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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130萬有可能緩刑嗎

法律分析

違法所得與贓款贓物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違法所得與贓款贓物在實踐中經常被混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既使用違法所得,也使用贓款贓物,而司法解釋中多稱為贓款贓物。《法學詞典》對贓款贓物的解釋是“犯罪分子用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貪汙、受賄、走私、投機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金錢和物質”。目前對贓款贓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觀點:

1、贓款贓物就是犯罪所獲取的財產。因此,違法所得和贓款贓物是壹種包含的關系,違法所得包含贓款贓物,贓款贓物是違法所得的壹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壹部分。

2、贓款贓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贓款贓物指壹切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利益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都屬於贓款贓物的範疇。狹義上專指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物和用於犯罪活動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