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君與庶人犯法”
秦朝“獄寬刑爽”,但罪犯在農忙時可以回家幹活。
"王子違反了法律,犯了和普通人壹樣的罪."這是先秦時期商鞅提出的司法思想。商鞅是壹位重視法治的法家人物。戰國時懲罰最重的是秦。在《漢書·刑法史》中,它被用來形容秦國刑罰之重,道路上滿是犯人,監獄連片。
秦始皇統壹中國後,繼承了商鞅“重刑”的司法思想,仍然信奉“禁奸止奸,以重刑”,進壹步實行“寬獄酷刑”。
秦朝時,所有犯人都穿赭色囚服,分冬夏兩套。夏裝4-6月發,冬裝9-11月發,過了期限就不發了。這些囚服不是免費發放的,而是犯人自己掏錢。成年男性服刑人員夏裝55元,冬裝110元。成年女犯人夏裝44元,冬裝55元。
秦朝的囚犯必須勞動。秦始皇自己修陵墓,北方修長城,都是用犯人。囚犯工作時還必須佩戴刑具。這種在工作中佩戴刑具的制度在唐代仍然沒有改變。但秦朝有壹個特殊的地方:用苦力還債的犯人,農忙時可以放假,播種和田間管理時可以各回家20天。
因為這種做法有利於農業生產,所以被後來的壹些朝代繼承。比如漢代就有“犯人還鄉”的做法。每年,在三伏天和臘月,出於對囚犯的同情,壹些地方官員會將囚犯釋放到他們的家中,並在期滿後返回服刑。《後漢書·顏瑜傳》記載,顏瑜任昔陽令時,“每年在拉夫之時,遣囚歸家。”
“犯人還鄉”現象發生在唐代。例如,唐太宗李世民甚至有壹年釋放了所有死囚回家過年。
漢代的“贊制”制度是在“守法救刑”中確立的
監獄分為不同的等級。高級官員和大臣是根據罪行的頭銜被關押的。
劉邦在秦死後,首先廢除了秦的“重刑”制度,“遵法存刑”和“恩將仇報”,特別照顧罪犯權貴,官囚的刑罰比普通犯人輕得多。
到了漢代,出現了壹種特殊的“賦制”。所謂“頌歌制度”,就是容忍罪犯的制度。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儒家的文化原則,首先考慮官員和有頭銜的人所犯的罪。所有受到表揚的罪犯都不需要進監獄,可以在監獄外執行。就算坐牢也不用戴刑具。
據《漢惠帝二書》記載,封號在“五傑”以上的人,“六百石”以上的文官,皇帝身邊的宦官、顯要人物,都可以得到“賦制”。後來80歲以上的普通犯人,8歲以下的,孕婦也可以表揚。
現代有不同級別的監獄關押不同身份、不同類型的罪犯,這其實是古代的遺留問題。早在漢代,就有不同類型的監獄,如葉挺秘密監獄、廷尉禁軍監獄、上林禁軍監獄、縣禁軍監獄、* *工業監獄、若祿禁軍監獄、都川監獄和都司空監獄,等等。這些監獄裏的犯人身份不同。例如,“若魯昭監獄”是“高倩監獄”的壹種,關押大臣和官員的石頭超過2000塊。“都川監獄”關押的犯人級別比較低,人員構成也比較混雜,與壹般以下、兩千石的刑事官員有關。
唐朝沿襲了“賦制”,不僅對老幼婦孺的病殘賦詩,還照顧獄中官員。如果囚犯超過五種產品,他們將“每月洗壹次澡,用飲料、錢和東西度過夏天”。能定時洗澡,夏天給冷飲和錢。
在古代,這種監獄被稱為“官獄”。表揚刑事官員,無疑是壹種司法不公。後來很多朝代都廢除了官員的“獄特權”。比如南朝,所有犯人不分等級,壹律“武裝”和“上鎖”。不管誰進來,都要戴刑具。
在唐朝,“每個州都有自己的醫院來收容生病的囚犯”
生病的囚犯可以“在醫院內就醫”,並允許家人照顧。
在古代,因為醫療條件差,犯人生病死在獄中是比較常見的。尤其是早期,這種情況非常突出。為此,漢朝會對生病的犯人進行治療,並在他們死時進行官葬。
據《後漢書·桓帝實錄》記載,劉智(桓帝)在位三年(公元149年),奉詔犯人“因病得藥,死以厚葬”。1964年,在河南偃師大郊村附近發現了522座東漢囚犯墓。
金代以後,犯人的看病權進壹步規範化、制度化。金朝特別要求監獄裏的犯人“冷的給衣,病的給藥”。
