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連續使用三個或三個以上結構相同或相近、語義相關、語氣壹致的語言單位來強調語義、突出感情、增強語言潛能的修辭格。這些語言單位往往有重復的“提詞”(又稱“強調詞”、“綱詞”,見譚永祥《漢語修辭美學》)。
陳望道的《修辭學發凡》將“排比”列為積極修辭的第四類,即“篇章、句子中的修辭格”,並將其定義為:“範圍和性質相同的事物,用相似的句法壹壹表示,稱為排比。”陳望道在他的書中說,“可以有兩個語言單位構成排比,但壹般認為必須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兩個才能構成排比”。
《排比》又叫《排比》(向錦江《排比》,《國學》第6期,1952),《排比》(唐越《修辭學》,商務印書館,1923),《排比》(程偉軍、向忠陽、向紅葉主編,《修辭學如鏡》),中國青年出版社。譚永祥《漢語修辭美學》,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1992;韓立華,《漢語修辭技巧教程》,中文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