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詞的同壹性問題是由詞義的演變引起的。形式對文字的“二合壹”起著重要的決定作用,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詞的概念意義相同也是詞的內容相同的決定因素。“同音詞同義”,作為確定詞語同壹性的原則,應該是對立的同,歷史的同。
中心思想:單詞身份的含義
關鍵詞:詞匯多功能;同音詞是同義的;對立統壹;歷史也是如此;詞的同壹性
詞的同壹性問題是由詞義的演變引起的。語義演變的主要方式是語義引申,這是壹個非常復雜的運動。詞可以從本義衍生出引申意義,再從引申意義衍生出進壹步的引申意義。這些相關的意思是同壹個詞的不同意思嗎?還是不同單詞的意思?“單詞同壹性的問題是確定兩種詞法形式是否是同壹個單詞。比如《禮記》?大學裏的那句“若臭若淫”,前者是惡後者是惡,前者是善後者是善。它們是壹個詞的不同用法嗎?還是兩個不同的詞?”
“研究詞的同壹性的目的是確定不同詞的界限”,具體來說,就是確定在什麽條件下,同壹語音形式、同壹書寫形式所表達的幾種相關意義是同壹個詞的幾種意義,或者是不同詞的各自意義。研究的任務主要是研究判斷兩個相同的詞匯形式是否相同的條件,即根據什麽條件來判斷某些語言形式是同壹個詞還是不同的詞,標準是什麽。因為幾乎所有的現代漢語教材和大部分的古代漢語教材,都把同壹個語音形式、同壹個書寫形式所表達的幾種相互聯系的意義看作壹個詞的現象,即多義詞,所以大多數人對詞的同壹性並不熟悉。近年來,這壹問題逐漸引起了專家學者的關註,他們各抒己見,各抒己見,逐漸將這壹問題的研究引向深入。
在現代漢語形態學的教學和研究中,所謂的多範疇問題是最困難也是最有爭議的。比如,有人認為“鎖”這個詞既是名詞又是動詞,有人認為是兩個詞,即壹個名詞和壹個動詞,還有人說“這是壹個真實的詞,有很多範疇”,但並不過分,也許更好,似乎沒有嚴格的界限。對所謂多類問題的不同看法,大多與人們對詞的同壹性的不同理解有關。朱先生說:“從理論上說,詞類的劃分只能在確定詞的同壹性的基礎上進行。”因此,盧建明先生把詞的同壹性作為處理多類問題的首要原則,他特別強調:“同壹個詞有多類的問題,不同的詞基本上是兩類詞,不存在這個問題。”多義詞與同音詞的區分,多義詞分解為同音詞,同音詞融合為多義詞,也與詞的同壹性有關。因此,如何確定詞的同壹性,無論是在語法分析還是詞法分析中,都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壹,身份壹詞的含義
詞的同壹性指的是“壹對二”的問題在談到語素的同壹性時,趙元任先生曾說:“語素壹對二的問題有兩個方面:組合和聚合。前者是大小問題,後者是異同問題。呂叔湘先生進壹步指出:“這兩個問題可以說是‘非此即彼’但是,前壹個是壹根繩子是否切成兩截的問題,後壹個是壹根繩子不能分成兩截的問題。朱先生曾對詞的同壹性下過定義:詞的同壹性“是指出現在不同句法環境中的幾個詞應視為同壹詞還是不同詞的問題。”“幾個詞”和“詞”是指沒有被證明是相同的“單個詞”,但從組合的角度看,它們是從語素和短語中分離出來的;以下“同字”、“異字”中的字,是指已被證明具有同壹性的“通用字”。朱老師的定義主要是從聚合的角度。根據趙元任先生和呂叔湘先生的意見,同壹壹詞應該是指在不同的言語材料中再現的具有相同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的某種語言形式是壹個詞、同壹個詞還是不同的詞的問題,這個定義中的“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壹個語素或詞組還有待確定。這既包括組合,也包括聚合,所以更全面。
第二,文字的內容和形式以及文字的同壹性
每個詞都有壹定的語義內容和壹定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要談詞的同壹性,就必須正確認識詞的內容和形式的各個方面及其在決定詞的同壹性中的地位和作用。
從語義內容來看,實詞壹般兼有概念意義、顏色意義和語法意義,人們的理解是壹致的;壹般來說,虛詞是有語法意義的,大家的理解都是壹樣的。但對於虛詞是否具有概念意義,眾說紛紜;虛詞的顏色意義很少被提及。列寧說:“任何壹個詞(語言)都具有指出現實的綜合感覺;思想和言語都很壹般。語言中的詞都是用來指代客觀存在的事物、現象和關系的,都有壹定的概念意義,虛詞也不例外。葛伊本先生曾這樣概括虛詞的概念意義:“虛詞的詞匯意義大多是客觀世界中存在的某種關系的反映。還有壹些虛詞,表達客觀存在的人的壹些感受和態度。”“人們對這種感情和態度的認識結果,也可以形成概念。”虛詞也有顏色意義,但由於虛詞所表達的概念意義的特殊性,其顏色意義不同於實詞。比如“和、跟、通、和”這四個連詞,代表的是同壹個關系概念,都是不帶形象色彩的中性詞,只是語體色彩不同。“他,跟隨”壹般用於口頭,而“通,和”壹般用於書面。