在唐朝,生病的犯人在上報上級後,也會得到積極的治療。“犯人有疾病,請給他們治病。”古代沒有“獄外就醫”這壹說,但“獄內就醫”是可以的。如果犯人生病了,除了給醫生送藥,還允許他的家人去監獄照顧犯人。
五代時期,出現了關押犯人的“獄院”。這種做法始於長興二年(公元931),李思遠(後唐明宗)稱帝。當時李思遠下了壹個紅頭文件(詔書):“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病囚醫院,但仍任命各地官員,專事心臟,或病囚。當時把人送去治療,治療後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作出決定。”這裏的“生病犯人醫院”是監獄醫院。這是中國監獄史上第壹次朝廷對監獄設置醫院作出規定,從此成為壹種監獄制度。
宋代無論在中央監獄還是地方監獄,都是“立樓、立漿、鋪席、定時洗澡、保溫夥食、天冷給柴衣、夏五日洗枷椽”。
元朝還對犯人的醫療問題作出規定,設置專職獄醫。鐵木爾(元成宗)是皇帝的大德七年(公元1303)。“剛開始的時候,吏部有個醫生照顧生病的犯人。”所用的藥品,像社會慈善、扶貧等,都是由當地公立藥店發放,藥費允許從藥店的盈利利息錢中扣除。
漢代“虎穴”裏的犯人“都是互相睡死的”
司馬遷曾“在被木繩暴打的朋友兄弟之列”
在古代封建社會,雖然大部分都是重刑,但也有壹些朝代在監獄管理上有壹些人性化的規定。西晉《獄官令》中規定,牢房(“獄房”)要做得結實,屋頂要鋪上厚厚的草床,以防漏雨受潮。“離家很遠,沒有報酬”的犯人,都將被公之於眾“治療”。
晉朝的這種做法被後來的朝代沿用。
唐宋以後,朝廷對監獄的生活條件有壹套具體的量化指標,如牢房保暖、刑具保暖等。據《元新集·刑部·獄內用刑》記載,元代要求“冬天要堵窗戶,要扣押箱子”,明清時也有此要求。
古代犯人也吃“口糧”。當然,生活費壹般是由他們的家庭提供的。犯人家庭負擔不起,或者壹時供應不上,就“吃公糧”,這就是金朝所說的“治”。
唐代獄官令規定“犯人到其家,失俸者,官賜衣食,其家照數發俸。”意思是,如果綠源家屬壹時無法交付生活費,政府會先行墊付,等家屬來了再返還。
宋朝要求“囚而無食者,臨安每日二十文,外十五文。“從這個規定來看,宋代犯人每天的夥食標準是20兩,15。
到了清朝,監禁的費用發生了質的變化,飯錢不再由犯人家屬出。監獄裏的犯人和上班的官員壹樣,開始“吃皇糧”,而且標準不低:“每天給倉庫送壹升米,給感冒送壹個絮。”
到了清朝,監禁所必需的生活用品也改為由政府供應。刑部的處罰細則規定“凡應取締的獄內收費,壹律永久廢止”,也就是說,監獄內壹切生活用品,即日起實行配給,不再向犯人收費。
但規則歸規則,制度往往與現實生活中的做法大相徑庭。例如,在漢代,壹些牢房的條件很差。壹種叫做“老虎洞”的牢房實際上是壹個挖得很深的地牢,上面的出口用壹塊大石頭蓋著,監獄裏經常關押著數百人。關於“穴”,史書上曾經有過。
“幾天後發現(犯人)都是互相睡在壹起,奄奄壹息,就出來了”。
再比如,漢朝雖然有表揚高官的規定,但是壹旦進去,就控制不住自己了。在他們進去之前,再大的官員也幫不了獄吏。他們不得不行賄並做出安排以避免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西漢開國大將周波,晚年被控謀反入獄。周波在監獄裏受到看守的欺淩和侮辱。後來,他支付了2000金的賄賂,得以在獄中給劉恒皇帝寫信,並被大赦出獄。
《史記》作者司馬遷因李陵案鋃鐺入獄。司馬遷在獄中“交朋友,受木繩,暴襲皮肉,受榜罰。”後來,饑餓無比的司馬遷壹見獄卒過來就磕頭,也就是所謂的“見了獄卒就搶地”。
明朝對犯人的人文關懷也有很多規定,但實際酷刑的恐怖程度卻是史上最高的。明代的廠衛監獄可以任意設立刑堂對犯人進行刑訊,稱為“打樁”。向犯人勒索錢財叫“幹酒”。此外,“獄霸”、“黑監獄”也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