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這是1978年“真理標準討論”確定的結論。其文字表述不準確、不科學。毛澤東主席的“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文字表述也不準確、不科學。準確的科學的文字表述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筆者所說的“實踐的效果”就是實踐取得的能夠促進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結果,就是實踐取得的成績、成就,就是好的結果、利大於弊的結果。實踐的效果不但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而且是檢驗實踐的唯壹標準。這個論斷是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修正、完善和發展。筆者認為,對現存的“真理標準”應當進行反思。最基本的實踐活動是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其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人的壹切其他形式的實踐活動都是在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現代社會和今後的社會中,教育實踐、科學實驗、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都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都是最重要的實踐活動。
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
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
---真理標準反思
(註:這是中國最新的哲學論文,是最新的哲學觀點。但此文已公開發表了,在貴網站不是首發。特作說明。不知貴站是否能發表。此文和《論“真理標準”三要素》都是“真理標準”討論的論文。《論“真理標準”三要素》也發表過。我有10多篇此類論文,也發表過,可用否?如果此文可用,我將陸續發其它論文。)
壹、總論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這是1978年“真理標準討論”確定的結論。筆者認為,這個結論相對於“主觀檢驗”論和“兩個凡是”來說,是巨大的進步,是理論的飛躍,但其文字表述不準確、不科學。已故的毛澤東主席的“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只有千百萬人民的革命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尺度”等著名論斷早於上述“結論”,在我國流傳了幾十年。我認為其文字表述也不準確、不科學。筆者認為,準確的科學的文字表述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筆者所說的“實踐的效果”就是實踐取得的能夠促進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結果,就是實踐取得的成績、成就,就是好的結果、利大於弊的結果。實踐的效果不但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而且是檢驗實踐的唯壹標準。這個論斷是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修正、完善和發展。它比後者更進壹步。這個論斷完全正確,是客觀真理。筆者認為,對現存的“真理標準”應當進行反思。
二、什麽是實踐
筆者認為,實踐是社會人(主體)有意識地作用於客觀世界(客體)的現實的感性的各種形式的活動的總和。人們的壹切有意識的物質活動都屬於實踐的範疇,人們有意識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的活動是最主要的實踐活動,破壞自然和破壞社會的活動也是實踐活動。侵略戰爭、恐怖活動、大屠殺、違法犯罪活動、亂砍濫伐等都屬於“實踐”的範疇。實踐是主體和客體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紐帶和橋梁。“民以食為天”。最基本的實踐活動是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其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人的壹切其他形式的實踐活動都是在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現代社會和今後的社會中,教育實踐、科學實驗、生產勞動和物質生活實踐都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都是最重要的實踐活動。