壹個詞的概念意義、顏色意義、語法意義緊密聯系* * *形成壹個完整的意義系統,作為詞的內容。概念意義和顏色意義壹般稱為詞匯意義。詞匯意義,即使在同類成員之間,也表現出各自的個性特征。語法意義是具有相同語法功能的壹類詞的有意義的抽象概括,不能反映同壹類成員之間詞的個體性。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詞語的意義體系中,概念意義、顏色意義和語法意義並不等同,概念意義是最重要的。有些色彩意義伴隨著概念意義(如形象色彩),有些是人們在運用概念意義進行交流的過程中產生的(如情感色彩和文體色彩)。它的存在總是基於概念意義的存在。語法意義的存在也要以概念意義的存在為基礎。只有把語音形式、書面形式和壹定的概念內容結合起來,才能成為表達客觀存在的符號,成為語言中的詞,成為詞幹表達的思想,成為應用中進壹步獲得的語法意義。)顯然,只有概念意義才是語義內容的本質,顏色意義和語法意義只是語義的壹部分或壹個方面。但它不是意義本質的壹部分,也不是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相同的語言形式。無論是壹個詞、壹個語素或壹個短語的組合,還是壹個詞或兩個詞的聚合,概念意義都是決定性因素。
從組合上看,作為壹個哲學術語,“白板”是壹個詞,“白板”的“白板”是兩個詞,顯然與顏色意義無關。壹般用“展開法”來區分,好像是語法意義(體現在功能上)在起作用,但實際上概念意義仍在起決定性作用。前面的“白板”代表的是同壹個概念,概念之間沒有關系,無法擴展;後面“白板”中的“白”和“板”分別代表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是有關系的,所以可以展開。成語等固定短語結構的相對牢固性,也源於其概念意義的相對同壹性,與典型的詞語、自由短語沒有質的區別,所以壹般無法將“擴展法”擴展到壹定範圍內起作用,這是深刻的。表示關系概念的虛詞必須附加在實詞上,因為它們所表示的關系概念必須附加在能構成關系項、表示動態概念的動態助詞上,壹般也必須附加在動詞、形容詞上,因為動態總是可以隨著動作或性狀的出現而出現。所以,壹般虛詞的語法依賴也有深厚的邏輯基礎。當然,詞和語素之間或者詞和自由短語之間有壹個過渡狀態。如果很難從概念上區分這種過渡狀態,那麽通過語法手段將其完全分離出來也必然是困難的。如果能在語法意義上(體現在功能上)加以區分,那麽在概念意義的表達上必然會有明顯的差異(是表示不代表壹個概念,還是表示同壹個概念):總之,無論如何,從組合的角度來看,詞的概念意義總是對壹種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聚合的角度來看,很明顯,作為鳥名的“布谷鳥”和作為花名的“布谷鳥”不能用語法意義區分成兩個不同的詞。在具體的言語材料中,人們能把它們區分成兩個詞(同音詞),是因為它們表達了兩種不同的、不相關的概念意義,從而把它們與兩種不同事物的具體形象聯系起來。“壹朵花”的“花”和“花了壹元錢的花”之所以被視為兩個詞(同音異義),是因為它們代表了兩個不同但不相關的概念意義,進而決定了這兩個不同的語法意義互不相幹,不屬於同壹個語法意義系統。“壹朵花”的“化”和“暈”的“化”雖然語法意義不同,但由於它們的現實聯系,可以形成相同的概念意義系統,這就決定了由於它們的語法意義不同,可以形成相同的語法意義系統,所以人們把它們看作同壹個詞(多義詞)。同音詞和多義詞的質的區別告訴我們,從聚合的角度看,詞的概念意義的異同及其聯系是決定壹種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的決定性因素。
從形式上看,詞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也反映了詞的本質。語言中不存在有意義但沒有物質形態的詞,因為概念,意義的核心,它是人類思維的產物,必須有壹個物質外殼來固定它,才能在交流中使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形式是必不可少的。本質就是形式。”因為大部分字都是異體字(字形),所以字的形式也是不同字的重要區別特征。由於漢字的表意特征,漢字的書寫形式比語音形式更有區別。“驕傲”和“撒嬌”在口語中容易引起誤解,在書面語中則不然。但是,同壹個字形,不同的讀音,也可能是不同的字,比如“郝好”和“浩浩”。同形詞應該是指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相同。
