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存的壹般史料來看,《史記》中最早明確實行“三族”法的是秦國。根據歷史學家秦本紀的記載,秦國第四任君主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實施了這項法律。過去壹般認為此時的“三族”主要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姐妹,但現在很多學者認為“三族”是指罪人的所有直系親屬,以及最近的旁系親屬(兄弟姐妹)和配偶。稍微輕壹點的是“宗族刑”,據說是把罪人的老婆孩子都殺了。此外,秦漢時期的法律有專門的征收法,規定凡被判處造城(苦役)和鬼工資(伐木苦役)以上刑罰的罪犯,以及因犯強奸罪而被判處宮刑的罪犯,都要將妻兒“征收”為官府奴婢,其房屋、土地等財產壹律沒收。
在文帝登基的那壹年,也就是公元前179年,進壹步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寫了壹封信:法律是治理國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政,引導和保護好人。現在,如果有人犯罪,就要把他無辜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當作罪犯來對待,收起來。我覺得這樣不合適。請討論廢除。
但朝廷大臣表示反對,認為人民無法自治,所以用法律禁止,又受到彼此關系的牽制,不敢違法。這是由來已久的規律,不如不改。漢文帝還是堅持了,又下了壹道詔書:聽說法律公正時人民是善良的,罪與罰相當時人民就會服從。此外,行政長官有責任教育市民要善良。非但沒有正確引導,反而會受到不公正法律的懲罰,把人民逼向暴政。怎樣才能禁止暴政?我看不出這有什麽好的。請進壹步討論。
大臣這才同意廢除親戚坐在壹起的“閉關法”。與此同時,決心推進刑罰改革的漢文帝再次明確宣布廢除“夷三族”。但後來因為被騙子辛元平欺騙,壹怒之下,將辛元平封為“伊三祖”,使伊三祖得以復辟,“宗族刑”也壹直保留在刑事制度中,只是“收屍”後不再廣泛使用。
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演變,唐律中的坐在家人身邊罪,僅限於謀反、造反等嚴重侵犯皇權的罪行,以及《不道德》中的壹些嚴重違反統治秩序的罪行。換句話說,只要妳不反對皇帝,皇帝就不會殺妳全家。造反大逆不道的罪犯父子全部處死,但16以下的女性親屬、祖父、孫子、兄弟、兒子沒有被殺,被作為政府奴婢帶走。此外,80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和60歲以上的女性親屬可以免除處罰。叔侄等親屬將判三千裏。唐朝的法律被後人繼承。後來明清法律加重了對謀反謀反的懲罰,罪犯立功範圍內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壹律處死,而女性親屬則全部不是正式的奴婢。
從上面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朱利安九族”主要是壹個通用術語,而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術語。荊軻刺死史記中提到的秦王後,秦王屠戮荊軻中的“七族”;在《論衡》中,王充也說自己就是殺死荊軻的“九族”。《隋書》記載隋文帝鎮壓楊玄感起義後“得罪九族”。相傳明太祖朱迪登基後,原本是支持文健的主要文官之壹。當時南方名士方孝孺寧死不屈,也不願為明成祖起草聖旨。明太祖威脅他說:“妳不在乎妳的九族嗎?”方孝孺道:“受不了我的是那十家!”明成祖可能認為方孝孺的話是對他原有能力的蔑視,於是把方孝孺中的學生全部抓起來充當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據說壹個* * *殺了800多人。但是,這種說法在比較嚴肅的史書中是找不到的。(郭健)
從古代氏族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古代九族應該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此處民族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1,父系家族4:指自己的家庭。娶了姑姑和她的兒子,娶了姐姐和侄子,娶了女兒和孫子。
2.母親家庭三:指祖父家庭、祖母的娘家、姑媽及其兒子家庭。
3.妻子家庭2:指嶽父家和嶽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