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利用]某人的危險處境(來傷害他)
拼音:
【ch?ng r?n zh Wu I]
解釋:
當別人有危險時威脅要破壞。
來源:
“曾經”?蓋勛傳:?殺死壹個好人是不忠誠的;趁人之危是不厚道的。?
用例子造句:
乘人之危發大財的都是不道德的人。
成語故事:
東漢時,蓋勛因為正直、有才幹而被提拔為孝順,成為郡太守的主要下屬官?歷史悠久。蓋勛所在的郡屬涼州刺史(胡)管轄,此人是蓋勛的朋友。
當時涼州刺史管轄的武威太守橫行霸道,無惡不作。人們討厭他,但他們敢於直言不諱。但梁胡的部下蘇正和,不畏欺淩,敢於迎難而上,依法追究武威太守的罪行。
沒想到,梁虎怕追查武威太守的罪行會牽涉到高層權貴,甚至牽連到自己,他急了。他甚至想殺了蘇正河,但又不確定這樣做是否合適,於是打算去找好友蓋勛商量怎麽辦。
正好,蓋勛和蘇正河是敵人。有人向他透露,刺史會和他商量如何處置蘇正河,建議他借此機會說服刺史殺了蘇正河,結下私仇。蓋勛斷然拒絕說:為私事而殺良臣,是不忠的表現;當別人處於危險時傷害他們是不仁慈的。?
之後,梁虎真的來和他商量對蘇正河的處置。比如蓋勛勸說:餵鷹鳶(元),使其兇猛,為妳捕捉獵物。現在它很兇猛,但妳想殺死它。那麽養它有什麽用呢?
利用某人的危險而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危機狀況或者迫切需要獲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是:(1)壹方處於危險境地或者急需;(2)行為人乘人之危,使對方別無選擇,不得不與其訂立合同;(3)行為人有主觀故意;(4)被害人表示意誌對自己嚴重不利。
乘人之危不同於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的行為壹般會帶來明顯不公平的後果,但它強調的是行為人利用對方的危險處境或迫切需要,使其表示反對自己的意思;另壹方面,明顯不公平,利用了對方缺乏經驗來訂立合同。由此可見,與明顯的不公平相比,乘人之危更具有主觀惡性。乘人之危和脅迫都涉及壹方因危險而違背自己的意誌表示意誌。兩者的區別在於,因脅迫而訂立合同,是行為人以實施某種行為相威脅的結果,使對方出於恐懼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誌;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只是利用了對方的處境,使之有必要與其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