雖然文字的形式也是不同文字的重要區別特征,但“無論如何,形式還是以本質為基礎的。”很多不同的詞義系統需要不同的表達形式,這就導致了很多詞有不同的含義,不同的讀音(字形)。壹種語音形式和書面形式相同的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如前所述,也是由詞義的內容,尤其是概念意義決定的,無論是從組合還是聚合的方面來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文字的形式起著重要的作用,文字的內容對決定文字的“壹對二”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果用語音形式來表示詞形的兩個方面,那麽詞的同壹性原則可以概括為“同音異義”,“同義詞”的決定因素是相同的概念意義。
第三,“同音異義”是對立統壹,也是歷史統壹。
“同音異義”不是簡單的沒有任何矛盾和差異的對等,而是有矛盾有差異的對立統壹。字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往往有各種各樣的變體,如“血謝”和“血薛”是同壹個字,“學”和“”是同壹個字。詞在形式上的同壹性就是認識內部差異的同壹性。
詞的意義系統中有更復雜的矛盾。例如,“驕傲”具有“自以為是”和“驕傲”兩種對立的概念意義,並伴隨著“貶義”和“褒義”兩種對立的顏色意義,但對立的概念意義和顏色意義之間存在著現實的聯系,這並不妨礙它們成為同壹個詞匯意義系統。因為壹個詞的詞匯意義反映了該詞的個體特征,語法意義反映了同類詞的普遍特征,所以必然會出現個體與普遍的對立。壹個詞的不同甚至相反的概念意義和顏色意義,可以抽象為同壹個語法意義,壹詞多義但不屬於同壹個範疇,比如上面提到的“驕傲”這個詞;同樣的概念意義和顏色意義在應用中也可以形成不同的語法意義,但單個意義是相同的,比如後面要討論的“形式”這個詞。顯然,詞匯意義和語法意義的這種矛盾並不妨礙它們形成同壹個詞義系統。因為“對立面(個體與壹般相對)是壹樣的:個體必然與壹般相聯系。壹般只能存在於個體中,只能通過個體存在。盧建明先生曾指出:“詞或語素的同壹性是指物質(音和義)的同壹性,而不是語法功能的同壹性。”至於同壹性,語法單位的語音形式和詞匯意義是決定性因素,功能不必考慮”。比如“正式”這個詞在字典裏只有壹個意思:“符合公認的標準;符合壹定的程序,但有兩種不同的用途:他是正式代表。我正式申請了。它們分別是區別詞和副詞。魯先生認為兩個“正式”是同壹個詞。可見,壹個詞的語法意義系統的統壹也是對其內部差異的認識,概念意義(詞匯意義的核心)的統壹是語法意義相同的基礎。
從對立統壹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單音節詞“形式”,在同壹概念意義內也孕育著對立。“正式代表”中的“正式”壹詞可以解釋為既符合壹定的程序(產生“代表”的壹定程序)等。)和公認的標準(“代表”的條件);“正式申請”中的“正式”二字,重點在於“符合壹定的程序”,似乎遠遠達不到任何標準。“形式”壹詞似乎在向壹詞多義的方向發展,其語法意義體系內部的對立就顯示了這種發展趨勢。
簡而言之,同壹個詞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與意義系統之間往往存在差異和對立。同中有對立,對立因為聯系而同。“同音異義”只能是對立物的同壹。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多義詞(如“驕傲”和多義詞“花朵”)的內部對立與單音節詞(如“正式”詞)的內部對立雖然有程度上的區別,但沒有質的區別。它們的相似之處在於對立雙方之間存在著現實的聯系。由於現實的聯系和概念意義的決定作用,各種不同的甚至對立的概念意義、顏色意義、語法意義可以形成同壹個語義系統,從而與同壹個語音形式組合成同壹個詞。但是,同音詞之間的對立和“形式”單音節詞與各種多義詞之間的內部對立是有質的區別的。同音詞的不同概念意義之間沒有現實聯系,這就決定了它們相反甚至相同的顏色意義和語法意義之間沒有現實聯系,所以不能形成同壹個詞義系統,只能形成兩個(或幾個)不同的詞義系統。因為形式是由內容決定的,所以不同的語義系統只能與同壹個語音形式組合成兩個(或多個)不同的詞。
