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壹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壹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高度懷疑(超出合理的懷疑程度,就是非常之懷疑)
the 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基本上是起訴方具有舉證責任,但被告對其辯護也有舉證責任)
the standard of proof證明標準(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用於描述證明所需要達到的程度)
供參考