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稱:Law
法文名稱: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huy
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義,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壹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基礎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壹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壹。體現統治階段的意誌,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裏----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中華人民***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壹般指----在壹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裏指----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壹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壹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法律體系
通常,法律體系可以分成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另外還有第三種法律體系(依然存在於某些國家的部份或整個地區)-宗教法,是壹種以經籍和其解譯為基本的法律。壹個國家所使用的體系通常和其歷史、其和外國間的關連、以及其對國際標準的依附等有關。司法體系認同應遵行的法源為其法律體系的明確特征。所以不同體系的差別多在於模式的不同,而不在於其內容,且每個司法體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類似的法條。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裏,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隊和警力、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裏,以及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內都主張制度內所有的政治影響力-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必須要分立。[103]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104]更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壹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虛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會則是壹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夥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