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的用法:作賓語和定語;用於英語口語
例:熊《張》卷四第十章:“今飲食者皆多刺,法不責眾!”
成語出處:清史玉琨《小五義》第三十八回:“人皆談之,法不責眾,皆離。”
擴展數據:
法不責眾,是古代政府針對民間的某種現象而采取的政府行為。這裏的民間某種現象,是指大家都在犯類似的錯誤,被集中到政府後,官員所采取的對策。在封建社會,少數統治多數,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往往是侵害大眾利益的惡法。
所以大多數人都不願意遵守。如果怪罪容易引起官民對抗甚至騷亂;如果任其發展,統治者會丟面子。因此,統治階級采取了壹種無助和弄巧成拙的方法。
百度百科-法不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