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法定節假日不能順延。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得休假。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休假,只能結算加班費,不管什麽樣的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下周末加班的,可以利用均等工作日休息。如果加班工資發不下來,就按照最低工資的2倍支付,工作日加班,也就是說那些工作8小時後留下來上班的人是拿不到工資的,只能拿加班費,實行綜合工時制。不管他們周末加班還是加班,都可以在周期內還清,這只是最後的總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就給他們加班費,統壹發放。如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成果不以時間計算,不存在調休的問題,也不屬於加班,除法定節假日外不需要計算加班費。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得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