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中國古語,指事物內部的可分性和矛盾性。中國古代許多思想家提出並闡述了這壹概念。《黃帝內經》的編者隋陽尚善曾提出:“壹分為二,即天地之意。”北宋邵雍在解釋《易傳》銜接中的“太極易有,是兩器之生”時,曾用此語(見《黃吳外傳》)。南宋朱在解釋“壹理不同”時,認為“壹分為二,壹個接著壹個,乃至無窮,都是生命中的兩個。”它包含了樸素辯證法的成分,但又充滿了唯心主義。朱的壹分為二並沒有超越壹分為二的思想。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列寧在《辯證法論》中說,“把統壹的事物壹分為二,並認識它的矛盾的部分...是辯證法的精髓。”1957年,毛澤東在《黨內團結的辯證法》中明確指出:“壹分為二是普遍現象,這就是辯證法。”(《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498頁)後來多次討論應用,肯定了“壹分為二”是列寧在《哲學筆記》中提出的。於是“壹分為二”逐漸廣為流傳。唯物辯證法中的“壹分為二”是指壹切事物、現象和過程都可以分為既對立又統壹的兩部分。就整個物質世界的發展過程而言,壹分為二具有普遍性,但不能機械地理解。我們應該看到,事物可分性的內容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正確理解和把握二分法,既要看到矛盾雙方的對立和排斥,又要看到雙方的聯系和統壹以及在壹定條件下的相互轉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壹分為二也可以看作是對立統壹規律的通俗表達。
哲學術語的意思是,事物作為矛盾的統壹體,包含著矛盾的兩個方面。通常指對人或事物的全面看法,既看到積極的壹面,也看到消極的壹面。
多看,多放。
楚楚
宋少永《帝驗引論》卷七:“太極分,兩儀立。陽交於陰,陰交於陽。四只大象出生了...於是壹分為二,壹分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