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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的流氓由來

《漢語大詞典》對“流氓”壹詞作如下解釋:壹是本指無業遊民,後用以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潑等行為(《漢語大詞典》第5冊,第1263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版)。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的《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1)原指無業遊民,後來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2)指放刁、撒賴、施展下流手段等惡劣行為的人。”(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從上述辭書中的解釋看,“流氓”從文字學的角度只有兩層含義:壹是在職業方面指“無業”;二是在行為方面指“不務正業,手段下流,為非作歹”。

隨著社會的發展,原來是流氓本義的那種無業、遊蕩等內涵已逐漸淡化,而不務正業、為非作歹,以低級下流手段等內涵作為流氓的特征已日益突出,進而上升為主要內容。那些有職業而慣行下流行為者也被稱為流氓。

對於流氓的管理,也已經從原始的道德批判甚至是原始的同情發展到因為管理需要而進行了法律上的批判甚至制裁,且這種制裁在某個時期變得異常急需。因而流氓的外延被急劇擴大,遠遠的超出了他的文字本意。在某個時期“流氓”成了犯罪分子的代名詞。

我國刑法對於“流氓的制裁開始於1979年。按照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流氓罪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著名的嚴打運動中,流氓罪的刑罰變成可以處死刑,內容被擴大化。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對流氓罪是這樣規定:“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從此,流氓罪的刑罰最高刑為死刑,與故意殺人罪相同。

當時流氓罪的範圍也很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所謂“其他流氓活動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有六項內容,其中第4和5項分別是:“以玩弄女性為目的,采取誘騙等手段奸淫婦女多人的;或者雖奸淫婦女人數較少,但造成嚴重後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系,在社會上影響很壞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各地出現了不少從立案到處決只花了壹周時間的案例,可謂從重從快。但是,在現在看來並沒有違法犯罪特征的行為,在當時使很多人受到嚴懲。

西安的馬燕秦是家庭舞會的組織者,作風放蕩。1983年“嚴打”開始,早已了解她舞會組織情況以及復雜兩性關系的公安部門,不僅將馬燕秦收監,而且陸續抓審了300多人,成為轟動三秦的特大案件,《陜西日報》以整版的顯要位置多次報道案情。最後,槍斃了以馬燕秦為首的三個人,而另外幾名被指控而不承認與她有性關系的人,以及晚會的樂隊指揮,則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則數不勝數。按照這種量刑標準,那些情婦數十人的貪官大款無論如何也逃不過死刑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