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說的成語“十惡不赦”,相信很多人對其內涵並不是太清楚,其實,這壹成語有它的淵源,說起它的形成,就不能不從我國的法律制度來看。
魏晉南北朝時期,歷代都進行了法律法典的編纂,而在這些法律法典中,比較有影響的有魏時的《魏律》,北朝時的《齊律》,而後來據說的“十惡”最早也就出現在《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集中反映了封建統治階級對人民的殘酷鎮壓,它把勞動人民反封建統治的鬥爭等作為“重罪十條”的主要條款寫進法律,把“重罪十條”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而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所以說隋唐“十惡不赦”其實原來是出自於《齊律》的“重罪十條”。而它的主要內容有:
壹、謀反。指的是以各種手段企圖推翻封建政權的,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
三、謀叛。指叛國罪。這與謀反有明顯的不同,謀叛是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
四、惡逆。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
五、不道。殺不應該處死因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體。
六、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禦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八、不睦。毆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以及小功尊屬。
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壹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指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奸。
從“十惡”的內容,我們明顯可以看出它的封建法律的階級性。因為它絕大多數條款都是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而“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後壹直沿用到宋元明清,因為封建統治階級把它看成是維護自己統治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