實踐活動具有兩重性,既有積極作用、正面影響,又有消極作用、負面影響。實踐分為正確實踐(包含基本正確的實踐)、錯誤實踐、盲目實踐、試驗性實踐。正確實踐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實踐,也是促進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實踐。筆者認為,錯誤實踐也可分為壹般性錯誤實踐、災難性實踐、反動實踐三種類型。壹切錯誤實踐都會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甚至會使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遭受災難,或者說是不利於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盲目實踐也會對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很大的消極作用和負面影響。盲目實踐往往成為錯誤實踐。盲目實踐也可能取得或多或少的效益。壹部分盲目實踐可能會成為正確實踐或基本正確的實踐。試驗性實踐是為了察看某事的結果或某物的性能而進行的某種探索性實踐活動,如種植試驗田、新飛機試飛等等。試驗性實踐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成功之後廣泛推廣,失敗之後進行多方面的改進再進行試驗性實踐直至成功或放棄某些試驗項目。試驗性實踐具有積極探索的重要意義,不可忽視。我們對“實踐”應當有壹個清醒的全面的認識,特別值得壹提的是,千萬不要在“實踐”和“正確”之間劃等號,否則,對我們正確認識“真理標準”將產生不利影響。實踐是否正確,必須經過客觀“檢驗標準”的檢驗,檢驗之後才能判定其對錯。
三、認識是什麽
人們的認識來源於實踐和客觀世界,是人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認識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就是思想。思想是客觀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識中經過思維活動而產生的結果。思想的內容為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在階級社會中思想有階級性。人們對自然界和社會的認識上升為理論。理論就是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於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認識、思想、理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筆者認為,錯誤的思想或理論是不利於或有害於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生存、發展的,其可分為壹般性錯誤的、災難性的、反動的三種類型。正確的認識、思想、理論和科學知識就是真理。真理是客觀事物及其規律在人的意識中的正確反映。其是有利於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也就是說,正確認識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是會促進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真理具有客觀性、相對性、絕對性。真理在實踐中得到發展。思想或理論對人們的實踐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正確思想或理論指導下的實踐能取得促進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良好結果,反之,實踐將產生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生存、發展的不良後果甚至惡劣後果,即不利於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的生存和發展。
四、實踐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
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就是確認“認識、思想、理論”是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要想知道“認識、思想、理論”是否正確,是不是真理,那麽,“認識、思想、理論”就必須到“實踐及其結果和歷史”——真理的檢驗場中去接受檢驗。這是不容置疑的。筆者認為並特別強調,實踐活動本身或說實踐活動的過程、實踐的結果和歷史具有檢驗和證明真理的功能,並構成檢驗“認識、思想、理論、真理”的檢驗場,實踐活動本身或說實踐活動過程僅僅是檢驗和證明“認識、思想、理論”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徑、過程,而不是檢驗“認識、思想、理論、真理”的客觀尺度,更不是唯壹標準。《現代漢語詞典》說“‘標準’是衡量事物的準則,‘標準’也可以是本身合於準則,可供同類事物比較核對的事物”。筆者認為,“檢驗和證明真理的功能”與“檢驗和證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徑、過程”、“檢驗場”不應當和“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混為壹談,不應當把前者誤認為是後者。這是壹個關鍵性問題。如果對這個問題缺乏清醒、正確的認識,就會走進理論誤區,留下遺憾。我們也不應當把證明思想、理論不是真理的“反面證據”——“實踐的不良後果”和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混為壹談,不應當把前者誤認為是後者。這也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缺乏正確認識,就會得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之類的錯誤結論。
