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四德”是儒家倫理為適應宗法家庭的穩定,維護宗法-夫家(族群)的利益,根據“內外有別”、“男尊女卑”的原則,在道德、行為、修養等方面對女性生活的規範要求。三是不娶從父,娶從夫,死從子。四德是女德、女言、女容、女功。
古代用三從四德來提高社會道德,穩定社會家庭關系,提高人的素質修養。第三個順從是‘不嫁從父,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女德、女言、女貌、女作’(女德、女辭、女禮、女人緣)。
根據內外男女的不同職位和分工
“內外有別”是傳統社會對兩性最重要的規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職位和分工是以“家”為界的“外男內女”——男性從事政治、戰爭、服務、農耕、狩獵、商業等。而女人則在家裏“管家務(如飯酒)”,照顧蠶,生孩子,孝敬公婆。在上層社會,“外交”是指主持和參與政治事務和軍事事務(又稱“公務”、“大事”),這是男性貴族官僚的特權,女性不得涉足。是違反“母雞打鳴,為國不祥”的。在下層,農耕社會典型的小農分工是男耕女織(如牛郎織女傳說)。這種男女地位的劃分和分工,就形成了日常生活中的內外壁壘,比如“男主外,女主內”,“男女不親”,“裏面說的我不能說,外面說的我也不能說”等等。(2)家庭組織內外的區分,正好與職位和分工的不同相反,即男主內,女主外(見《婚姻家庭內外》)。婚姻家庭“內”和“外”家庭是兩性關系最重要的組織形式,婚姻是組成家庭的手段和過程。組成婚姻家庭的原則是男為內,女為外——以“利內”為目的,是為了方便男性家庭傳宗接代,和諧昌盛。女方親戚叫“外戚”,說生女兒是“外人”,由此而來。婚姻家庭制度的習俗是男人是主人,女人是奴隸——實行壹夫壹妻制和納妾制。它的做法是,男人結婚生子(尤其是必須自己生的兒子)是為了傳宗接代;已婚婦女必須住在丈夫家,家庭成員的地位根據丈夫的長幼來決定。夫妻數量不均衡,規定上流社會男子除了壹個正(直系)妻(俗稱“大老婆”)外,還可以娶幾個小妾。比如周朝的禮制規定,天子壹次娶12個女子,諸侯數為9個,大夫以下數減少。秦朝開始規定嬪妃數量,後代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但歷代皇帝往往突破,美人三千,宮女數萬。官僚也有納妾的特權。平民限制納妾,明朝規定嬪妃40歲才能出嫁,不能生育。
內外還有其他淵源和影響。
有明文規定“內外有別”始於西周。周朝消滅了商朝,建立了第壹個由血緣貴族統治的制度文明,包括長子繼承制和分封制,史稱“周公李”。權力的分配和繼承需要確定以世家子弟為組織保障的婚姻家庭制度,劃分男女分工以排除女性參與政治和軍事活動(而在商朝則有王上妻女的記載,如傅顥,帶兵打仗,主持祭祀和農事),並叮囑女性歸家。還有男女內外形成的其他制度和習俗。內外的區別不在於“隔”與“離”,而在於男性的外部空間和職責是無限的、開放的、重要的、有發展潛力的,而女性的內部空間是有限的、封閉的、循環的、退化的。婚姻家庭也是內(男)外(女)的,男人是主人,女人是從者。“內外有別”成為維護家長制、決定女性“三從四德”等壹系列條條框框的基礎,是千百年來男尊女卑的基礎,也是其延續的根本。
“與父親未婚”
