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朝各代都重新制定法律。在這些法律瑰寶中,受影響最大的是魏晉時期的魏法和北朝時期的齊法。後來才知道,最早的“十惡”出自齊律,當時稱為“十大罪狀”。
根據隋書的刑法記錄,“又列出了十項重罪:...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議贖限之內。”關於十惡不赦,最早是在元代,關漢卿《竇娥冤案》第四折中有說:
“這種藥是殺了我公公的滔天大罪。”
“十大罪”又被稱為“十惡罪”,明文規定犯了法的人永遠不被原諒。逐漸蔓延到隋唐時期,形成了“十大罪狀”。最初的起源是齊國法律中的“十大罪狀”。
十惡
1.謀反:自古以來被譽為十惡之首。
二、謀反:主要指破壞寺廟、宮殿...和其他屬於皇室的東西。
三、求判:求判主要是指背叛自己的國家,投靠他國,叛逃,背叛。
四、惡逆:主要指打罵自己的父母,尊敬叔叔伯伯等親屬。
五、沒辦法:沒有道德底線,或者做錯事。
六、失禮:偷皇帝的東西,私自制作禦用藥材和違禁食品。
孝順:主要指不孝敬父母,不給父母養老。
八、不和。
9.委屈:壹般指殺死自己的上級,丈夫死後不傷心,還很開心。
內亂:指與自己的家人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