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中有關於公務員回避制度的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擴展資料:
二代血親
親姊妹兄弟和自己同源於母親、父親。是二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代血親
姨母、舅父、從母姊妹(姨姊妹)、從母兄弟(姨兄弟)、舅表兄弟、舅表姊妹和自己同源於毑母、毑父。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伯父、叔父、姑母、從父兄弟(叔伯兄弟)、從父姊妹(叔伯姊妹)、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和自己同源於祖母、祖父。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甥女、甥男、侄女、侄男和自己同源於母父。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從父姊妹、從父兄弟是指自己從父(叔伯父)的孩子。又叫叔伯姊妹、叔伯兄弟。“堂親”是指和自己同姓同吃同住的姊妹兄弟。
“表親”,也稱“中表之親”,是指自己父親的姊妹或母親的兄弟的孩子。有姑表和舅表之分。
舅姑親是指自己與舅父的孩子。
姑舅親是指自己與姑母的孩子。
從母姊妹、從母兄弟是指自己從母(姨母)的孩子。又叫姨姊妹、姨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