“三從”的道德從喪制演變為人際支配和服從,對應的是漢代提倡的“三綱”——家庭中的“父為子導”、“夫為妻導”,引申到兩性關系中就是“從父”、“從夫”。“服從”有多重含義——服從、跟隨、服從、跟隨。被要求遵守“三從”道德的女性,不能獨立自主,而必須按照父親的命令、丈夫的命令、兒子的意願行事,做到對女性孝順,對妻子賢惠,對母親善良。“不婚而從父”就是要求不婚的“房女”聽父母的話,“不違父命”就是“孝順父母”(按孔子的解釋,“親”是指父母,但也說“孝父”);女兒孝順,除了照顧好日常生活,還要在父親有危險的時候挺身而出。比如西漢文帝勸說文帝廢除體罰,她的父親就免於罪。東漢時,曹娥為救落水的父親而溺水身亡(歷史上有“曹娥碑”表彰曹娥的孝心)。終身婚姻中服從“父母之命”,也是壹種“順從”和孝順的表現。
“嫁了又嫁了”
“嫁給丈夫”就是要求壹個結了婚的女人做妻子,跟隨、服從、追隨丈夫。“為人夫”始於女子出嫁,結婚的儀式是“俊男靚女,女隨男從,夫妻之意從此開始”;母親告訴女兒“不違反主人。”去婆家,得到的是親屬稱謂(如媳婦、嫂子、阿姨、嫂子等。)按妳老公的輩分和長幼。妻子視丈夫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違”。她必須服從和尊重她的丈夫,她的丈夫會和她壹起唱歌。比如漢代孟光給丈夫的《萬(音碗)》,就被譽為“以禮相待”。妻子和妻子也需要代表丈夫履行孝道,為公婆的日常生活服務,還要為丈夫生兒育女;自宋代以來,“養夫教子”成為女性最重要的職責。“為人夫”也就是忠於丈夫,保持貞操。丈夫去世後,她沒有侍奉丈夫,甚至沒有成為烈士。春秋時,丈夫被楚國俘虜,楚王逼她為妻,她死不瞑目,成為史書褒揚貞節的典範。歷代官方對貞操的認可已經成為壹種制度,導致部分女性自殘。甚至在丈夫即將病死、戰死之前,妻妾們就提前死去,以示對丈夫的忠誠。
“夫死子繼”
“三從”中,只有“夫從子從”令人費解,因為儒家倫理中有“尊母孝母”的傳統,母親對兒子有相當的權力。但禮教也規定:“女子年輕時應隨父隨兄,嫁了丈夫,死了也應隨夫。”(《禮記》?“郊特祭”在這裏的意思是“遵其法令”,意思是壹切由父、夫、子決定。對於亡夫的遺孀來說,“隨子”是“隨夫”的延伸。她不僅要保住婚姻,還要努力把兒子養大,兒子是壹家之主,掌管大事。春秋時期,魯國的壹個寡婦有九個兒子。年底祭祀結束後,她想去父母家看看。按照“夫死子繼”的禮儀,她需要得到兒子們的同意。打電話給兒子得到承諾後,她讓九個媳婦看著門,說晚上回來。結果天黑前就回家了,就在門外等到了天黑,被呂醫生看到,誇她守禮。孔子的姑姑姜葉是壹位模範寡婦。她總是按照儀式行事。她的丈夫和兒子前後相繼去世。她早哭為夫,晚哭為子,被孔子譽為“知禮”。
“四德”的演變
“四德”原本是對宮廷女性的四種必備素養——德(德)、言(言)、容(容)、術(功)的培養和修養,包含了“女學”的四項傳統教育內容,所以儒家稱之為“四教”,也叫“四行”。起源於宮廷對女性的教育,屬於“陰禮”(女性遵守的禮儀)和“陰職”(女性承擔的責任),很快擴展到上層家庭承擔女性角色的培養。女孩十歲時,在家受女師教育——教“溫柔交付、順從”(德、言、忍、柔順、順從)、抱麻(紡麻線,古代衣服多為麻、葛、絲),治蠶繭、織布、做衣服,婚前三個月學壹系列工作(工、織、縫、備),宗親請女師訓女,“教女德、言、貌、功”;訓練完成後,會舉行祭祀儀式,讓女方聽話。可見,“四德”是為“三從”的道德服務的。“四德”後來被概括為對所有女性的要求。按照鄭玄的解釋,“婦德即貞節,婦言即辭令,婦容即溫柔交付,婦功即屌絲。”後人壹直在做新的解釋。
“女人的美德”
