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約定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或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這就是抵押條款,通常是抵押成立時或債務清償期屆滿前,抵押物的所有權歸抵押權人所有的現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1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哪些?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如下:
1.拍賣可以使抵押物的價格變動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因此,拍賣被各國立法視為實現抵押權的最基本方式。
2.出售,比較簡單的交換拍賣標的價格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出售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擔保債權;
3、折價,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時,通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約定,或者在約定不成時,通過人民法院審理後的判決,根據抵押物的質量和參考市場價格,將抵押物的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的壹種實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