罰。但在農業執法實踐中,有時很難做出選擇,有時會出現“搭便車”的情況,即“罰不了的就罰”,“罰不了的創造條件就罰”。(1)肥料監管難的局面。在我們壹般的概念或者理解中,化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質量不合格是要處罰的。但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和《浙江省肥料登記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劣質肥料引發的質量問題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只對註冊產品進行監管,對未註冊產品沒有明確規定。肥料登記國的規定是強制登記和自願登記相結合。按規定免於註冊的產品也可以申請註冊,壹旦註冊就納入《肥料註冊管理辦法》的範圍,這樣同壹品種肥料出現同樣的質量問題就會有兩種處理結果。如果不確定,很容易出錯。再比如:菜籽餅用作蘑菇培養料。去年,我市草橋街道25戶農民購買了40多噸菜籽餅,發現有質量問題。他們向我們團隊投訴,要求我們團隊調查。我隊立即派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乍壹看菜餅泥質含量高、粘度低、無油味等特點,可以判斷為劣質菜餅,我們也在現場取了樣品。由於蘑菇堆肥時間緊張,避免生產事故,未經檢驗,我隊與街道農機站、村民委員會商量,要求經營戶立即收回所有已售出的菜餅,並召開蘑菇農民大會立即組織退貨,抓緊時間另行組織貨源,不耽誤生產季節。由於補救措施及時,農民沒有任何損失。然後當事人要求我局從輕處罰。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在這起事故中,菜餅既不是肥料,也不是飼料,沒有檢測的技術標準,所以無法對采樣的樣品進行送檢。由於經營者積極配合,履行了退貨和賠償措施,我們對事故進行了調解。(2)飼料管理中也有壹些看似管理得很好,實際上管理不了的情況。在過去的兩年裏,我們團隊收到了許多關於飼料質量的投訴。去年,我市當湖街道壹養殖戶養的500多只種鴨成批生病死亡,損失很大。根據養殖戶的反映,我隊會同獸醫站對鴨死亡事件進行了調查,發現飼養用的小麥質量有問題,小麥不是國家規定的飼料產品,不在我們監管範圍內。根據我們的監管職能,案件被移送工商部門處理。今年,我們團隊及時將用作飼料的原料(如大麥或玉米和谷殼)的質量問題投訴告知農民,或聯系工商部門進行處理。(3)查處這兩種農藥的難度也很大。2001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農業廳等相關部門關於禁用五種高毒農藥的通知,平湖市政府也於2001年6月發布公告。當時禁止使用的宣傳力度很大,廣大群眾都知道五種劇毒農藥是禁止經營使用的。農藥監管主管部門的概念是明確的,只是政府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在監管中,我們以教育、勸導、加強規範管理的要求,將無營業執照的移交工商部門,有執照的禁止銷售。現在不同了。我們可以依法查處。2、處罰決定的適用條款可能存在的問題。處罰決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擅自增減。壹般處罰中罰金的適用壹般沒有問題,但是其他條款的錯誤概率還是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嚴格適用,具有任意性。比如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業、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非法生產或者加工銷售的產品、限期補辦手續、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罰條款,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卻隨便適用於不同性質的案件,造成威信的喪失。在執法實踐中,我們經常發現壹般的處罰用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業作為壹般用語,違背了處罰法定原則。3.壹些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中有所創新,有些行為不同於既定習慣或做法,但沒有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從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絕不能將其視為“不創造條件的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受到行政處罰的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獲得行政賠償權。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是行政處罰有效成立的法定條件之壹。這個原則的要求和目的是讓無辜的人不受懲罰;使違反者得到公正的處理;使受到法律侵害的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要求,也是人權保障和以人為本思想的體現。1.在詢問筆錄和案件調查中,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相互尊重,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客觀進行詢問。在詢問的最後,必須加上壹個補充問題,這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具體體現,保證當事人能說完自己想說的話。筆錄完成後,當事人必須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原文。當事人認為需要修改的,必須按照當事人的要求修改。2、在現場取證過程中,必須經當事人確認並簽字,並告知其保留樣品以備復檢。3、在做出與當事人利益相關的決定和行為時,除了法律程序明確告知外,有些認為有必要告知,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這體現了法治觀念。比如(1)在動物產品案件的處理中,我們已經發出了扣押無檢疫證明物品和動物產品檢驗的通知,允許提出質疑,特別是動物產品的鑒定報告,告知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上壹級動物防疫部門申請復檢。(2)告知當事人對過期藥品、不合格畜產品、飼料、種子的無害化處理,如有異議,給予最終救濟權。無異議的,在無害化處理通知書上簽字,並到場監督現場處理,拍照作為證據材料,入檔。4.處罰或聽證告知書必須到位,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簡易行政處罰中,是由執法人員當場口頭告知。要當面交代清楚當事人所擁有的救濟權利,在規定的陳述或聽證時間到了之後,通過詢問筆錄的形式詢問還有什麽需要陳述和申辯的,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利。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書面進行,也可以口頭進行,口頭聽證的,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核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能成立的,應當告知不能成立的理由。陳述、申辯成立的,應當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聽證陳述和申辯不應走過場,而應進行評議,否則處罰決定可能在復議和訴訟過程中被撤銷。最後,《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行政處罰中責任並重的原則。其含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受法律、法規保護的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同時,其違法行為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違法當事人同時承擔兩種責任,既有行政責任,也有民事責任,但這兩種責任的性質不同。在執法實踐中,如何做到責任與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並重,已經成為我國農業執法工作不可回避的任務。現在很多涉農專業法律都有這方面的規定要求,壹定要負責任的做好。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規定意義重大。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還規定了執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法律有規定才能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無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