“婦德”是女子教育中最重要的壹條,鄭玄的“貞節順從”是婦德的核心。“貞操”就是堅守節操,守身如玉,忠於丈夫。“順”在《禮記》中是“順從、服從”的意思,對公婆、丈夫甚至家人都是有禮貌的。漢代女教育家班昭在《女德》中特別指出,“女子不必獨壹無二”(意思是不必有特殊才能,這是明代流行語“女子無才則德”的原始依據),“恬靜、貞潔、有廉恥之心、有運動之法”就是要有女德。班昭更註重女性道德品質的培養。到了清末,“婦德”的標準更加具體細致,對不同情況、不同角色的女性都有詳細的規範:作為妻子,丈夫、叔伯(公婆)要順從溫柔,作為妻子要“除妒”,幫助丈夫納妾;作為母親,妳要會“教兒子”,“善待後媽”;和家人相處時,要“和叔叔、姐姐(姐夫、嫂子)相處”,“和睦相處”。家裏窮,就要“窮”,要富裕,要節儉。還包括“對身體的尊重”、“忠誠”、“貞操”和“復仇”...有壹系列的美德。
女人的話
禮教中對女性用詞的規定,最初是出於對“在家說話”(能言善辯的女性會顛覆國家)《詩經?在《大雅》中,他在罵完周幽王之後,又稱贊“女人舌頭長,唯我獨尊”(壹句閑話就是亡國的罪魁禍首)。但是,演講(發言)也是壹種必要的素養和技能。鄭玄對“女人話”的解釋是“修辭”,意思是善於應對,說話得體。班昭認為“女人的話”不需要油腔滑調,口若懸河,只要考慮到用詞是否恰當,不要用難聽的話傷人,不要搶話,不要多說,不要讓人討厭就行。大家族討厭女人的話在家族成員中挑撥離間,多嘴多舌的女人會受到懲罰,這就構成了“七滅”之壹。蘭定遠的《女學》對“女言”作了具體而積極的指導,說“女言不貴,貴(宜)”。各種場合需要不同的合適的詞語,比如鼓勵丈夫、教導孩子、委婉勸誡、兢兢業業、顯示智慧、避禍等等。所以“女人的話”需要智慧和知識的培養。
婦女的能力
儒家對女性的外貌修飾有特殊的標準。孔子提倡重德輕色,要求丈夫“賢惠易變色”是看重妻子的人品而不是美貌。對女性外貌的要求是強調簡約和裝飾,而“冶容”則接近“教淫”(刻意打扮等於誘惑男性的氣質欲望)。鄭玄對女性外貌的解釋是“優雅的分娩”,意思是溫柔的表情。班昭認為,女性的容貌並不意味著顏色漂亮,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女性的容貌來說,“洗去塵垢,穿得清爽幹凈,洗澡及時,不臟不辱”——即勤於掃地,衣著整潔,按時洗澡,註意衛生,才是符合女性的容貌標準。蘭定遠對女子容貌的要求,側重於不同場合的實用性,如“女子容貌要端莊恭敬,生兒育女要溫婉恭敬”,“尊夫”等,懷孕時端莊,喪時哀婉克制,避亂時從容寬容,必要時死得狠。
由女子承擔的工作
女學四德中的“婦工”是指女性所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性別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內,所以“女工”的標準千百年來變化不大——采桑養蠶,紡紗織布,經商過程中餵飯、備酒漿;我還要養活公婆和老公,生孩子,招待客人;還有準備祭祀用品,協助祭祀儀式的重要工作。班昭認為“女人的工作不需要技巧”“專心紡線表演,不搞笑;為了招待客人而吃喝,這叫女人的工作。”然而,出於家庭需要,聰明的妻子壹直被人稱道,“懶”和“笨”的女人則是被譴責和嘲笑的對象。蘭定遠也分了序和旨,說“婦工,先蠶織,後飼;事實上,女性對女性的貢獻不僅是家庭延續的重要保障,也是歷代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古代有句成語“不耕天下的女人是饑餓的,不織天下的女人是寒冷的”,這句成語出自韓曙?《食記》指出,女性白天勞動,晚上采集,相當於每月45個工作日,比男性辛苦。
