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詞典:
城市規劃類 環境、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類 基本指標類
城市設計與歷史性建築保護類 其它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壹)城市規劃類
城市規劃 ( Urban planning )
指預測城市的發展並管理各項資源以適應其發展的具體方法或過程,以指導已建環境的設計與開發。傳統的城市規劃多註意城市地區的實體特征。現代城市規劃則試圖研究各種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對土地使用模式的變化所產生的影響,並制訂能反映這種連續相互作用的規劃。城市規劃通常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在壹些大中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之間增加城市分區規劃。
總體規劃 (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指綜合性的城市規劃。是確定壹個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以及制訂城市中各類建設的總體布局的全面環境安排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還包括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訂該市遠、近期目標及其實施步驟和措施等工作。
詳細規劃 ( Detailed planning )
在中國,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局部地區近期需要建設的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作出具體布置的規劃,為建築設計提供依據。內容包括: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築空間處理要求,確定各項用地的控制性座標、建築物位置與標高等。
城市分區規劃 ( City district planning )
在中國,指根據已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所做的市內各局部地區的規劃。各區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質,有各自的規劃。
功能規劃 ( Functional planning )
對某些領域[如運輸、住房和水質]的需要或活動定出目標,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規劃,通常由政府制訂。
住房建設規劃 ( Housing program )
指制訂出若幹年內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規劃,包括居住區和住房建造的數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項指標。
實體規劃 ( Physical planning )
為開發或改造壹個地區而預先做出的設計,把現有壹切自然和人為的物質條件納入規劃,加以全面考慮,包括基礎設施、房屋建築、最佳開發戰略等。
城市性質 (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
在中國城市的總體規劃中,根據城市的形成與發展的主導因素確定它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豎向規劃 ( Site engineering )
對建設場地,按其自然狀況,工程特點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規劃。包括:場地與道路標高的設計,建築物室內、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盡少改變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況下滿足日後居住者的要求,並為良好的排水條件和堅固耐久的建築物提供基礎。
國土規劃 ( Territorial planning )
為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中國領土以內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陸架的自然、人力和經濟資源而編制的最高壹級[在區域規劃之上]的規劃。
建設場地規劃 ( Site planning )
為某壹地塊的建設所準備的設計和平面布置圖、說明書及工程細節,包括對設施的位置、標高、排水、市政設施、道路、人行道、停車場、綠化等細節的考慮。
城市人防規劃 ( Civil defense planning )
在中國,指城市總體規劃的壹個組成部分,內容包括:必不可少的地下設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的布置,與地面以上建築物及地下管道網的協調。這些構築物平時可用作餐室,尤其是電影院、劇院建築物的自然冷卻系統的冷風源。
城市防災規劃 (Disaster planning )
城市規劃中為抵禦地震、洪水、風災等自然災害保護人類生命財產而采取預防措施的規劃的通稱。
城市抗震規劃 ( Seismic planning )
城市抗震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內容包括:確定城市建設的抗震等級,工程設計的抗震烈度,從地震角度考慮劃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築物高度,體形與層數的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築的利用,次生災害的防止及補救措施等。
臨界分析(門檻理論) ( Threshold analysis )
對於在城市成長過程中某些限制其發展的極限或障礙的研究。根據由波蘭人B.馬利茲所提出的臨界分析理論,這種極限稱為發展的臨界。可分為實體上的,指由自然環境造成的;技術上的,指與基礎設施系統有關的;結構上的,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該方法力圖通過造價的比較,和對城市擴充的各種可能途徑所造成的人口數量的比較,找出最經濟的途徑來克服壹系列極限因素。
用地平衡 ( Land use banlance )
在中國的城市規劃中,按土地的使用性質,將全市或局部地區分為工業、農業、居住、道路、綠化等用地;確定各類用地的合宜面積分配與比例關系,編制用地平衡表,從而得出以人為單位的用地面積數,以資分析和比較。
土地使用控制 ( Land use controls )
指對於各種建設的土地的壹些限制性規定或措施。控制的辦法有土地區劃法、全面環境限制和執行有關規定等。
