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可以分為古典音樂、民間音樂、原生態音樂、現代音樂(包括流行音樂)等。
區別如下:
1、古典音樂依賴於原聲樂器,這些樂器發出的聲音沒有通過電子手段而加以改變,如小號、小提琴和鋼琴;流行音樂經常使用電吉他和電貝司、電子合成器和計算機等。民間音樂采用簡單樂器演奏,如弦樂器,甚至舞曲曲調與步伐。原生態音樂壹般采用本民族的原生態樂器。
2、古典音樂更依賴與事先準備好的樂譜,因此,音樂作品(如壹部交響曲)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壹個固定了的實體;流行音樂更多地依賴於口頭和聽覺傳播,每次演出時的樂譜均有所不同,我們很少在流行音樂會上看到演奏者在看譜子。民間音樂和原生態音樂的樂譜還是演奏形式,都有著極強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3、古典音樂主要是器樂音樂,雖然並不完全是這樣,它是通過音樂語言和氣氛表達含義;大部分流行音樂需通過歌詞或抒情詩來表現音樂的內涵。民間音樂和原生態音樂壹般與當地的民俗習慣相溶合,與當地的民俗活動相結合。
4、古典音樂在時間上壹般都較長,並且包含多種意境,欣賞者必須長時間集中精力;大多數流行音樂在時間長度上相對比較短,平均只有三四分鐘,每首作品從開始到結束僅表達壹種基調。民間音樂長短不定,視歌曲內容而定。
擴展資料
按旋律風格
(壹)古典音樂
"Classic"壹詞來源於拉丁語,原指羅馬社會上等階層,後轉義為人類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價值的業績。在國外,這種音樂類型被稱之為“classical music”,“classical”有“古典的、正統派的、古典文學的”之意。
所以我們國人將之稱為“古典音樂”,確切地說應該是“西洋古典音樂”。首先從概念上解釋,“古典音樂”是壹種音樂類別的名稱。然而即使在國外,對於“classical music”壹詞的具體意義,也有諸多不同的解釋,其中主要異議來自於對“古典音樂”時代劃分理念的不同:
1、以超時代的普遍性、永恒性的藝術價值和音樂藝術最高業績為標準,將那些能作為同時代,後代典範的,具有具有永久藝術價值的音樂統稱為“古典音樂”。根據這壹標準,古典音樂又被稱為“嚴肅音樂”或“藝術音樂”,用以區分通俗音樂(流行音樂)。
2、特指1750~1820年左右的古典樂派時期。
古典樂派的風格形成於巴洛克時期音樂的逐漸消失之中,消融於浪漫樂派風格的逐漸形成之中,經歷了巴洛克音樂向早期古典樂派的過度。眾多樂派中,維也納古典樂派代表人物有:海頓、莫紮特,貝多芬。
(二)流行音樂
流行音樂(pop music)是根據英語popular music翻譯過來的。按照漢語詞語表面去理解,所謂流行音樂,是指那些結構短小、內容通俗、形式活潑、情感真摯,並被廣大群眾所喜愛,廣泛傳唱或欣賞,流行壹時的甚至流傳後世的器樂曲和歌曲。
這些樂曲和歌曲,植根於大眾生活的豐厚土壤之中。因此,又有“大眾音樂”之稱。但是,這樣的界定有可能使那些本不屬於流行音樂的音樂如《國際歌》、《義勇軍進行曲》、《馬賽曲》、《洪湖水浪打浪》、《歌唱祖國》、《東方紅》《南泥灣》等,僅僅因為它們也在群眾中廣泛流傳而都可被劃歸為流行音樂。
另壹方面,又把那些分明是流行的音樂,由於它們流傳不開(這在流行音樂中也為數不少)而排除在流行音樂之外。顯然,流行音樂不壹定都流行,流行的音樂也不只是流行音樂。流行音樂準確的概念應為商品音樂,是指以贏利為主要目的而創作的音樂。
它是商業性的音樂消遣娛樂以及與此相關的壹切“工業”現象。(見前蘇聯《音樂百科詞典》1990 年版)它的市場性是主要的,藝術性是次要的。
(三)民族音樂
廣義指浪漫浪漫主義中後期興起的富有民族色彩的,或是宣揚民族主義的樂派。
狹義地講,指中國民族音樂。
所謂中國民族音樂就是祖祖輩輩生活、繁衍在中國這片土地上的各民族,從古到今在悠久歷史文化傳統上創造的具有民族特色,能體現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音樂。而廣義上,中國音樂是泛指世界上具有五聲調式特征的音樂。
中國的民族音樂藝術是世界上非常具有特色的壹種藝術形式。中華民族在幾千年的文明中,創造了大量優秀的民族音樂文化,形成了有著深刻內涵和豐富內容的民族音樂體系。
這壹體系在世界音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們要認識中國音樂,不能僅僅會唱壹些中國歌曲,聽幾段傳統樂曲,還必須從民族的、歷史的、地域的角度去考察中國音樂,了解中國音樂,從而真正理解中國音樂的內涵,了解它在世界音樂體系中的地位和歷史價值。
中國民族音樂分為:民間歌曲、民間歌舞音樂、民間器樂、民間說唱音樂和民間戲曲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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