“三從四德”概述
關於“三從四德”,首先要看到這些對女性的要求和規範是在特定的時代產生的,是出於某種需要,也是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化的。周代宗法婚姻家庭確立,男女界限明確後,出現了要求女性服從父親、丈夫、子女的“三從”道德規範,即家庭的女性角色從屬於男性。“四德”是女性踐行“三從”道德目標所必須具備的禮儀、舉止和操作技能,即女性要聽話,要能幹。儒家文化影響下的傳統女性的“德”是通過“三從”道德、“四德”修養、“七出”規章制度的相互作用而逐漸規訓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男權對女性的控制逐漸讓位於夫權,夫家的利益高於父家,對女性強調順從、沈默和犧牲,條條框框更加細致復雜,女性為此付出的代價也更大。但也應該看到,“三從四德”在儒家的整體文化框架下是充滿矛盾的。比如在強調“從父從命”的時候,也要服從母親;強調的是作為丈夫,妻子也是“和丈夫平等的。”尤其是“孝文化”的推廣,兒子對母親尤其是喪偶母親的孝順,在中國也是絕無僅有的。至於“四德”,如果今天能換上新的時代內容(比如“德”重在文明禮貌,“言”“功”重在天賦和創造力的培養,“容”重在修飾適當而不刻意化妝美容等等。),我們也可以借鑒。摘要
“七楚”壹詞起源於漢代,目前能見到的最早文獻是大戴?人生的核心古跡,稱為“七走”和“七棄”。據說“女人有‘七走’:逆父母(這裏指公婆);沒有孩子,去;尹,去;吃醋,去;如果妳得了重病,去吧;多說壹句,走;偷,走。”還解釋了不聽話的父母,因為叛逆,無子女,濫交,嫉妒,不檢點,有不能分享的壞病(準備祭品),為他們的分離說太多話,以偷竊為反義詞。然而,成為妻子的現象存在已久。先秦時期,婦女結婚離婚時稱為“歸”,離婚時也稱為“歸”,離婚的婦女稱為“棄婦”。漢代提出“七婚”與“五非婚”(亂倫家庭、叛逆家庭、上壹代受過刑罰、患過惡疾的家庭的女兒、長女無母)有關。這樣,我們就守住了婚姻的兩個關口。到了唐代,“七出”規定被寫進法律,當妳出不去,隨便拋棄妻子,就會受到法律的幹涉;並把七出的順序改為“無子女、淫亂、不服姑姑(公婆)、說話、偷盜、嫉妒、惡疾。”大清律改為:“無子,不知姑,放蕩,嫉妒,虐待,多嘴,偷盜”;對於通奸的女人來說,不存在“三不”的偶然性。“七種結局”順序的變化,反映了不同時代對女性要求的不同標準。
糟糕的父母
重男輕女家庭的建立主要是為了維護父母的尊嚴和利益,娶媳婦是為了孝順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壹。孟子說“以妻為養”,就是侍奉丈夫的父母。《禮記》之類的順從、孝順、事的理想標準?內誌要求“女人如父母”,公雞第壹聲啼叫,媳婦起身去公婆家拜謁,端水漱口,伺候開飯。沒有公婆的命令,她不敢從包間裏退下來休息。媳婦必須服從公婆的命令,“三從”中的“丈夫”需要聽父母的命令;“四德”中的每壹條都與培養孝順公婆有關。不服從公婆的媳婦,起到了擾亂家庭尊卑秩序,破壞和諧的作用。是對孝道和婦道的違背,也是妻子和女人最嚴重的錯誤。所以,在推崇孝道的漢朝,我們在創造“七果”規則的時候,把“不孝順父母”放在了第壹位。很多因為不孝行為而與妻子離婚的例子,看起來都是不合理的。比如東漢蔣氏的妻子在婆婆面前罵了壹條狗,被丈夫認為不孝。姜氏也被認為是壹個孝子。是否服從公婆比較主觀。壹些公婆以不孝為借口強迫兒子與妻子離婚,導致了類似《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和焦仲卿殉情的悲劇。
