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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獄的結構是怎麽樣的?

煉 獄

(壹)概念說明:煉獄purgatony壹詞來有拉丁文動詞purgare,有精煉之意。在教會的傳統中,煉獄是指人死後的精煉的過程,是將人身上的罪汙加以凈化,是壹種人經過死亡而達到圓滿的境界(天堂)過程中被凈煉的體驗。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許多擬人化的說法來表達煉獄的思想,如輪回或靈魂在陰府中的情況等。

(二)聖經: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采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為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此外,在陰府之後又有死人復活事件:

(1)舊約只有壹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裏面記載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助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

(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1)瑪12:32,幹犯人子的,可能有機會被凈化而得赦免。2)瑪5:25-26,教父們認為此處有煉獄之說。3)格前3:10-15,此處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煉獄,只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來臨時審判的莊嚴現象。這三處綜合來說,形成了教父時代煉獄思想的壹種來源。

(三)煉獄觀念簡史:

(1)教父時代,因為面對神學和牧靈上所產生的問題而發揮了煉獄的思想:

1)聖經中所強調是救恩為改造人內在生活的過程;這救恩過程壹方面將結束,但這結束並不壹定在死亡中已完成。

2)在牧靈工作上,教會自第二世紀起就開始為亡者代禱。

3)從第三世紀時,教會在感恩禮中為亡者代禱。

4)直到第六世紀,教會準許給信友壹生只有壹次可以領受和好聖事並做補贖。但在和好聖事之後所犯的罪以及應做的補贖,既然此事生前無法交清,只有在死後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實,在第四世紀時的宗徒憲章中已含有相當清楚的煉獄道理,教會向愛人的天主祈求著,希望他寬恕人有意或無意中所犯的罪。

(2)綜合而論,西方學者如奧斯定(Augustine,354-430)、戴爾都良(Q.S.F.Tertullian,約160-230)、西彼連(Cyprian,約200-258)等較為強調煉獄中懲罰的面目;至於東方學者和亞歷山大的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約140-217)、奧力振(Origen,約185-254)、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約344-407)等則多描寫煉獄的教育及治療過程的面目。

(四)教會訓導:

(1)教會訓導當局面對三種主張而發表了教會的看法:

1)東方教會否認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

教會在裏昂第二屆大公會議(1274)(參200)(DS 856-858)及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參209)(DS 1304)中都主張:當人願意做補贖時卻猝然而死,他的靈魂需要被凈化,其中未提大赦問題。

2)東方教會否認為亡者頒發大赦的意義。

3)宗教改革者(參273)根本否認煉獄的存在。

(2)教會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面對上述兩個主張而指出人雖在領受大赦時得免永罰,但並不意味著壹切“時間性的罰”(temporal punishment)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罰的赦免,但不壹定也得到“時間性的罰”之赦,即仍然有暫罰(就是“時間性的罰”)存在(DS 1820)。這種思想源於教會為已亡者的代禱觀念,特別是在感恩禮中為已亡者的代禱。因此應該註意,特利騰大公會議提到煉獄時,只提到聖經及古代的傳承,但卻不特別提出聖經的章節。然而這個理由到底是什麽?卻仍隱藏在他智慧的最深處。

(3)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後,教義部又於1979年5月17日所發布的《關於末世論的某些問題》文件中第七號說:有關被造的人,教會相信他們在得到榮福直觀之前有某壹種煉獄,但這和地獄之罰本質上不同。

(五)在當代東方文化中,系統神學要發揮和當代思想有關的煉獄神學:

(1)不應讓煉獄思想過度時空化,而應強調煉獄是壹個被動接受的整合過程,使整個的人被整合於其生前的基本抉擇中。

(2)因著生活的天主和復活的主的***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間動態性的關系更加密切,為此生者為死者代禱得以幫助亡者獲得益處。

(3)暫罰來自於因著人的罪行所帶來的後果,而非天主主動的懲罰。為此,基督徒可以和相信輪回的人交談,***同尋找對人死後“尚未”完成的情況的神學說明。雖說“罰”已表示人在某壹方面做了壹些相反末日圓滿的事,但在解釋如何實現末日圓滿則眾說紛紜。

( Joesph·葉摘自《神學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