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國有學校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承辦。
壹般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由某某董事長或其它實業家兼法人代表,但它的校長是由國家教委任命的,獨立學院由本部的校長辦公室決定的。
政府將全民所有制的公辦學校,按照有法定效力的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或公民個人承辦,其資產及以後的資產增值仍屬國家所有,而事業費和日常 運行經費的全部或大部由承辦者依法籌集,承辦者享有民間辦學的政策權利和辦學自主權,這樣形成的教育法人實體,稱作國有民辦制學校。
擴展資料
現實意義
國有民辦制學校的建立對教育理論,特別是對教育管理理論、教育經濟理論、教育改革理論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園地,必將促進這些理論的發展。
1、是籌集教育經費、擴大教育資源增量的壹條渠道;
2、是公辦學校走出困境的壹種選擇;
3、是滿足擇校需要的壹條途徑;
4、是搞活學校管理機制的壹項有力舉措。
百度百科-國有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