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海》和《現代漢語詞典》對掛失大體作了如下解釋:掛失是指失主在證件遺失或被盜之後,向原發證單位辦理遺失被盜聲明,宣告該證件無效的手續。壹般由失主出具申請書,說明原委及掛失理由,聲明作廢。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對補領居民身份證僅僅作了原則規定,該法第十壹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雖然該法中沒有直接對掛失做出規定,但是失主向公安機關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時,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關於申領的原因,並提交該表即是辦理證件掛失的行為,掛失程序被包含在補領程序之中。換句話說,居民身份證的掛失是補領的言下之意,是補領的前提,公民向公安機關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同時,也就是掛失了其所丟失的居民身份證。
同樣,在我國關於機動車駕駛證補領的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四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