沒有孩子
在“七出”法則中,這壹條對離婚女性來說是最無辜的。重男輕女家庭婚姻的目的是“事奉廟堂,傳宗接代”;孟子說“不孝有三種,無後為大。”娶妻是為了生孩子;按照父系繼承的血統原則,只有兒子才能被認為是續香的後代。所以女性要承擔不生孩子的“罪名”。按照制度,只能娶壹個老婆,所以要拋棄無子女的老婆,娶新老婆生孩子。曹植《棄婦詩》寫道:“當歸寧(已離婚)無兒...有了孩子就有了月經期,沒有孩子就成了流星;日與月之末,流星非無精。”意思是沒有孩子的女人在婆家像流星壹樣短命;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像太陽壹樣在婆家屹立不倒。可見漢代普遍存在因無子女而離婚的現象。後人越來越重視“無子女”在“七大結局”中的地位。比如唐代把“無兒無女”放在第壹位,壹直延續到明清。但後來流行無兒無女的妻子為夫納妾,嬪妃兒女可視為己命,不準賜與。無兒無女又吃醋,那就只有離婚了。歷代因無子女而被拋棄的婦女,都去做宮女(如春秋時期魏的妻子莊姜,出身高貴,容貌出眾。《詩經·馮偉說人》是為贊美她而寫的,但她因為沒有孩子而被疏遠和冷落。詩經?颶風?古語有雲,“日月”下到民間(如曹植《棄婦詩》所述)。
“通奸”
這裏指的是女性縱欲淫亂,“偏心”指的是迂回,被認為是女性道德品行中最大的惡德。(儒家在性行為和性道德上也奉行男女雙重道德標準。)該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持貞潔,不得與家庭內外的男人發生曖昧關系,以維護家庭穩定和血統純正(《大戴?生命的核心古跡”“為其亂族也”)。對於已婚女性來說,被認為是自己能控制的最大過錯,“萬惡之首”。宋代以後,講究“貞操”(保持貞操的未婚女子,民間俗稱“黃花閨女”),新婚之夜有“驗紅色”的習俗(用白絹檢驗新婚之夜夫妻性生活中是否有血,如有血則為貞潔處女,如無血則斷定通奸,立即棄之)。唐律把“淫亂”提到第二條;《大清律》第三條有所列,但也規定了“七出”為犯,除了奸淫不實行“三不去”的應變規定(詳見23號文件)。家庭在懲罰通奸婦女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臨川孔氏支系家規規定“婦女與他人有奸情的,責令改嫁;丈夫不娶,皮餅驅逐,兒女不取名拜;各種族如婚、慶等都不允許;不發姓名。”通奸的婦女除了放棄外,還會受到“沈塘”(將婦女溺死在池塘底部的竹板上,這是湖南等地的習俗)的嚴厲懲罰。法院以“幽閉恐懼癥”處罰濫交女性。魯刑中“宮刑疑赦”的宮刑,男絕其權,女毀其生殖器,僅次於死刑)。至於小說和戲劇,比如水滸傳,對通奸的妻、妻、嫂影響深遠。
惡劣的疾病
《惡疾》《大戴禮》?人生核心碑認為“不能共榮(備祭供品)”,東漢何修認為“棄惡疾而不奉廟。”何修把麻木、耳聾、失明、癤、禿、跛、佝僂病歸為惡性疾病的分類過於寬泛。除了癤子傳染性強,難以治愈外,其他六種殘疾都不妨礙祭祀。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癤子也是惡疾。”“癤子”導致“癤子”,就是麻風病。傳染性很強,病人全身腐爛發燙,頭發枯萎,指關節自愈,是不治之癥。患有這種惡疾的女性不允許參加祭祀,還會影響生活和生育。他們無法承擔倫理責任,自然被男權家庭拋棄。後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也被視為惡性疾病。如清代直隸安平縣貴客之子的妻子月氏,因癲癇被丈夫作為“惡疾”遺棄在“七出”;嶽回娘家養病,漸漸康復,而桂克子已改嫁嫁人;嶽家眼看再婚無望,不願再嫁,投井自殺。(詳見勇《赦後幽谷集》(卷七)及柯木嶽墓碑文)。