要想知道思想、理論(以下對“思想、理論”二詞擇壹而用)是不是真理,首先要弄清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的實踐是否正確,即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首先接受“客觀檢驗標準”檢驗的是“實踐”本身,而不是理論。只有經過“客觀檢驗標準”的檢驗,才能判定實踐本身是否正確或基本正確。任何未經過“客觀檢驗標準”檢驗的實踐都不能作為證明理論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亦即符合真理標準的直接證據、第壹證據,所以,“實踐活動”本身或說“實踐活動過程”也就無法成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了。實踐活動都是受理論指導的,在錯誤理論指導下的實踐都成為錯誤實踐或稱問題很嚴重的實踐。用錯誤實踐作為檢驗理論是否正確的“標準”或“唯壹標準””說不通的,是不符合邏輯的。有的實踐明顯正確,似乎不必經過“實踐效果”的檢驗,然而正是因為實踐的效果太大、太明顯,所以人們才判定實踐是正確的,在實際上,實踐已經經受了“實踐效果”的檢驗。正確實踐是根據“實踐的效果”定的。
下面,筆者借用體育競賽、升學考試、期末考試三個實例進行簡單論證,用以證明“實踐活動本身”或“實踐活動過程”不是“檢驗標準”、“唯壹標準”,僅僅是檢驗手段、檢驗方法、檢驗途徑、檢驗過程而已。各種體育競賽活動就是體育競賽實踐。競賽過程僅僅是檢驗參賽各方指導思想、戰略戰術是否正確、誰勝誰負、名次排列對錯的唯壹手段、唯壹方法、唯壹途徑、唯壹過程,其無法成為檢驗參賽各方指導思想、戰略戰術是否正確、誰勝誰負、名次排列對錯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只有比賽取得的超越對手的優異成績才最有發言權、證明力和說服力,只有它才是檢驗勝方指導思想、戰略戰術是否正確的唯壹標準,只有它才是檢驗己方勝負、名次是否第壹或靠前的唯壹標準。強隊戰勝弱隊屬於自然現象,弱隊戰勝強隊也屢見不鮮。競賽過程可能精彩,令人為之鼓掌歡呼,也可能不精彩,令人惋惜、懊悔。盡管比賽有偶然性,但主要看比賽結果、特別是要看比賽成績。比賽成績決定勝負,而超越對手的優異成績就是獲勝的唯壹證據,也是唯壹的檢驗標準。較差的比賽成績只是“作負”的證據即反面證據,它不能成為檢驗標準,因其不合準則。
升學考試活動就是升學考試實踐。僅就學業和智育發展而言,考試活動過程僅僅是檢驗或證明學生是否完成學業、有無升學資格升學水平的唯壹手段、唯壹方法、唯壹途徑、唯壹過程,但不是檢驗考生是否完成學業、有無升學資格升學水平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國家規定的錄取分數線是法定的錄取標準,是唯壹的檢驗標準。考生考取的優異成績、合格成績(錄取分數線以上的成績)與“被錄取”發生直接關系,它合於錄取標準即合於準則,它就是證明該考生完成學業、具有升學資格升學水平的唯壹證據,它是檢驗考生是否完成學業、是否具有升學資格升學水平的唯壹標準。(在這裏,筆者把“錄取標準”作為準則來看,把優異的、合格的考試成績作為合於準則的比較核對物來看待。)而“考試活動”或說“考試過程”不能和“錄取標準”作比較、核對,所以,它不能成為檢驗考生是否完成學業、是否具有升學資格升學水平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此例是實踐活動不可作為“真理標準”或“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的鐵證。
學生的期末考試就是考試實踐。除了平時測驗、口試、實際操作測試之外,期末考試活動本身或說考試過程只是檢驗或證明學生壹個學期學習成績好差的唯壹手段、唯壹方法、唯壹途徑、唯壹過程,而不是檢驗學生學習成績好或差的標準,更不是唯壹標準。在“百分制”的條件下,壹百分應當是評價、判斷學生學習成績優秀的理論上的唯壹標準。然而,在考試實踐中,壹百分較為難得,絕大多數人得不到壹百分,所以,人們就借用了壹個接近壹百分的衡量標準,用以衡量學生的學習成績。這個在實際上可以運用的檢驗標準就是“優異成績”。學生在考試中取得的優異成績,就是證明該生完成學業、學習好的直接證據、唯壹證據。“優異成績”就是檢驗學習成績好不好的唯壹標準。以上三個實例,把實踐過程和實踐結果混在壹起作為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是不正確的,因為競賽過程、考試過程即實踐過程無法成為檢驗標準或唯壹標準,實踐結果不壹定合於準則。三個實例說的“檢驗標準”好象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而是檢驗成績的標準。筆者認為,檢驗成績的標準應當附屬於“真理標準”問題的範疇。“真理標準”就是實踐的效果,就是用實踐所取得成果、成績、成就去檢驗、證明理論是不是真理。上述三個實例分別屬於體育實踐、教育實踐的範疇。 筆者再補說壹例。吃藥治病即醫療實踐及其結果是檢驗“藥”的檢驗場,是檢驗“藥”的質量即確認“好藥”的 唯壹手段、唯壹方法、唯壹途徑、唯壹過程,其有檢驗“藥”是不是好藥的功能,但其不是檢驗“藥”是不是好藥的標準或唯壹標準。因為吃藥之後會出現良好的醫療效果,使病情逐漸好轉或快速好轉或痊愈,也可能出現治不好病的情況甚至會出現不良後果或惡果。良好的醫療效果是確認“此藥”是好藥的唯壹標準,“沒有良好的醫療效果或無明顯療效、有不良後果或惡果”只是證明“此藥”不符合“好藥標準”的有力證據即反面證據,其不可作為“好藥的標準”或“好藥的唯壹標準”。“好藥的標準”或“好藥的唯壹標準”只能是良好的醫療效果,別無選擇。 退壹步說,如果上述四個實例不屬於“真理標準”問題的範疇,那麽,其也與“真理標準”問題具有極其密切的聯系,二者的“論理”是相同的。用上述四個實例來論證“真理標準”問題是貼切的,是較為恰當的類比,是有重要參考價值的。
五、“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錯在哪裏