土地利用規劃圖 ( Land use plan )
在美國,指對壹個社區或類似範圍內日後的發展所做的規劃圖,其中標明用於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公***活動區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土地利用規劃圖常是確定具體區劃的基礎。
土地利用調查 ( Land use survey )
在美國,指對某壹些地區內不同類型的土地開發及使用情況的詳細檢查。是總體規劃工作的壹環。
城市用地評價 ( Land use assessment )
在中國的城市規劃中,對城市土地的可行性、用途、需要投入的資金,以及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對城市生態平衡的影響所作的評價。
城市規模 ( City size )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數量。有時以城市用地面積為輔助標誌。在中國,人口超過壹百萬的為特大城市(常為省或自治區的重要城市/或首府),人口在五十萬至壹百萬以下的為大城市;人口在二十萬到五十萬以下的為中等城市;人口在二十萬以下的為小城市。在美國,為人口普查的需要,人口超過二千五百人者稱為城市,在二千五百人以下者稱為地方。
(二)環境、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類
環境設計 ( Environmental design )
以物質環境的質量為基本點,以優良環境是人的基本權利與需要為前提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設計工作所包含的專業有建築學、土木工程學、風景建築學及城市規劃學。
環境標準 (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
為了控制使用自然資源與財富並予以保護而制定的法律、規範或準則,例如為保護人類健康而制定的空氣與水的質量標準的法規與規範,或保存園林綠地的法規與規範。
能源保護 ( Energy conservation )
公家或私人自願的或被迫地采取控制能源消耗的各種措施。在美國,這種措施包括降低公路行車速度,采用節油汽車,降低建築物內恒溫裝置的標準以及提高房屋的保溫隔熱性能等。
基礎設施 ( Infrastructure )
指城市地區中在地上或地下提供服務、通道或便利的實體結構,如道路、給排水管道、路邊石和邊溝、電話與電力線路等。本詞有時也泛指物質及社會性的基礎結構。包括社會服務與設施,它們是城市社區生活中的組成部分,如運輸與通訊系統、購物設施、住房、學校和娛樂設施等。
主幹道 ( Arterial road )
城市道路網中的骨幹道路。
輔助道路 ( Collector street )
指美國居住區內的主要街道,用以疏導主幹道之間的交通,承擔著相當大的交通量,並有利於沿路小型商業設施的發展。
快速幹道 ( Freeway )
在美國,指交*路入口完全受到限制的多車道高速公路。在日常用語中,“快速幹道”與“高速公路”同義,但在理論上,前者的人入口控制較後者更為徹底。在英國稱為機動車路。
林蔭公路 ( Parkway )
在美國,指沿途景色宜人,限制入口的非商業性交通用公路。壹般處於公園或類似公園的地區中。
(三)基本指標類
居住面積密度 ( Density of living floor area )
在中國,指居住單元內居室面積總和與居住區、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內土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居住建築面積密度 ( Density of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國,指居住區、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居住建築的總建築面積與土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居住人口密度 ( Density of registered inhabitants )
在中國,指居住區、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中,單位面積內持有正式戶口的居住人口數。
人口密度 ( Population density )
人口數字與所在地區面積之比。
人口分布 (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
指根據統計得出的某壹區域,地區或國家內居民的分布狀況。
人口機械增長 ( Population growth from migration )
在中國,指城市中人口除自然增長外,因其他原因的增長,例如因人口遷移或工作調動,而將戶口從壹地遷至另壹地所造成的人口增長。
居住密度 ( Residential density )
居住區內的人口數或住房套數與居住區面積之比,分毛密度與凈密度兩種。毛密度指單位面積上的人口數或住戶房套數與居住區總面積(包括住房用地及公***服務設施,道路和人行道)。而凈密度則僅按住房用地計算。
在中國,居住密度有三個主要指標:(1)居住人口密度;(2)居住建築面積密度;(3)居住面積密度。
高層高密度 ( High-rise/high density )
在壹塊土地上建造多棟高層建築,而其間或四周只余較小空間或小塊空地,該塊土地上的居住密度因而很高。這種作法常在可建造用地的比較緊張的城市中采用,例如香港。
高層低密度 ( High-rise/low density )
住房建設的壹種方法,即建造壹棟或數棟供多戶居住的高層公寓樓,而將建設用地的大部分留作空地或綠地。
建築面積比 ( Floor-area ratio )
在美國,指控制建築物體積的指標,即將允許的總建築面積以用地面積的倍數表示。例如,在壹萬五千平方英尺的土地上,如建築面積比為2,即表示其上所建的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英尺。在英國其相應指標稱“容積率”和“建築面積指標”。
居住建築面積 ( Residential floor area )
在中國,指居住建築的全部建築面積,即各層外墻皮內的全部樓面積,包括各居住單元的居住面積、輔助面積、公***面積和結構所占的面積。
建築高度 ( Building height )
建築物垂直方向的大小,以層數或尺寸(英尺或米)計。市區的建築高度壹般有規定。,根據住宅建築設計規範,壹至三層為低層,四至六層為多層,七至九層為中高層,十至三十層為高層。
建築紅線 ( Building line )
按地方建築規範的規定,建築物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線。
(四)城市設計與歷史性建築保護類
城市設計 ( Urban design )
指確定壹個城市的活動與目標的總體空間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並使人感到賞心悅目。城市設計復雜過程中在於以城市的實體安排與居民的社會心理健康的相互關系為重點。通過對空間及意象的處理,創造壹種物質環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勵其社區精神。