嫉妒
“嫉妒”(“妒忌”)就是懲罰那些對丈夫納妾不滿,並敢於在言語和行動上表現出來的妻子。認為嫉妒具有順從、賢惠的美德,與“婦德”相悖。其目的是維護丈夫結婚多、家庭子女多的父權家庭的利益和需要。在《說文解字》中,“嫉妒”壹詞被解釋為“婦人嫉妒丈夫”,與之相對應的“丈夫嫉妒婦人”壹詞,表示當時婦女有了外遇或通奸行為,引起了更多丈夫的嫉妒。後來,人們更加習慣了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先秦時期,上層女性即使吃醋,也不壹定會被出賣。《左傳》記載金叔的母親楊叔(第壹任妻子)嫉妒胡叔漂亮的母親(妾),不讓丈夫親近,怕兒子威脅項叔的地位。她不但沒有離婚,《左傳》還誇她聰明。東漢時,嚴豐的妻子石人因阻止丈夫納妾而被丈夫趕走。嚴豐寫信給他的妹夫說,他嫉妒按照聖人的儀式納妾,這對他自己和他的家庭都是不幸的。如果他不去找這個老婆,家裏就不得安寧,不得清福。從魏晉南北朝到唐朝,上流社會女性的嫉妒心理還是很普遍的。直到理學占主導地位的明清時期,女性的嫉妒心降低,甚至主動為夫納妾。
說了很多
“四德”對“女言”的要求,應該是文靜寡言,“言不貴而貴”。重男輕女的家庭害怕外來的妻女疏遠家庭內部的人際關系,尤其是兄弟之間的關系,導致家庭不和諧甚至解體。例如,在漢初,陳平和他的哥哥和嫂子住在壹起。他的哥哥每天耕地,並鼓勵陳平出國留學。小姑嫌陳平不出白飯,說:“有個叔叔總比沒有強!”被丈夫拋棄後,她趕緊回到家人身邊。東漢時,李沖的妻子也因話多而直言不諱。妯娌之間說閑話,制造家庭不和,也是多嘴多舌的表現。壹般認為女性的多嘴多舌是違背女性道德的,是不道德的,是瘋狂的,是丈夫難以容忍的。清代唐彪的《女子必讀》中說:“女子無德,全在聲語:言低者德,言高者不德。”青屏山唐華本?《快嘴李翠蓮集》就是寫壹個聰明、敏感、直爽、不拘禮節、能言善辯的李翠蓮,她被婆家嫌棄,被哥哥和嫂子拋棄,最後出家為僧。
偷竊
把“偷”妻女(不是在外面偷別人的財物,是在家裏)作為“七出”之壹,反映了女性沒有獨立的財產權,也反映了男權家庭(家族)為了維護男權-夫家的財產利益而控制女性。禮記?內則規定:“兒女無私於財、畜、器。”就連父母家的禮物也要送給婆婆,婆家的財產不能“私借”、“私贈”,否則就構成“盜竊”,被認為是“內吃外摘”。所以把偷妻罪定義為“反義詞”是違背常識的。在宗法婚姻家庭制度中,男性家庭是內,女性家庭是外。什麽都做錯了?《碩林》裏說,壹個保家衛國的女人,婚前聽母親的教導——婚姻靠不住,丈夫嫌棄她是常事。她要積累自己的財產,到了婆家就按她媽的話辦事。發現“她姑姑帶著她很多私人的東西出來”。《大家族家法》規定,妻子和妻子不得為小家族保留大家族的公共財產。鄭家的家規要求,紡織之類的家庭工作必須集體進行,不允許分散在他們的小家庭裏。每天上班前檢查有無短缺,嚴防盜竊、私藏屬於小家。
“七大成果”概述
