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法律行為德恩堡曾言,“法律行為概念是現代體系的產物”,“羅馬人未曾有過與之相似的技術性用語”。事實上也是如此,羅馬法中只存在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類型,諸如買賣、租賃等具體的契約,並未抽象出債權契約的概念,壹般意義行的“法律行為”概念亦無從談起。通說認為,法律行為成為壹般意義上的概念始於十八世紀學說匯纂法學的成就。19世紀德國主流的法學觀點認為,法律行為系根據行為人意旨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正如溫德沙伊德所述,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之壹類,是指向權利設立、變更、消滅的私人意思表示。溫氏的理論直接影響了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該法第壹編第三章的名稱即采“法律行為”之概念。其第壹草案立法理由亦采溫氏之見解:“草案中的法律行為概念是旨在引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之後所以根據法律制度產生,是因為行為人有此欲求。法律行為的本質,旨在引發法律效果的意誌活動。”關於法律行為制度之功能,弗盧梅更是直截了當的指出,法律行為之概念與私法自治原則相呼應。德恩堡亦言,法律行為乃私法自決之工具。西法東漸過程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民國民法典,盡皆接受了德國法的規範體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行為制度。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對於舊中國的六法全書盡皆廢除,自清末以來行形成的法學傳統亦被強行切斷,法律行為制度也幾經沈浮。
《民法通則》采納民事法律行為壹語,因此法律行為之概念便退隱幕後,這壹立法舉措被盛贊為“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獨創”,從此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上更加完善的理論體系。對此,佟柔先生有過詳細論述:“民事法律行為能使人們避開以往法學界對法律行為壹詞所持多種理解而造成的歧義。現在民事法律行為就與行政行為和刑事行為區分開了;如果是要在擴大的意義上使用法律行為的概念,則可將其稱為“民事行為”,這樣民事行為概念就成為統率民法中所有行為的總概念”。梁慧星教授亦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繼承了法律行為的概念,並且有所創新:創新之壹,乃在法律行為之前加上民事二字,以區別其他法域所使用的類似概念;創新之二,在於創立了民事行為壹語,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以此回避“無效法律行為”此壹不合邏輯用語所引起的無益爭論。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概念配套使用,取代了德國傳統的法律行為概念,二者結合,亦解決了德國學術中合法性矛盾,在維持法律行為合法性特征下,諸如無效法律行為概念得以回避,在世界立法學史上留下了極具智慧的典範。 民法總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民法總則》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法總則》通篇采用民事法律行為之概念,未有民事行為概念之出現,從中可見,民法總則廢棄了民事行為概念,僅僅采用民事法律行為概念,並且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說,此處之民事法律行為概念與之前之相比有巨大變化,基本等同於德國民法之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可以說是兜兜轉轉,又回到了原來的起點。
2.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壹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3.生效要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內心意思在客觀外界的表現。(2)能夠引起行為人的預期民事法律後果。(3)行為的主體、內容和形式都是合法的,只有符合或者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能發生行為人預期法律後果,使行為人追求壹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的主觀願望變成為國家所承認和保護的客觀現實。 5.分類:學理上民事法律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區分為: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 為; 諾成法律行為與要物法律行為 (實踐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 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與 從法律行為; 獨立法律行為與輔助 法律行為; 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後法律行為,等等。《民法總則》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1)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3)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單獨虛偽、違法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4)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6.撤銷權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7.無效的法律效果:(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壹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