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險期間,吉祥定期壽險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內(如已恢復,本合同結束時恢復)。
因意外傷害死亡的,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險金,合同終止。死亡保險金的金額等於以下兩項金額的總和:
① 10%的保額;
②本合同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2)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後壹年內身故(若已復效,則為本合同最後壹次復效),按保險金額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擴展數據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泰康吉祥關聯定期人壽保險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註射毒品;?
4.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如已恢復,則在本合同結束時恢復)。
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無證駕駛。
持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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