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給受害人起侮辱性外號:指責受害人沒用,侮辱人格。
2.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揪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服等。、損害或通過它們嘲笑受害者。
4.欺負者明顯比受害者強,欺負發生在受害者沒有保護好自己的時候。
5.散布關於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流言蜚語。
6.恐嚇或強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做的事,並威脅受害者服從命令。
7、讓受害者陷入困境,或使受害者招致懲罰。
8.誹謗、嘲笑或貶低受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庭或他人。
9.黨派偏見:孤立、抵制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勒索:勒索錢財或貨物。
11.遇到侵權要說“不”:遇到侵權要擡頭挺胸,堅定地看著對方,清晰明確地告訴對方,起到震懾作用,讓其知難而退。
12、冷靜巧妙應對:在對方寡不敵眾的情況下,保持冷靜,盡量拖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