“同音異義”也是歷史的同壹性,是在承認歷史發展變化的條件下的同壹性。因為現代漢語的每個詞都是在漢語的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而且還在發展變化。詞的同音異義、壹詞多義、同義異義、多義詞分化為同音詞、同音詞融合為多義詞、復音詞、異音詞、同音詞、活用詞等復雜的詞匯語法現象都是在漢語詞匯的歷史發展中產生的,只能用歷史發展變化的觀點來合理解釋。因此,對* * *的正確描述只能是客觀反映語言歷史發展變化的現實結果的描述,而不是相反。比如“壹詞多義是極其復雜的語言中大部分詞的特征”,少數同音詞的存在也是各種語言的* * *本性,這是大家公認的。現代漢語中也有大量的多義詞和少數同音詞。但是,如上所述,多義詞詞義系統內部的對立和同音詞詞義系統之間的對立有質的區別。這是漢語發展的現實結果。無論如何描述詞匯或語法,多義詞和同音詞決不能壹視同仁,而必須加以區分。當然,兩者之間存在壹種過渡狀態,這種過渡狀態只能從歷史發展變化的角度進行科學解釋。
綜上所述:“同音異義”既是對立統壹,也是歷史統壹。正如布達哥夫所指出的:文字是物質(聲音、形式)和思想(意義)最簡單獨立、復雜辯證的統壹和歷史的統壹。
朱先生曾把《壹把刀》和《執門》中的多義詞“把”定義為兩個詞,認為這樣可以使“這兩個詞的任何壹個”都有固定的意義,“不隨環境而變”。盧建明先生還確定了五種具有不同語法功能的多義詞,分別以“鎖”、“代表”、“報告”、“死亡”和“白”為兩個詞。他認為“同義不代表兩個意義之間有聯系”,更不是說它們在歷史上有聯系,而是在現代漢語的平面上它們的意義是否相同。兩位先生都為確立“同形異義”原則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我們認為他們對“同義詞”的處理原則是不妥當的。如果我們把“同義詞”看成是壹個“固定”的意義,或者不承認“兩個意義之間有聯系”可以構成同壹個意義系統,那麽當我們在概念意義上遇到差異或對立時,必然會把它們割裂開來。這樣勢必將大量的多義詞肢解成單音詞,會大大增加同音詞的數量,否定多義詞的存在,否定多義詞與同音詞的質的區別;這不符合漢語歷史發展的現實,所以心理上也難以接受。根據我們對同義詞的理解,多義詞“把”和以“鎖”、“代表”、“報”、“死”、“白”為代表的五類多義詞,由於其內部不同意義之間的現實關系,應該概括為同壹個詞;它也有不同的語法功能,所以它也是壹個詞類。
第四,詞的同壹性和漢語詞的形態多功能特征
高更生先生指出:漢語詞匯有“詞匯多功能現象”,“主要是同類現象,即多義同形異義詞”。限於篇幅,不引用具體論據。這種“形態多功能現象”是古今漢語詞匯(數量不同)的壹個特點,也是漢語詞匯民族性的壹種表現。關於這壹特點,高先生也強調:“與其他語言中詞類單壹的詞不同,漢語中的同壹個詞在不同的語言中可以有不同的詞類功能。因為詞類屬於幹語法的範疇,同壹個詞的不同功能不能使它成為不同的詞。高更生先生進壹步指出,這種詞匯多功能性的現象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漢語在形式上不如印歐語豐富”,“形態變化發達的語言對於不同的詞類有不同的詞形”,“漢語缺乏壹種具有嚴格意義的形式,不同的詞類可以是同壹種詞形”。高更生先生關註“形態學”的角度是壹樣的,所以他也把“詞類不同的同形異義詞,即意義不同的同形異義詞”列為“詞匯多功能現象”。從“同音異義”的原理來看,因為是兩個(或幾個)字,所以不是多功能的。此外,高更生先生在處理兼語詞的同壹性時采用了雙重標準——詞匯標準和語法標準,提出“語法詞的確定以語法功能是否壹致為依據,兼語詞分為兩個(或幾個)語法詞。這樣,從“形態學”的同壹角度,我們可以把“共同範疇現象”看作是“詞匯多功能現象”的主要表現;但從每壹個“語法詞”來看,由於功能單壹,並不是多功能詞。而且用“語法功能是否壹致”的標準來確定語法詞“壹對二”也不能貫徹到底,因為這個標準畢竟是詞的語法分類標準:比如《這是三個詞》中的詞和《有兩個詞三首詩》中的詞,高更生先生只能根據“意義不相關”而不是語法功能來確定它們是兩個語法。也就是說,為了解釋功能相同的同音字的“壹換二”,我們不得不求助於意義。利用前面提到的“同形異義”原理來確定詞的同壹性,適用於所有的詞,可以壹致。根據這個原則,單音節詞和多義詞都是壹個詞。這種處理方式也能體現高先生和高先生所指出的漢語詞的多功能特征。提出“詞匯詞”和“語法詞”的概念,分別用不同的標準來確定詞的同壹性,似乎沒有必要。從“同形異義”原則來看,漢語詞匯多功能現象只包括兩種情況:詞性現象和詞性活用。
詞語的同壹性是壹個很復雜的問題,我只能從前面的觀點來簡單的討論壹下。或許有很多不妥之處,望各位專家老師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