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順父母。古老的犯罪之壹。2、【yourson】:舊時用於父母喪事。《東周史》第四回:“莊公曰:‘我熟也。段雖然不是道士,但還沒有明顯反叛。如果我懲罰他,蔣介石就會阻撓他,挑撥外人說話,不僅說我不友好,還說我不孝。我今天不管它,讓它為所欲為,他就會養尊處優,肆無忌憚。等他造反了,那他就有罪了,那中國人就不敢幫了,江家就不退出了!" "
形成過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最主要的罪名是北齊法律規定的十種重罪,即“十條重罪”。具體是指:謀反(叛亂)、大逆不道(破壞皇帝的祠堂、陵墓、宮殿)、謀反(叛亂)、投降(投降敵國)、惡逆(毆打、殺害尊敬的親人)、不道德(野蠻謀殺)、不敬(盜竊皇帝的器皿、對皇帝不敬)、不孝(不孝)在北齊“十大罪狀”的基礎上,隋朝的《黃愷法》正式形成了“十惡”制度。“十惡”是:壹是謀反,二是謀反,三是謀反,四是謀反,五是不道德,六是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和,九是不義,十是內亂。
五不孝《孟子·離婁上》:“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壹為不孝;遊戲好喝酒,不顧父母支持,二不孝;好財萬貫,私妻不顧父母贍養,三不孝;從欲耳目,以為父母被殺,四不孝;打仗很勇敢,危害父母,不孝也很勇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