“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是錯誤的論斷、錯誤的結論。這是無可置疑的。其錯誤如下。第壹,在於上述“論斷”、“結論”的主張者(以下簡稱“主張者”)對“真理標準”的性質和“實踐”的性質缺乏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真理標準”是“正確”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客觀規律是它的根本特性,是它的準則。盲目實踐、錯誤實踐、試驗性實踐是決不可作為“真理標準”的,因其不合真理標準的“準則”。“真理標準”的第壹要求是“必須正確”。“主張者”把包含盲目實踐、錯誤實踐、試驗性實踐、正確實踐在內的“實踐”作為“真理標準”或“唯壹標準”是明顯的錯誤。“主張者”沒有把實踐分成正確實踐、盲目實踐、錯誤實踐、試驗性實踐,即沒有按實踐的性質進行分類,可能把“實踐”和“正確”劃等號了,可能把“實踐”作為純粹的褒義詞來使用了。可能在“主張者”和絕大多數中國人的心中或眼中,實踐就是人們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的有意識的活動,而不包含“改造自然、改造社會”以外的活動。也許“主張者”和人們對“實踐”還有別的看法。如果把人類的所有實踐活動都歸於人們有意識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的活動就錯誤了,因為人們的實踐活動還包含有意識地破壞自然和破壞社會的活動等等錯誤實踐。把正確實踐作為“真理標準”或“唯壹標準”也不正確。因為實踐是否正確,必須接受“實踐效果”——客觀檢驗標準的檢驗之後才能確定。當“實踐”被“實踐的效果”驗明為正確實踐時,指導實踐的“理論‘隨之或同時被“實踐的效果”驗明是真理了,”理論“已沒必要再接受“實踐”的檢驗了,正確實踐沒有檢驗“理論”的機會了,因而,正確實踐也不能成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更不能成為“唯壹標準”。筆者認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作為感性認識還是可以理解的,作為理性認識是不準確、不科學的。第二,在於“主張者”沒有把“實踐”和“實踐的結果”加以區分,更沒有對“實踐的結果”進行“良好結果”、“不良後果”的分類,在“論斷”或“結論”中,沒有單獨提出“實踐的效果”這壹關鍵性概念,沒有把“實踐的效果”定為“真理標準”,而是把“實踐”和“實踐的結果”混在壹起作為“真理標準”、“唯壹標準”了,也就是把檢驗和證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徑、過程”、“檢驗場”及檢驗和證明理論是不是真理的“功能”和檢驗真理的“標準”、“唯壹標準”相混淆了,把前者誤認為是後者了。這是“主張者”及其“論斷”、“結論”所犯的關鍵性錯誤。沒有把“實踐的效果”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唯壹標準”是“主張者”所犯的最大錯誤。把“實踐的結果”作為“真理標準”或“唯壹標準”也不正確,因為實踐的結果包含良好結果、不良後果、惡劣後果,所以,實踐的結果不合於準則,不可作為“真理標準”或“唯壹標準”。筆者認為,“主張者”把證明理論不是真理的證據,即“反面證據”和檢驗真理的“標準”或“唯壹標準”混淆起來,把前者誤認為是後者了。這是明顯的錯誤。把“實踐”作為“真理標準”或“唯壹標準”,看起來是用詞不妥當、不準確、不科學,但應當說有其思想根源,也可以說是思考還未進入深層次,還缺乏深入的分析。
“主張者”及其“論斷”、“結論”產生錯誤的思想根源是沒有弄清什麽可以作為“真理標準”,什麽不可以作為“真理標準”,沒有認識到“實踐”本身或說“實踐活動過程”也必須接受“客觀檢驗標準”的檢驗,也即必須接受“實踐效果”的檢驗。毛澤東的“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等著名論斷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結論思路相同,二者壹脈相承,二者的錯誤之處是把“實踐”作為“真理標準”,二者的正確之處是特別註重實踐,這是很可貴的。二者僅有的差別是“只能”和“唯壹”的文字差別,可以說“二者”沒有根本差別。我認為,這和毛澤東的“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等著名論斷對“真理標準討論”產生的權威效應、重大影響有極大的關系。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真理標準”大討論很難擺脫毛澤東“著名論斷”的權威效應和重大影響。這是不容置疑的。
六、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
我認為,實踐的“良好結果”和“不良後果”能從正反兩個方面證實“實踐”、“理論、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也就是說實踐的“良好結果”和“不良後果”能從正反兩方面證明“理論”是不是真理。《現代漢語詞典》說“甲事物能證明乙事物的真實性,甲就是乙的證據”。據此,我們可以說實踐的效果是證明“實踐”、“理論、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唯壹直接證據,也即正面證據;實踐的不良後果是證明“實踐”、“理論、‘真理’”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即不符合真理標準的直接證據,也稱反面證據。實踐的效果既然是證明“實踐”、“理論、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唯壹直接證據,那麽,筆者認為,我們就可以把實踐的效果作為檢驗“實踐”、“理論、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客觀標準,而且是唯壹標準。 這就是說,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的唯壹標準,又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因為只有實踐的效果能作為證明“實踐”、“理論、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唯壹證據和唯壹“比較核對物”,所以,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別無選擇。
