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工地負責人和公司負責人協商,要求停止夜間施工,或者至少降低夜間施工噪音。
如今,隨著新《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壹系列環保法律法規的頒布,禁止在城市居民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進行夜間施工,否則不僅會被罰款,還會被環保局等政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這是與施工現場協商的壹個重要突破點,要重點把握。
2.協商不成或現場復綠的,由當地環保局、城建局、城管等國際電聯相關管理部門確認現場是否具備夜間施工資質,並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整改並查處此類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夜間施工噪聲擾民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有權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改正。如果環保部門等政府機關不作為,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對施工現場擾民噪聲進行處理。
3.去法院起訴。
如果工地晚上還在施工,噪音擾民,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相關損失,如精神損失、物質損失等。這是最後也是最有力的維權方式。協商不成,要堅決整理收集證據,起訴法院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收取的超標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期限,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