“七處”是對女性的懲罰規則。明初劉基說“七果”不是“聖人之言”,而是“後世窮夫之言”。他認為通奸、嫉妒、不孝、多嘴、盜竊這五個方面結婚是合理的,而“大病”“無子”是人不願意有的大不幸,卻意外結婚,是違背天理人情的。(余離子)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七種結局”的本意是(1)鞏固父權——夫家(族群)秩序——如“不孝”結婚以維護父母尊嚴,將養老責任轉移給女性,“放蕩”、“嫉妒”、“多嘴”結婚以維持尊卑秩序。(2)為了維護父系家族(種族)的利益,包括血統的延續及其象征意義、社會聲譽和物質利益,以“無子女”、“惡病”、“偷盜”等不合理的規則娶妻,是不合理的。責備、壓制和懲罰婦女,使她們屈從於犧牲,是“七種結局”規則壓迫婦女的主要方面。另壹方面,“七出”輔以“三不去”規則:“取物(娶)而有去無回,不去;有三年以上喪期,不要去;窮之前,富之後,不要去。”(“大戴李記”?生活的核心古跡)這是對《七出》的修改,對那些沒有家室,三年來壹直孝順丈夫,與丈夫共患難的妻子給予“豁免”,但不適用於通奸的婦女。古代的離婚:宗法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於周朝。西周乃至春秋戰國時期,宗法家庭並不是特別穩定。比如《易經》裏,壹個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視時,發現壹個人的媳婦,丈夫已死的妻子拋棄兒女改嫁的現象,於是刻石以令天下維持家庭穩定。在秦朝之前,並沒有“七出”的具體規則。雖然婦女違反了七條規則,但她們不壹定會離婚,但她們的丈夫可以無限制地拋棄他們的妻子。漢代儒家在闡述古禮時,根據當時的需要規定了“七出”、“五不娶”、“三不去”的規定,這些規定只是在家庭(民族)倫理範圍內實施。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進入了法律範疇,唐令說:“凡棄婦,都要有“七出”之形:無兒。所有的男人在書法中拋棄它...雖然他們犯了七個錯誤,但有三件事他們不會做。如果妳不去,就意味著妳壹旦辦了姨媽的喪事,妳嫁了就便宜了,嫁了就貴了。”此外,唐律還在解除婚姻關系中增加了“壹絕”條款(見24號檔)。法律還規定,妻子不經七情六欲,義無反顧地離開妻子,就要受到懲罰。自宋元明清以來,離婚法基本沿襲了唐律。“壹絕”和“李和”、“壹絕”和“李和”都是解除婚姻的合法方式。“壹絕”壹詞最早出現在漢代的《白虎傳》中。結婚”。禮規定夫可與妻離婚,妻不可離夫,但夫“違人倫,殺妻父母,廢紀,亂大;“如果妳是正義的,妳必須去。”妻子可以脫離殺害公婆的丈夫,因為他打破了“夫妻之義”的原則,她離開他是理所應當的。“壹絕”作為強制離婚的法律規定,始於唐代,不再局限於殺妻丈夫的父母,而是包括丈夫或妻子對另壹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的侵犯行為(毆打、咒罵、傷害)。唐宋盛行的“忠”的七個條件中,有2個是針對丈夫的,65,438+0是夫妻共有的,4個是針對妻子的,其中“妻欲害夫”就是“忠”的意思。法律還規定,犯罪永不離婚的,處“壹年有期徒刑”。元、明、清三代根據時間的不同改變了義的內容。“和而不同”最早出現在唐代《唐律·家庭婚姻》中,是在“犯罪之人,各行其事”壹文之後規定的:“夫妻不和,則不同坐(自找罪)。”丈夫離婚需要簽署“妻子釋放書”。後世效法唐朝,也將“和諧離婚”稱為“兩廂情願離婚”,為現代法律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