城市景觀 ( Cityscape )
城市中由街道、廣場、建築物、園林綠化等形成的外觀及氣氛。
天際線 ( Skyline )
由許多高大的建築物在天際形成的輪廓。為現代化大城市的壹個特色,如紐約。
空間布局 ( Space planning )
為提供滿足人們居住、舒適和娛樂要求的空間而對建築物內部的面積使用所做的設計工作。
城市網絡 ( Urban network)
在某壹地理區域內所有城市相互之間和它們與周圍農村地區之間的多方面聯系,包括與區域以外其他城市地區的關系。
臨街面 ( Frontage )
1、壹塊土地或房產臨街的壹面;
2、土地房地產沿街的地界長度,以英尺或米度量。如五十英尺長的臨街面。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Cultural Cities )
指對具有歷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價值的城市進行的保護。國務院批準確定壹些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並有指令性文件,壹經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後,該城市的總體規劃,包括土地利用、工業和點、建築風格等,都必須以保護其傳統文化為主要目標。1982年經國務院批準,確定北京、西安、揚州、蘇州等二十四個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
古建築保護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
在中國,指對有歷史價值的古代宮殿、寺廟、民居、工程構築物等進行的保護。其中壹部分位於歷史文化名城範圍內,如北京的故宮,壹部分則不在其中,如河北省的趙州橋以及各地的民居等。國務院對古建築保護有專門的指令性文件。
文物古跡保護 (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landmarks and sites )
在中國,指對有歷史價值的文物古跡,無論出土與否,進行的保護,包括墓葬、古代遺址、古刻、工程設施等,如北京的明陵、甘隸省敦煌的石窟。國務院對文物古跡的保護按國家、省、市、縣分級,分別確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有指令性文件。
歷史性建築保護 ( Historic preservation )
在美國,指對舊建築物的修復和重新使用,既是保護國家建築遺產的手段,又是建造新建築物的替代辦法。1966年的美國國家歷史保護法案授權國家園林局撥款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市區,遺址和建築物。
風景名勝保護 ( Conservation of scenic spots )
在中國,指對於優美的自然風景區,包括名山、大川、名泉、瀑布、石林、溶洞等和歷史上流傳至今的名勝進行保護。國務院有加強風景名勝保護和加強管理指令性文件,各城市還對於在風景名勝區附近的建設如道路建設、建築高度、建築造型與風格等作限制性規定。
歷史性市區 ( Historic district )
在美國,指城市中被正式確定為具有歷史意義的的部分,該地段不得拆除,必須加以保護並提高受保護產業的價值。
綠 帶 ( Greenbelt )
指圍繞城市,由園林和農田等組成的帶狀地區。壹般由官方機構規定,用以限制城市的擴展,防止人口稠密的建成區之間連成壹片。
(五)其它
商業網點 ( Commercial network )
指中國城市中商業與服務業機構的網絡。壹般按分等分級[例如市區和小區級]設置的原則,即在全市或壹定地域範圍內布點,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並確立每個點的作用與經營範圍,以及點與點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商業網點的規劃是總體規劃的壹部份,其經營服務內容有副食蔬菜店、零售商店、藥店、郵局、儲蓄所等等。
城市改造 ( Urban redevelopment )
利用來自公、私財源的資金,以不同的方法,對舊城進行改造,尤其是在實體方面,包括建造新的建築物,將舊建築修復再利用或改作它用,鄰裏保護,歷史性保護及改進基礎設施等。
地形測量 ( Topographic survey )
將某壹些區域的地形和實物特征加以測量並繪制成地圖,以表示其相對位置和標高。
區位理論 ( Location Theory )
試圖解釋決定經濟活動分布狀況的動力和因素的壹種經濟理論,尤其是關於公司企業、農業、市鎮及市鎮內居民的空間分布形態等。中心地帶理論和同心區理論是區位理論的壹部分。
可持續發展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可持續發展”亦稱“持續發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同的未來》中,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這壹定義得到廣泛的接受,並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取得***識。我國有的學者對這壹定義作了如下補充:可持續發展是“不斷提高人群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壹個地區或壹個國家需求又未損害別的地區或國家人群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還有從“三維結構復合系統”出發定義可持續發展的。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所長萊斯特.R.布朗教授則認為,“持續發展是壹種具有經濟含義的生態概念……壹個持續社會的經濟和社會體制的結構,應是自然資源和生命系統能夠持續維持的結構。”
可持續發展包含兩個基本要素或兩個關鍵組成部分:“需要”和對需要的“ 限制”。滿足需要,首先是要滿足貧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對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對未來環境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限制,這種能力壹旦被突破,必將危及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統如大氣、水體、土壤和生物。決定兩個要素的關鍵性因素是:(1)收入再分配以保證不會為了短期存在需要而被迫耗盡自然資源;(2)降低主要是窮人對遭受自然災害和農產品價格暴跌等損害的脆弱性;(3)普遍提供可持續生存的基本條件,如衛生、教育、水和新鮮空氣,保護和滿足社會最脆弱人群的基本需要,為全體人民,特別是為貧困人民提供發展的平等機會和選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