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壹樣嗎?兩者有什麽區別?
我們都說現在當兵極其光榮,能夠為國家做貢獻也是壹件值得驕傲的事情。當然,現在參軍是基於自願的原則,是基於功績的。其實中國古代就有與參軍相關的活動,中國古代就有征兵法和征兵法。那麽,它們是同壹個意思嗎?其實招法是更專業的隊伍,國家提供相應的保障。我們再來看看古代的募兵制和今天的征兵制。兩者有什麽區別?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壹樣嗎?兩者有什麽區別?
唐玄宗畫像
在古代,征兵制是指在以農業為主的國家,為了滿足軍事戰爭的需要,通過強制人民參軍來擴充軍隊。在這樣的條件下,人們開始意識到,參軍打仗其實是壹種義務,擴軍更容易被人民接受。
在這方面,征兵制與兵役制正好相反。唐五代以後實行的征兵制,以雇傭的形式擴充軍隊。征兵制在唐朝的實施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唐玄宗統治時期,為了加強軍事實力,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采取了征兵制。募兵制是以國家名義招募士兵的壹種方式,為參軍的士兵提供衣食,免除義務服役。這既減輕了農民沈重的稅收壓力,又節省了來回奔波的政府軍士兵的物資消耗,對國家生產起到了壹定的促進作用。
雖然它的存在有壹些積極的作用,但也有壹些消極的影響。募兵制的士兵更加專業化,也就是職業軍隊。這就使得壹個將軍在長期指揮壹支軍隊的時候,非常容易想到割據,從而獨霸壹方。中國歷史上是否實行過征兵制,可以作為判斷國家富強的壹個標準。秦、西漢、唐朝實行的征兵制,可以推斷當時王朝是強大的。相反,東漢、宋朝、清末實行的募兵制被視為國力衰落的原因。
招聘制度的利與弊
募兵制是指國家以雇傭的形式招募士兵的壹種軍事制度,被招募的士兵應該是壹種更專業、更長期的士兵工作制度。這種制度屬於中國古代軍事制度之壹,那麽募兵制有什麽利弊呢?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壹樣嗎?兩者有什麽區別?
戚繼光的征兵制度
戚繼光的征兵制在歷史上非常有名,使戚繼光在短時間內培養出壹支能善戰的戚家軍,使東南沿海不受日寇侵擾,江南居民安居樂業,成為後世著名的抗日英雄。
戚繼光畫像
明朝開國初期,太祖朱元璋實行軍戶制度,但這壹制度本身存在諸多隱患和缺陷。朱元璋和朱迪都是馬上皇帝,他們手中的軍隊都是常年征戰沙場的精銳。軍戶制度本身的弊端在當時並不太明顯。所以明朝開國前70年,明軍強大,所向披靡。然而,壞事發生在明英宗朱祁鎮身上。他年輕而得意,厚顏無恥地發起了反對瓦拉的內戰。結果50萬精銳全軍覆沒。這就造成了國內士兵的空虛,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殘的士兵,無數人逃離家園。
懂得治軍的戚繼光明白軍戶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戰爭的需要,當務之急是改革募兵制,於是戚繼光那裏就有了募兵制,代代相傳。總的來說,戚繼光的募兵制是唐朝的官兵制。眾所周知,大唐帝國是中國唯壹壹個沒有修建長城的漢人建立的統壹王朝,因為整個唐朝幾乎有300年處於外患狀態,直到安史之亂之後。唐朝的士兵之所以如此驍勇,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的募兵制,這在壹定程度上使得唐睿時的戰鬥力異常強大。歷史證明戚繼光的募兵制是正確的。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壹樣嗎?兩者有什麽區別?
唐玄宗畫像
自唐玄宗時期開始實行的募兵制有利有弊,但在壹定程度上適應了社會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這些征召的士兵都是裝備精良的職業軍人,不同於原來的官兵制度,更加職業化,使得軍隊的戰鬥力明顯提高。另壹方面,兵源問題很容易解決。壹些沒有土地的農民會選擇軍人作為職業,有助於解決兵源問題。招聘制度有利也有弊。雖然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軍隊戰鬥力的增強,但仍存在壹定的缺陷。軍隊中存在不服從管理的現象,統治秩序混亂,存在“誰出錢誰聽”的現象。兵心不良,缺乏統壹領導和管理,經常發生叛亂,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征兵之初,政府負擔小,募兵制促進了士兵的充足。但後來隨著士兵精神渙散,士氣不齊,出現了壹些反抗現象,國民政府等人不得不付出巨大的財力物力來平息,形成了社會發展的巨大障礙。雖然募兵制有利有弊,但它的出現和使用順應了當時社會背景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
第壹章征兵工作條例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國人民兵役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征集新兵是加強軍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壹項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當年12月31日以前未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其應征可以延期。
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應征公民,不征集。
第四條全國每年征兵的數量、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申請征兵的公民人數、體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統籌考慮,合理分配;也可以按地區或縣依次征收;對災情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免征兵任務。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軍區提出的要求,有計劃地劃分兵員征集區域。
第七條全國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也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征兵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設立征兵辦公室,辦理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第八條在征兵期間,各單位應當依法對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兵役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積極報名參加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戰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