人們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認識經常發生嚴重錯誤,在很多條件下對客觀事物和客觀規律摸不著頭腦,看不清它的本質,所以,人們無法用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檢驗“認識、理論”是不是真理,只能借用壹個符合準則的事物來作“比較核對物”,來作檢驗真理的標準。我認為,這個“比較核對物”是實踐的效果,而不是實踐。實踐的效果作為實踐的良好結果,作為主體改造客體取得的成果、成就,作為新產生的客觀事實,最有證明力和說服力,最適合作“比較核對物”。事實勝於雄辯。它是直接的最明顯最有證明力的能證實“理論”是真理的唯壹證據,它具有偉大的檢驗力,具有檢驗“實踐”的功能同時具有檢驗“理論、真理”的功能,因為實踐的效果具有促進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積極作用、正面影響。實踐產生的不良後果大於它取得的良好結果,就可以說實踐的不良後果反證了實踐活動是盲目的或是錯誤的,是不符合客觀檢驗標準——“真理標準”的,即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隨之或同時也反證了指導實踐的“理論”不正確,判定其不是真理。實踐取得的良好結果大於不良後果,就證明了實踐活動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是正確或基本正確的,隨之或同時也證實了指導實踐的“理論”是真理。經過實踐效果的檢驗,已經反證了中國文化大革命實踐是災難性實踐,隨之或同時反證了指導其實踐的理論不合乎“真理標準”,是錯誤的,筆者稱其為災難性理論,因其使文化大革命成為災難性實踐;已經反證了1994年盧旺達種族大屠殺實踐及其指導思想都是錯誤的、災難性的、反動的,因為盧旺達在百天之內屠殺了80萬至100萬人,幾乎造成種族滅絕,其惡果令世界震驚;已經反證了任何侵略戰爭實踐及其指導思想都是災難性的、反動的,侵略戰爭罪惡滔天,罄竹難書;已經反證了恐怖活動實踐及其指導思想是災難性的、反動的,是反人民、反人類的,因為恐怖活動實踐及其指導思想使若幹無辜民眾(包括婦女、兒童)遭到襲擊,倒在了血泊之中,使人們遭受災難,並使人們陷入極度的恐懼之中,其破壞了社會秩序,破壞了人類社會或局部社會的生存發展。實踐的不良後果、惡劣後果反證了大量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不符合真理標準,是錯誤的或者是災難性的或者是反動的。實踐的效果證實了數不清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是正確的、科學的或是基本正確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證實了指導這些實踐的思想是真理。 退壹步說,“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論斷是壹定歷史時期的相對真理,其有壹定的正確性,但不完全正確。“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的論斷是比前者更正確、更科學的論斷。前者已成為過時的真理,後者是對前者的修正、補充和發展。我們應當用後者取代前者。這是真理發展的必然趨勢。
七、結論
綜上所述,結論如下:實踐的效果是能證實“實踐”、“思想、理論、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的唯壹直接證據;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簡化的文字表述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這是永恒的哲學命題,這是普遍的哲學原理。
“實踐”、“思想、理論、真理”都不可避免地自然而然地通過實踐這個手段、方法、途徑、過程接受實踐效果的檢驗,“實踐”、“思想、理論、真理”要不斷地反復地接受實踐效果的檢驗,並且要根據客觀事物或客觀世界的變化對錯誤認識和過時的“真理”進行修正。在歷史中被真理標準判定為“正確”的實踐和真理也要經受“歷史發展”的考驗。
我們要特別強調、特別註重實踐的積極作用、正面影響,也就是要特別強調、特別註重實踐的效果。在實踐活動過程中,我們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及早發現問題和錯誤,不斷修正指導實踐的思想或理論,盡快改正實踐中的錯誤,減少失誤,盡力消除負面影響,不要因為短期效益、眼前利益而犧牲或損害長遠效益、重大利益,避免或掃除盲目實踐和錯誤實踐,爭取讓實踐結出更多的豐碩之果,以促進人民、國家、人類的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和諧發展,以促進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以促進人類和自然和諧發展。我們必須把握“實踐的效果”這個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同時要特別註重這個“唯壹標準”的客觀性、相對性、絕對性,也就是要正確把握並堅持這個“唯壹標準”的辯證統壹關系。
此文僅是筆者的淺見,可能有這樣那樣的錯誤認識,敬請專家、學者及廣大讀者斧正。(歡迎大家討論我的觀點,歡迎各位提出批評意見。)
遼寧省綏中縣民政局 趙恕
二〇〇六年三月
2006年5月註:“民以食為天”。筆者認為,物質生活實踐和生產勞動處於同等重要的基礎地位。筆者把“物質生活實踐”和“生產勞動”並列起來。 2007年2月1日註:此文作了少量修補。 (作者郵編:125200 宅電:0429-393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