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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古時候殺頭要秋後問斬

什麽是“秋後問斬”

《魏其武安侯列傳》是司馬遷《史記》中的名篇。作品敘述了魏其侯竇嬰和武安侯田蚡之間的矛盾鬥爭,既曲折地反映了漢武帝(前140~前86)與其祖母竇太後、其母王太後之間的鬥爭,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黃老刑名的西漢初期,向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西漢中期過渡的復雜激烈的鬥爭。雖然同是外戚貴族,但是竇嬰憑借赫赫戰功獲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帶關系平步青雲。竇嬰為人正直、忠於漢室、不貪錢財;田蚡則善於僅術、專橫跋扈、貪婪驕奢。結果因漢武帝依違其間,不主公道,竇嬰遭田蚡陷害,終於在元光五年(前132)十二月(農歷)的最後壹天被田蚡殺頭示眾幹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殺竇嬰,是因為按當時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壹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壹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壹”的思想,創造出壹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歷九、十、十壹、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壹和十二月。唐代這壹規定壹直為後世采用,直到清末。

“刑以秋冬”的制度雖然不致耽誤農業生產(秋冬壹般為農閑之日),對統治者恣意妄殺起某種緩沖作用,但其政治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壹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壹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例如,清末,戊戌變法失敗,1898年9月2日,譚嗣同等6名變法維新派人士被捕。兇殘的慈禧太後,竟未經提審,就將這6位變法誌士於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場處以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