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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剛工作半年應不應該跳槽?

最好不要跳槽。首先,半年的工作經驗幾乎等於沒有,單位要招新人不如招應屆生,招往屆的不如招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

“跳槽”(job hopping)壹詞因其新鮮、生動、俏皮,很快擠占了“換工作”、“換單位”之類用語的位置。《漢語大詞典》解釋:“指男女間愛情上喜新厭舊,見異而遷。”近人徐珂《清稗類鈔》中“跳槽”壹條說得甚為明白:“原指妓女而言,謂其琵琶別抱也,譬以馬之就飲食,移就別槽耳。後則以言狎客,謂其去此適彼。"

職業規劃師建議,在跳槽前務必做好成本分析,否則,稍有不慎可能給公司導致慘重損失,以及負面影響,嚴重的話可能會遭到公司起訴違約。

如今,跳槽早已不是什麽新鮮事,我想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有跳槽的經歷。而且有很多朋友在可換工作之後,心態情緒並不是太穩定,有時焦慮,有些抑郁,其實這是幾個跳槽必然經歷的階段。下面問渠心理網就具體的帶妳看壹看,跳槽的四個心理階段。

許多公司認為,只要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員工就不敢跳槽了。這個“尚方寶劍”真的靈驗嗎?還要根據各地的規定來看。上海的《勞動合同條例》就對違約金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設立違約金僅限於有服務期約定和保密義務約定,而且服務期只能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出資培訓和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設立,因此不是這些法定情況下設立的服務期和違約金條款都是無效的。

無效的條款對勞動者而言就沒有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對上海的用人單位來說,只有設立的違約金符合這些法定的條件限制,它才能成為“尚方寶劍”,否則即使簽了也是“紙老虎”。

還有壹個需要註意的問題,即使在上海也並非所有的職工都適用《勞動合同條例》。根據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簽訂和續簽的勞動合同才適用《條例》,而在此之前簽訂並且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仍適用原來的《勞動合同規定》。

《勞動合同規定》與《勞動合同條例》對違約金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勞動合同規定》並未對違約金的設立情況作出嚴格限制,只是作為引導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因可能對勞動者出資培訓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適用《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或單獨約定服務期的壹般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